兰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兰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介绍如下: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依法治校、育人、加强管理,保障学生有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教育部令第2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专升本学生)、成人教育学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刑罚的种类和具体适用。
第三条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的学生,视其错误性质和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三)记过;
(4)留校观察;
(5)开除学籍。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表现出真诚悔过的;
(二)积极协助组织调查处理问题;
(三)积极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教育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故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
(三)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的;
(四)受处分后一年内,违纪需要再次处分的;
(五)同时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六)与校外人员勾结犯罪的;
(七)饮酒。
第六条学生受到本规定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应当在处罚规定的幅度内处理;受处分的学生有本条例规定的减轻情节的,在处分规定的限度以下处理。
第七条拘留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决定之日起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其所在学院进行考察,留校察看期间有严重悔改表现的,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显著进步的,可以提前解除试用期。经教育不改者或试用期内违纪者,将开除学籍。
违反校纪的毕业生不予留校察看。根据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本人对违纪行为的认识,做出处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