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应该如何理解宪法权威?

组成

宪法的概念:宪法是法律的组成部分,它反映了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了革命胜利和现实民主政治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制度,即社会制度、国体原则、国家权力组织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规范的特征

1,最高权限

2.原则

3.大部分

4.适应性

5、没有具体的惩罚性

6.相对稳定性

7.延伸

8.确有其事

9.灵活性

10,程序化

一、宪法的分类

传统宪法分类:

1,根据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2.根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3.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宪法可分为皇权宪法、协定宪法和人民宪法三种类型。

二、宪法的一般原则

资产阶级宪法的主要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的概念最早是由法国的贝当提出的,后来卢梭创立了人民主权理论。

2.人权原则

3、法治原则

4、权力制约原则

现代分权理论最早由英国洛克倡导,法国孟德斯鸠完成。

社会主义宪法的主要原则

1,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2.保护公民权利的原则

3、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4、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节宪法原则

首先,宪法在主权中的作用

1,巩固和维护国家政权

2、规范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

第二,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

1,奠定了法制统一的基础。

2.为法律体系的完善奠定基础。

第三,宪法在政治体系中的作用

1,建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

2.改革国家政治体制

第四,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

动词 (verb的缩写)宪法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

1,保护你的经济基础

2.促进经济发展。

不及物动词宪法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

1,全面实施宪法

2、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

第五节监督宪法的实施

第一,保证宪法实施的重要性

监督和保障宪法实施的意义在于:

1,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国家的根本制度。

2、有利于完善法制

3、有利于宪法的真正作用。

二。宪法实施监督的主要内容

1,审查法律、法规和法律文件的合宪性。

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

3、审查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行为的合宪性。

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65438-0954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1954宪法确认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

动词 (verb的缩写)1982的构成

现行宪法的重大意义

第一,正确总结中国人民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经验,注意吸收有益的国际经验。

第二,明确规定了国家未来的根本任务。

三是通过立法程序,将邓小平理论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全面上升为宪法规范,为党的科学指导思想、大政方针和重要政策提供了宪法依据和保障。

第四,是民族团结,

国家统一的保证。

第五,是人民权利的保障。

第六,为全面改革和政治民主化提供了正确的方向和基本原则,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肃清封建主义遗毒和各种腐朽思想的有力武器。

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社会制度、国体、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它在这个国家的法律中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最大的效力。我国先后制定了1954、1975、1978、1982四部宪法。1982宪法中的一些条款后来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之后,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颁布了四部宪法修正案。2004年宪法修正案最大最突出的变化是增加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款,直接从宪法层面解决了物权法的立法障碍,为物权法的出台扫除了理论障碍。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语宪法,原意是组织和建立。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皇帝的“圣旨”和“圣旨”,与公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不同。在封建的欧洲,它被用来在日常立法中表达对国家制度基本原则的确认,其中包含了组织法的含义。英国在中世纪建立了代议制,确立了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税或制定其他立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在欧美普及,人们把规定代议制的法律称为宪法,指的是确认宪政的法律。

“宪法”、“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籍中是“法”的代名词,日本古代的“宪法”也指法规,都与现代的“宪法”有不同的含义。65438-09年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宪政理念的传入,出现了相当于欧美的日本概念。1898年,中国戊戌变法期间,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君主立宪制。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成为中国国家根本法中的专用词。

[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 65438+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1982 65438+2月4日颁布实施。

根据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3月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和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4年3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目录

前言

第一章概述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国家机构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国务院

第四节中央军委。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宪法》。

[编辑本段]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的一种体现。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是取得阶级斗争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制定的,用来维护和巩固这个阶级的政权,是这个阶级的胜利。从宪法的阶级本质来看,现代宪法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在英国、美国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较早,这三个国家最早出现资产阶级宪法。他们的政治制度不完全一样,但他们的阶级性质是一样的。都是建立在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的经济基础上的,都是以保护资本家的私有财产为神圣职责的。政治上是巩固资产阶级专政,确认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虽然资本主义宪法的一些条款有所不同,但都是资产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维护了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

无产阶级建立政权后,也需要用宪法来巩固胜利。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不同,但阶级性质是一样的。社会主义宪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上,以发展生产力和保护公共财产为首要任务;都是为了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它们是无产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反映了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

同一类型不同国家的宪法不同;同一个国家的宪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有变化。除了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民族历史特点等因素外,阶级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是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

[编辑本段]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资产阶级宪法体现资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宪法体现社会主义民主。

资产阶级宪法和资产阶级民主政治是分不开的。“宪政”、“宪政”、“立宪主义”都是以代议制为基础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别名。资产阶级宪法是在反对封建专制、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资产阶级要发展资本主义,需要突破封建制度的束缚,实现买卖自由、契约自由和等价交换。这种生产关系反映到政治上,就是要建立标榜自由、平等、人权的资产阶级民主。其宪法规定的是人民主权、分权(见三权分立制度)、尊重基本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资产阶级宪法规定的民主制度是为了巩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它宣称“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把保护资产阶级私有制和剥削无产阶级作为首要任务。这样,资本主义国家必然会实行资产阶级专政。但是为了欺骗无产阶级,他们口口声声说是专政,这是宪法没有明文规定的。

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还要把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法律化,制定宪法,巩固政权,维护社会主义民主。社会化大生产和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宪法是巩固和发展这一经济基础的法律手段。社会主义宪法公开承认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无产阶级专政包括剥削者的专政和劳动人民的民主,即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是最高形式的民主。但是,社会主义民主有一个发展的过程,社会主义宪法也必然有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把适合中国国情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法律化。其根本任务是为建设高度文明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创造有利条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与普通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由于它是根本法,所以它不同于一般的法律,有其特殊的属性,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国民生活的基本原则,所以有些国家称宪法为根本法或基本法。除了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之外,宪法还规定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和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因为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成为立法机关进行日常立法活动的法律依据。因此,宪法也被称为“母法”和“最高法”,而普通法律被称为“子法”。但宪法只能规定立法原则,不能代替普通立法。

[编辑本段]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在内容上是国家的根本法,它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是无效的。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是近代实行宪政制度的国家所公认的,许多国家的宪法对此都有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序言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我国各族人民取得的成就,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五条还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1946日本国宪法规定:“本宪法为国家最高法律,一切或部分违反其规定的法律、命令、诏令及其他有关国家事务的行为无效。”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一般都有专门的程序。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指有明确规定的宪法法典,由一个或几个法律文件组成。比如美国宪法是成文宪法法典,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1875包括三部宪法法律。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明确的宪法法典和独立的法律文件,其内容散见于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法律或历史上形成的惯例中的宪法,如英国宪法。

成文宪法一般规定特殊的起草和修改程序。一些国家为了起草或修改宪法,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如宪法起草委员会、制宪会议、制宪会议等。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就是由1980年9月成立的宪法修改委员会修改的。1787年5月,美国由55名代表组成,他们负责起草美国宪法并提交各州批准。许多国家还规定了通过或批准宪法的特别程序。中国1982宪法草案由宪法修改委员会提交NPC常务委员会讨论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修改,最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美国早期,全国只有13个州的时候,规定宪法要经过9个州的批准才能生效。

由于修改程序的不同,成文宪法可以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刚性宪法是指宪法只有经过比修改普通法律更严格的程序才能修改。大多数国家修改成文宪法的程序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复杂。我国1982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NPC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根据美国宪法,经国会两院三分之二议员同意或经三分之二州立法机关要求,可提出宪法修正案,修正案需经四分之三州立法机关或宪法修正案会议通过方可生效。有些国家还专门规定宪法的某项内容不能修改。严格规定修改宪法的程序,有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但是,有些成文宪法并不是刚性宪法。比如1861年意大利统一后,采用1848年制定的《撒丁王国宪法》作为意大利王国宪法。这部成文宪法没有规定特别的修改程序,可以按照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进行修改。可以按照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进行修改的宪法称为柔性宪法。不成文宪法没有修改程序,属于柔性宪法。

宪法的特别规定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避免适用上的困难,有时需要有关国家机关对宪法规定的含义、内容和界限作出具体明确的解释。因此,许多国家在宪法中对宪法解释权和宪法实施监督权的归属作出了特别规定。

根据各国宪法规定,宪法解释权和监督权的归属可分为以下三种制度:①立法解释制度。在一些国家,议会,在一些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或其常设机关行使宪法解释和监督的权力。中国1982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NPC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NPC常务委员会拥有宪法解释权。②司法解释制度。这个系统始于美国。美国最高法院有权宣布联邦法律和州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最高法院的这一权力不是宪法明文规定的,而是审判实践中形成的宪法惯例。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用司法解释制度。(3)特设机构解释系统。这一权力由专门设立的机构行使,如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或宪法法院。

所有有权解释《宪法》并监督其实施的国家机构通常有权裁定法律、法令、条例和行政行为是否违宪。这种制度一般被称为违宪审查制度或违宪审查制度。

[编辑本段]世界上第一部宪法

最早的资产阶级宪法是英国的不成文宪法,是17世纪中叶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争夺政权过程中相互妥协的产物。通过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王位继承法、议会法等一系列逐渐限制王权、扩大资产阶级政治权力的宪法法律。,这些宪法法律与政治实践和司法判例一起构成了英国宪法,确立了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内阁制。

美国独立战争反对英国殖民统治胜利后,1776年由各州代表参加的制宪会议起草了《邦联条例》,经各州批准后于1781年3月正式生效,成为美国乃至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开创了成文宪法时代。1787年9月通过的美国宪法于1789年4月生效,确立了以三权分立为核心的联邦制和总统制。1791年,法国制定了欧洲大陆第一部宪法,以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诞生的《人权与民权宣言》为宪法序言,并在此宪法基础上建立了法兰西第一共和国。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的宪政国家,但英国宪法并没有制定统一完整的交易法典,而是由各个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文件、法院判例和议会惯例组成。

美国宪法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第一部成文宪法。以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通过的《独立宣言》和《联邦条例》为基础,在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上制定,对资本主义国家的制宪产生了重大影响。

[编辑本段]法律的起源

一、法律的起源

在原始社会,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是氏族,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规范是风俗习惯。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出现,阶级出现,于是作为统治阶级的国家逐渐形成,作为国家实现职能的手段和工具的法律也就应运而生了。

在阶级社会,国家制定的法律和原始社会作为行为规范的习俗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主要区别有:一是原始社会的习俗是长期自发形成的,法律是国家有意识制定的;第二,原始社会习俗是氏族全体成员意志的体现,维护着氏族全体成员的利益;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第三,原始社会习俗的目的是维护平等互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律是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第四,原始社会的习俗适用于氏族和部落的成员,法律适用于国家主权管辖的地区;第五,原始社会习俗主要靠社会成员的内心信仰和氏族首领的威望被人们自觉遵守,法律靠国家强制力强制执行。

第二,法律的本质

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是国家的意志,国家是由统治阶级组成的,所以法律必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阶级性是法律的基本属性。所谓法的阶级性,是指法源于一定的生产关系,属于特定社会的上层建筑之一,为一定阶级服务的性质。

2.法律植根于社会物质生活关系。

法律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形式,社会经济关系是法律的内容。

第三,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功能是指法律对社会的影响。国家制定法律是为了利用法律对社会产生影响。法律的作用可以从两个方面或角度来分析,即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法的规范功能是从法律规范调整人的行为的特征来分析法的作用,法的社会功能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来分析法的作用。

1.法律的规范作用

(1)导向作用是指法律条文对人们行为的引导和主导作用。

(2)教育功能是指法律对人们未来行为产生积极影响的一种功能。

(3)评价功能是指法律作为人们行为的评价标准或尺度的功能。

(4)预测功能是指法律能够预测和估计人们将如何行为。

(5)强制功能是指法律具有制裁和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的功能。

2.法律的社会功能

(1)法律维护统治阶级阶级统治的作用是法律社会作用的核心。

(2)法律在执行社会事务中的作用是指法律关系到整个社会,不分阶级或阶层。

[编辑本段]司法考试中宪法的分值

宪法也是分数比较少的科目。在2008年的司法考试中,宪法考了三种题型: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和不定项选择。其中,单选题为第一卷12、14至18题6分,选择题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