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大学生参军学费补偿

1.大学生享受国家资助入伍的条件:大学生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入伍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的大学生在入伍时缴纳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内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给予一次性补偿;服义务兵役前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在高等学校就读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录取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下列大学生被征集服义务兵役时不享受国家资助:

在校期间免除所有学费的学生;

(2)定向生、委托生、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义务兵役而参军的学生。

二、大学生招生学费补偿标准。本科生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研究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补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和全额还款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中较高者,据实予以补偿或赔偿。退役后学费减免额度按学校实际收取的学费执行。超标部分不予补偿、赔偿或减免。

接受学费补偿的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高出部分返还给学生。

三、大学生入学学费补偿期限按国家规定的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相应的学习年限计算。以入伍时间为标准,入伍前所需学习年限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年限;退役后应当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为减免学费期限;复学后继续深造不在减免学费范围内。

四、大学生申请入伍资助的流程

(1)申请入伍的大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大学生入伍学费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提供本人签署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一次性还款贷款计划。

(二)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后,如学生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如生源地助学贷款,学校应与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联系确认贷款金额),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退还学生。

(三)学生将《申请表》提交到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兵办”)。学生经征兵体检合格被批准入伍后,由县征兵办公室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退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至原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5)高校资助管理部门收到学生发来的申请表复印件和入伍通知书后,对所有内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补偿学生学费或者国家助学贷款。

(六)退役后自愿返校的学生,向学校申报后向学校申请学费减免,填写并提交《退役大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明》复印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核确认学生的申请资格。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法律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

第六十三条被征集的新兵由兵役机关派出或者新兵本人报到的,从县、市、区新兵集中点到新兵训练机构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费和住宿费,由新兵训练机构按照规定报销;部队派人带队接兵的,从部队接兵之日起,由部队负责保证所需费用。军队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算支付统一组织实施军事运输产生的运费。

第六十四条。将士兵与新兵一同送至新兵训练机构所需的差旅费和新兵到达新兵训练机构后交接期间所需的住宿费,由新兵训练机构按照规定予以报销;送兵人员在新兵训练机构办理新兵交接期间的伙食补助和往返路费,列为兵役征兵费用。

第六十六条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 *同负担,实行城乡统一标准。跨行政区域分布的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和对政治、身体或者专业技能有特殊要求的士兵义务兵的家庭优待金,由负责统筹的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渠道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