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当兵政策
2.预登记入伍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四优先”政策:(1)优先报名。登记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夏秋征兵开始前,由县级兵役机关告知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被认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直接向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提出申请。
(2)体检、政审优先。体格检查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夏秋征兵体检前,由县级兵役机关告知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在校体检的,本人可凭《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在征兵体检时间内直接报名参加体检。
(3)优先审批兵力分配。在审批士兵分配时,应优先批准体检、政审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入伍。在符合条件的具有高职(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被批准入伍前,不得批准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
(4)优先使用。在安排士兵去向时,根据高校毕业生的学历、专业和个人特长,优先安排到专业技术要求高的军兵种或部队服役;军队优先把大学毕业生招聘到合适的岗位,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
3.户口:被确定为预录取考生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回到入学前登记地的,将户口迁回入学前登记地,档案转入入学前登记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在学校所在地申请的申请人,可将户口和档案暂时留在学校。高校毕业生被批准入伍后,注销其户籍档案,档案归入新兵档案。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出现役后一年内,高校应届毕业生可视同当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借助用人单位的手续在原高校重新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户籍档案随迁(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二条* *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22周岁前仍可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征集年龄可放宽至24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主动,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国家资助大学生服义务兵役办法》
第二条国家资助大学生入伍服义务兵役,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生在入伍时缴纳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内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给予的一次性补偿。服义务兵役前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在高等学校就读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录取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十条高等学校资助管理部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复印件和入伍通知书后,应当对全部内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补偿学生学费或者国家助学贷款。
对于申请校内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学校将根据还款计划向银行一次性偿还校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出具的还贷账单发送给学生本人或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入学前已在其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订的还款计划,向银行一次性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或由学校将代偿资金汇到办理助学贷款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偿还;学校或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银行出具的还贷账单寄送给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也应将还贷账单复印件寄送给就读高校的学生。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十一条退役后自愿返校的学生,应当向学校申报后向学校申请减免学费,填写并提交《退役大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明》复印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核确认学生的申请资格。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二条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的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应由学生本人继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