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校友会章程

东南大学校友会章程(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为“东南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为东南大学总校友会,英文简称为GAASU。

第二条本会是由东南大学及其前身中央大学,南京工程学院、南京铁道医学院、南京交通学院、南京地质学校等海内外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3条本会宗旨:略。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四牌楼2号东南大学(邮编210096)。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和学风,鼓励校友在学术和事业建设上为祖国不断建功立业,从而激励在校学生的成长;

(2)通过与海外校友联谊等活动,增进对祖国的了解,为统一大业、振兴中华贡献力量;

(三)促进国内外校友的建设和发展,协助母校进行教学、科研、学术和文化交流;

(4)加强与海内外东南大学校友组织的联系,收集校友信息,交流信息,增加凝聚力;

(5)编辑出版东南大学校友通讯、校友通讯录等。

(六)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参加本会;

(三)是东南大学的校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校友:

曾在东南大学及其前身中央大学、南京工程学院、南京铁道医学院、南京交通学院、南京地质学校就读的毕业生、辍学生、进修生、成人教育、留学生等形式;

在东南大学及其前身中央大学、南京工程学院、南京铁道医学院、南京交通学院、南京地质学校各个时期担任过教师的有兼职教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等。

第九条入会程序为:

(1)符合上述条件的校友必须提交入会申请;

(2)符合条件者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协会个人会员;

(3)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海内外校友组织,应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4)协会董事会授权校友会办公室发放会员卡。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a)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在本会选举各机构和领导成员时的选举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行使监督权;

(3)优先使用协会的相关出版物、资料和其他服务;

(四)对母校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5)校友自愿加入俱乐部,会员可以自由退出。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参加和支持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缴纳会费,帮助筹集协会经费;

(五)向本局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积极为东南大学校友通讯投稿。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俱乐部,应当书面通知俱乐部,并交回会员卡。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章程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本会理事,组成理事会,必要时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协会的重大工作和决定终止。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出席的会员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变更或延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报教育部审核,民政部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提出建议;

(五)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同意下届理事会的换届选举;

(六)决定吸收或罢免委员;

(七)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等并领导他们开展工作;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集。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通过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校友会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限70年,秘书长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通过,并报教育部、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核,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教育部审核,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命。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局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校友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工作;

(三)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提请理事会作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与国内外校友会保持联系;

(六)协助接待国内外校友参观、访问和讲学;

(七)组织编辑出版东南大学校友通讯等出版物;

(八)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协会可聘请部分表现突出的资深校友担任协会名誉会长、名誉理事,指导工作。

名誉会长和名誉理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聘任。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协会的资金来源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2)母校提供的经济资助;

(3)校友和热心人士的捐赠;

(四)向政府申请资助;

(5)兴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协会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财务管理委托给东南大学财务部,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协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教育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教育部审批,经民政部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协会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并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42条终止本会之议案,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报教育部审批。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必须在教育部和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协会经民政部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于1999年6月6日经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