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确定。
法律依据:《山东省就业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确定。
第七条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群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照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不含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补贴。
对灵活就业后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2)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年度招用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离校后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不能与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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