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徐老太事件的法律解读
该案经历了三次庭审,原被告均提交了关于该案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徐寿兰作为原告,应对其主张承担全部举证责任,而被告彭宇无需证明自己无罪。
所有各方的意见
但纵观本案,原告并没有强有力的直接证据证明自己是被彭宇打伤的。与刑事诉讼中严格的证据标准不同,民事诉讼采用优势证据原则。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认为,本案仍然需要证据来查明事实,而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引起的争议与法官没有充分利用证人证言这一证据方法有关。在整个证据体系中,徐寿兰已经占据了证据优势,法官完全可以做出不利于彭宇的判决,不需要再通过说理来进一步解释。
“谁主张谁举证”并不是一个绝对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当受害人提供一系列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时,法院别无选择,只能运用“证据推定”原则进行判决,这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特殊保护措施。根据证据规则,“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据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不能确定举证责任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那么,如果受害人真的很难在瞬间证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法院就会依据原告所举的一系列例子,比如“被告当时在现场”、“陪同原告去医院”、“给钱给原告家属治疗”等。在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伤害的情况下,法院在判决书中详细说明了证据推定的过程,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判决被告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是适当的。
本案中,除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媒体的片面报道不仅影响了公众对事件的判断,也对司法公正审判造成了巨大的舆论压力。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和新闻事实。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面对媒体和舆论判决时,应该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而不是考虑如何应对媒体,说服公众。在“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中,法官基于“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常识”的原则进行了分析和推断,但在受到媒体质疑后,法官回避了原本正确的诉讼规则。在一些推理分析偏离了部分人的认知路径,引起公众质疑后,法官的后续推理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