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考试试卷怎么处理?
举个例子,
江苏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考试作弊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考试违规或作弊的,取消相应课程考试成绩,接受相关调查处理,并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违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未按要求放置在指定位置的;
2.未按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考试时偷窥、窃窃私语、交换信号或手势;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考试期间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离开考场的;
7.未按规定带试卷、答题卡(包括答题卡、答题卡等。,下同)、草稿纸等试卷带出考场;
8.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用试卷规定以外的其他方式在答题卡上书写自己的姓名、考号或者标记信息;
9.检查时打开通讯设备;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不构成作弊的情形,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查认定。
(二)考生在考试中违反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企图获取试题答案和考试成绩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相应处罚。
1.在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或为抄袭提供条件,不论是否抄袭;
(二)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者进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谈话或者相互核对答案(无论是否抄袭);
(三)在闭卷考试中阅读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资料或者文章;在开卷考试中交换书本、笔记本或其他与考试有关的资料(无论是否复印);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电子产品查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
(5)考试过程中,学生涉嫌作弊,认定为雷同试卷;或者在试卷批改中被确定为同卷;
(六)在考试过程中明知试卷和答案被他人获取而不向监考人员报告(无论是否抄袭);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题卡或者考试资料的;
(8)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
2.凡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一律开除学籍:
(1)替他考还是替别人考;
(二)将他人试卷名称改由本人使用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卡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便利的,不论是否抄袭;
(四)组织作弊的;
(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电子通讯工具接收(发送)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电话或信息,无论是否查看或复制该信息;
(六)盗窃试卷或者为盗窃试卷提供便利的;
(7)经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三)毁灭作弊证据,拒绝接受调查的,应当提高处罚级别。
(4)严重作弊的考生可能被学校开除。对于平时各方面表现较好的同学,我可以申请减轻处分。
申请必须经过班委讨论,班主任和辅导员确认。学院提出书面意见报学生事务处或研究生部审核。经校长会议审定,给予该生休学一年处分,试用期从被处分学生休学之时起计算。
学生在考试成绩等其他考核方式中违反考核要求的,构成作弊,参照本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