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条为保证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65 438+04]35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
第二条学校名称: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英文译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英文缩写为。
现在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
办学层次和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普通高校,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大学,拥有力学、控制科学与工程、航天科技三个双一流学科。
学校地点:明故宫校区(南京市秦淮区御道街29号)、将军路校区(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29号)、天目湖校区(常州市溧阳市滨河东路29号)。
第三条学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的,授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有关规定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包括普通高考、高校专项、国家专项、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班、飞行员、西藏高中班、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
第五条学校本科招生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的德、智、体、艺等各项条件,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六条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本科招生方针政策,指导本科招生工作,讨论解决本科招生有关事宜。
本科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本科招生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本科招生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努力促进入学机会的区域和城乡平等。学校应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结合历年实际招生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计划。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由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考生也可在学校招生网站查询。
第十条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的要求,预留计划数为招生总计划的1%,预留计划用于调剂网上联考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招生类型和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遵守教育部规定的相关加分政策,原则上承认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认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并根据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认的备案结果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二条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转学比例。
按批次顺序志愿投档,查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20%;根据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查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
第十三条报考英语、日语、飞行技术专业的考生,要求外语为英语。
其他专业无外语限制,但入学后除日语外,所有考生均以英语为专业。
第一外语。
第十四条飞行技术专业根据委托单位的培养需要只招收男生;交通运输专业(空管与签派)根据专业培养特点和行业实际情况,建议男生报考,女生慎重报考;其他专业无性别限制。
第十五条我校贯彻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同时根据我校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 现对报考以下专业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如下补充要求:飞行技术专业的体检要求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民航招收飞行学员体格检查与鉴定规范》(MH/T 7013-2065438+)。 结合民航专业特点,航空器适航技术专业和交通运输专业要求肝功能和色觉全方位正常,交通运输(空中交通管制与签派)专业也要求考生看E字表4.0以上,无语言、发音、听力障碍。
第十六条我校将按照分数优先原则,根据投档结果安排考生录取(内蒙古自治区除外),不存在专业级差。
投档分数相同时,文史类考生(或首选科目为历史)依次对比语文、外语、数学的分数,理工类考生(或首选科目为物理)、3+3模式综合改革类考生(飞科除外)依次对比数学、语文、外语的分数。
我校对内蒙古自治区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也就是说,首先对已投档的考生按照投档分数进行排序。投档分数相同时,文史类考生依次对比语文、外语、数学成绩,理工类考生(除飞技外)依次对比数学、语文、外语成绩。
排序后,同等确定招生计划数为1:1的考生名单,按“专业志愿清零”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有退档,对排名在招生计划外的考生,按“明分”录取规则录取。
根据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服从专业调剂,身体健康符合调剂专业录取要求的,调剂到其他专业,否则予以辞退。
第十七条对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选考科目必须符合我校专业要求。
学校录取时,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计划和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艺术类专业:(1)在文理分科的省份只招艺术类和文科类考生。
(2)凡报考我校音乐表演、环境设计、戏剧、影视艺术设计专业的考生,均需参加当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或认可的专业考试和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我们学校不组织校考。
(3)报考音乐表演专业的考生需参加当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或认可的音乐专业统考并通过,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份音乐本科文化录取控制线。入档后,按省专业统考成绩排序,按各省招生计划择优录取;在省专业统考成绩相同的情况下,高考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考生语文、外语、数学成绩进行录取。
报考环境设计、戏剧影视艺术设计专业的考生,需参加当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或认可的美术类专业统考并通过,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美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入档后按考生专业统考成绩总分和高考文化课成绩排序,按各省招生计划择优录取。总分相同时,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外语、数学成绩进行录取。
(4)艺术类专业招生具体要求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22年艺术类专业招生公告》。
第十九条飞行技术专业:(1)考生年龄应在16至20周岁之间(2002年9月1至2006年8月31,以身份证为准)。
(2)飞行技术专业招收北京、天津、河北、广东、浙江、安徽、山东、湖北、重庆、陕西、上海、江苏等十二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22年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高中毕业生,学科要求为理科(高考综合改革)。
(3)2022年我校飞行招生最低控制分数线为当年当地高考总分的60%,英语单科原始成绩须达到95分(含)以上。
通过我校组织的初试面试、体检鉴定、心理测试和背景调查的考生,在其高考成绩和英语单科原始成绩达到最低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比较英语、数学、语文、综合(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为三门选考科目总分)的分数。
具体报考规则以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如遇国家招生政策调整,将另行通知。
(4)关于飞行技术专业招生的详细要求,请参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22年飞行技术专业招生简章。
第二十条保送生、高校专项、全国专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高中班,按照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在我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的情况下,自愿按顺序投档的批次在
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以接受非。
根据项目的结果,选出第一批志愿者候选人。如果他们符合条件,他们就不是。
第一志愿候选学生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根据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会征集志愿。
如征集志愿仍不足,将剩余计划调剂到生源质量较好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招生计划。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后,我校将进行新生复试。
对复试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我校根据国家规定和江苏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确定学费和住宿费。
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专业学费按学年收取,学分学费按学生在学年内实际所修课程的学业成绩收取。
新生入学
第一学年开始,按照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提前收取学费,其中工科5800元/生·年,理科5500元/生·年,文科5200元/生·年,艺术类6800元/生·年,省级优势学科增长10%。
下一学年开学时,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修完的学分,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结算学费。
根据学生在第二学年及以后的选修成绩收取费用。
中外合作办学国内26400元/生/年,国外学费以国外大学收费标准为准。
少数民族预科班预科阶段学费按学校现有最低学费标准收取,为5200元/年。
住宿费是有区别的。住宿条件不同800元-1500元/年。
第二十四条飞行技术专业大一新生入学后在天目湖校区学习。
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测控技术与仪器、生物医学工程、检测、制导与控制技术、电子信息[(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微波与毫米波系统与器件技术)、信息工程]、微电子科学与工程(集成电路设计)、飞机适航技术专业、交通运输专业各方向、土木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安全、软件工程等等。
自动化(航电与控制)(中外合作办学)和交通运输(机场运行与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大一新生
第一阶段学习在天目湖校区。
第二阶段的学习地点是根据培训计划安排的。
第二十五条我校建立了“全方位、开放式”的奖学金制度,新生入学时有“绿色通道”,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在准确掌握贫困家庭学生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建立“贷、奖、助、勤、补、免、减、补、导”全方位的学生资助体系。按照经济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原则,构建贫困家庭学生的助学服务体系、就业服务体系、学习服务体系和人才服务体系,充分服务于贫困家庭学生的成长成才。
第二十六条我校本科招生咨询电话为4001810287,招生网站为,电子邮箱为zsb @。edu.cn。
学校督导室投诉电话025-84891546。
补充条款
第二十七条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我校招生网向社会发布。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