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学生会章程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引导学生成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
(二)倡导和组织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努力为学生服务;(3)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成员的特定利益,为其学习和生活创造和谐、健康、向上的环境。
(4)加强与全国学联、上海学联的联系,发展兄弟院校之间的横向联系,拓宽成员视野,同时指导和协助各部门学生会开展工作。
第三条:我校院系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有责任配合校学生会的工作。
第二章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凡具有我校学籍的本科生、专科生均为我会会员。
第五条:本协会的所有权利属于所有会员。成员通过学生代表大会行使权利。
第六条:会员有权对学生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第七条:会员有权提出学生对学校工作的建议。
第八条:会员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第九条会员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协会和其他会员的利益。
第十条会员有义务维护本会的声誉,执行本会的决议。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学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协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校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当选代表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校联合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二)修改学校章程;
(3)选举学校联合会主席团;
(四)讨论决定其他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班选举产生,具体名额分配和出席名额由今年的学生代表大会筹委会公布。
第二节学校联合会主席团联席会议
第十六条学校与学生联合会主席团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学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联席会议由学联主席团、各院系学生会主席、学联秘书长组成。联席会议在徐汇、法华、上中校区和闵行校区举行。联席会议由学校联合会主席(执行主席)召集。
第十八条联席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学校工会工作的日常监督;
(二)增补学校联合会主席团成员;
(三)弹劾学校联合会主席团成员。
第十九条联席会议成员组成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
第三节学校联合会主席团
第二十条:校学生会主席团由校学生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由学校团委提名,联席会议产生。分别负责徐汇、法华、上中校区、闵行校区的工作,并分别在两个校区设立学生会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主席团成员因毕业等原因离校的,由联席会议讨论补充。
第二十三条:弹劾校联合会主席,须由学校团委提出,联席会议一致通过;对联合校学生会主席的弹劾,由联合校学生会主席提出,联合会议四分之三通过。被弹劾的人不投票。
第二十四条:校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全面负责校园工作。
第二十五条学校学生联合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召开联席会议;
(三)决定聘任和解聘学校联合会秘书长并支付秘书长报酬;
(四)决定学校工会的组成,任免各部门负责人;
(五)向学生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校联合会主席团推选两名成员,分别负责两个校区的学生体育社团工作,人选由联席会议确定。
第二十七条:校联合会秘书长负责管理校联合会的经费和财产,配合校联合会主席团的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生代表大会。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闭会期间的联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