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2022年招生章程
东北师范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招生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名为东北师范大学(GB代码10200)。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直属教育部,国家“双一流”建设大学。学校注册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本科招生专业分布在自由和镜月两个校区。
第三条我院全日制本科招生对象为2022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本科阶段的招生包括普通高考和特殊类型招生。招生专项类型包括国家专项、高校专项、优秀教师专项、民族专项(含西藏高中班和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合作计划和国家民委专项)、艺术、体育、免试生、港澳台侨学生等。
第四条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授予在规定时间内符合本专业毕业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五条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六条我校招生机构由招生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办公室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招生工作的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是招生工作的咨询、管理和监督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指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招生工作,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招生办公室是执行机构和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教育部关于本科招生的有关规定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与教育部本科招生主管部门对接;
(二)负责执行招生领导小组的决议,向招生委员会报告本科招生工作进展情况,并向招生委员会成员通报招生领导小组的决策事项;
(三)起草本科招生重大问题的初步解决方案,收集和统计本科招生重大问题决策所需的信息;
(四)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以及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分省、分专业编制并报送本校招生计划;
(五)起草、报批并公布本科招生章程;
(六)组织招生咨询和宣传工作;
(七)组织实施各类特殊类型入学考试,负责协调处理特殊类型入学考试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八)组织实施本科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我校录取中的有关问题;
(九)履行相应的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职责;
(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完成新生的审核工作;
(十一)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综合考虑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按省、按专业确定招生计划。
第十条我校本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我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总计划的1%,主要用于调剂地方统考线上生源不均衡情况。
第四章准入原则
第十二条我校在各省(区、市)的调剂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平行志愿批次)或120%(顺序志愿批次),具体比例视学生情况而定。
第十三条投档时,对于教育部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高考加分项目,我校认可考生所拥有的全部加分项目中的最高加分项目,最高不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四条在顺序志愿投档批次中,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的,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仍不足的,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征集志愿;如果招收志愿考生人数仍不足,剩余计划将调剂到生源质量好的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在录取批次平行志愿中,首次生源不足的情况下,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征集志愿;如果招收志愿考生人数仍不足,剩余计划将调剂到生源质量好的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非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含内蒙古自治区):
(一)对于考生,按照实际考试成绩(不含政策分)从高到低和专业志愿从上到下排序,专业志愿之间不存在等级差别。
(二)同一专业录取时,实际考试成绩相同的,优先录取投档分高的考生(取投档分的整数部分,下同);若竞价结果仍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文史类考生依次对比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对比数学、语文、外语)。
(3)无法满足其所报专业志愿且受到专业调剂的考生,结合招生计划,按照实际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调剂到其他专业,直至名额满为止。当同一批次包含各种性质的专业(优秀教师专业、公办师范学校、非公办师范学校、非师范学校等。),调剂范围为同批次、同科目的所有专科,但下列情况除外:
(1)考生未填报任何一个优秀教师专项专业的,不转入优秀教师专项专业;
(2)考生未填报任一公费师范专业的,不转入公费师范专业;
(3)考生未填报任何少数民族预科专业的,不转入少数民族预科专业;
(4)中外合作办学学校和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只录取填报专业志愿的考生,不接受专业调剂。
无法满足所报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服从专业调剂但不符合调剂原则或已满招生的考生,予以辞退。
第十六条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
考生专业志愿必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和选修科目的要求。
(一)录取办法对自愿按顺序进入档案的考生,按《章程》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2)平行志愿中报考“专业+院校”的考生,按实际考试成绩(不含政策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名额满后再进行专业调剂。
(3)“院校专业组”录取平行志愿的考生,按照章程第十五条的规定录取,直至名额满为止。无法满足所报专业志愿且受到专业调剂的考生,可在同一专业组内调剂,调剂办法按《章程》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四)同一专业录取时,实际考试成绩相同的,优先录取投档分高的考生(取投档分的整数部分,下同);如投档成绩仍相同,则按生源省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相同排名顺序择优录取。如果来源省份在本批次中没有规定相同的排名顺序,则优先考虑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历史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物理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综合改革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
第十七条体育与冰雪运动专业考生须通过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体育统考且成绩不低于80分(100),高考文化课成绩不低于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我校体育专业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不划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的省份,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执行。体育专项赛统考成绩不符合我校要求的考生将被辞退。入档考生的录取和调剂办法按《章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同一专业招生时,如果实际考试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和外语总分、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和外语成绩。
第十八条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在普通专业相应批次招生(艺术类专业无考核要求),进入档案的考生录取办法按章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毕业后授予艺术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普通高等学校特长生、优秀教师特长生、艺术、运动训练、武术和民族传统体育、高水平运动队、保送生、港澳台(香港毕业证学生、澳门保送生、台湾省学生)招生、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的录取办法,按照我校2022年招生简章及相关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国家专项、民族专项和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的录取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英语、英语(免费教师培训)、英语(优秀教师培训)、商务英语、英语(中外合作办学)要求考生以英语为高考语言文字。计算机、经济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全英文授课,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申请。
第二十一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师范类专业要求考生五官端正,说话清晰,身体、头部、面部无明显缺陷。不符合体检标准要求的专业志愿不予录取。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公费师范生和优秀教师专业学生入学前必须与我校和原籍有关行政部门签订协议,具体培养和就业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我校设立多项奖学金,鼓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筹集社会捐助,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我校住宿费标准一般为700-1000元/生·年,学费标准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
第二十五条报名结束后,我校将对新生入学资格和体检情况进行审核。对复审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已经办理入学登记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学校地址和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免费校区:吉林省长春市人民街5268号,邮编:130024;镜月校区:吉林省长春市镜月街2555号,邮编:130117)。
招生办网址:。
招生办邮箱:【邮箱?受保护]
联系电话:0431-85098500。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东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