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行使管理职责的证券公司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及类似机构的成员为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不得聘用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违规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履行职责。第四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授权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核准。第六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依法对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资格第一节基本条件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分支机构负责人:
(一)《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满3年的;
(三)被中国证监会撤销未逾3年;
(四)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未逾2年;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正直,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管理能力。第二节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第九条取得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经济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第十条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
(三)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第十一条独立董事不得与证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证券公司工作的人员或者其关联方、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证券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与证券公司有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
(三)持有或者控制上市证券公司65,438+0%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券公司前65,438+0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近亲属;
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最近1年内有前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第十二条取得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位;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格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