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条件

毕业生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条件如下:

1.必须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和大专、高职等院校毕业生;

2.属于困难家庭的,需要提交相关材料证明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村干部处开证明盖章;

3.学生注册在我省。毕业当年年末未就业并登记失业的;

4.毕业当年年底仍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从第二年起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给予最长6个月的失业补贴;

5.失业补贴标准为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最低标准的90%;

6.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申请材料为:

(1)失业人员登记表;

(2)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3)学校无就业经历的,提供学校毕业证书;

(4)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登记失业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前,本人和用人单位累计缴费满一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