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例1

1999 65438+10月,甲、乙、丙、丁四方决定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部分内容如下:(1)甲方以现金出资65438+万元,乙方以实物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方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方以现金出资4万元;(2)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按照2: 2: 1: 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甲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买卖合同、委托合同的签订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了以下事实:

(1)1999 5月,甲方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签订了委托合同。合伙人乙得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的利益,在与丙方、丁方协商后,向甲公司表示不认可该合同,因为合伙人甲无权单独与第三方签订代销合同。

(2)5438年6月+2000年10月,合伙人丁退伙,但其退伙未对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0年3月,合伙人丁退伙。结果合伙企业接受吴欣入伙,吴出资4万元。2000年5月,合伙企业债权人甲公司要求合伙企业现合伙人甲、乙、丙、戊与退出人丁* * *对合伙人丁退出合伙企业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丁以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e以其新的职业为由,拒绝承担清偿其职业前债务的责任。

(3)为改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合伙人甲于2000年4月决定聘用合伙人以外的乙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的名义为C公司提供担保。

(4)2006 54 38+0年4月,合伙人B无法清偿与D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中到期应付D公司的8万元债务..D公司于2001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2001年8月,D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B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以下问题:

(1)甲方与A公司以合伙名义签订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原因。

(2)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原因。如果丁偿还A公司24万元债务,向谁追偿?恢复多少?

(3)E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原因。

(4)甲方聘用乙为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员,并为丙公司提供担保是否合法?并说明原因。

(5)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将乙方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原因。

(6)合伙人丁的退出是怎么回事?他退出要满足什么条件?

案例1答案

(1)甲方与A公司以合伙企业名义签订的代销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在限制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虽然合伙人甲已超越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甲公司是善意第三人,故甲公司与甲公司以合伙企业名义签订的寄售合同有效。

(2)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若丁方向A公司偿还债务24万元,丁方可向合伙人A、B、C、E追偿,追偿金额为24万元。

解析:退伙人(对外)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对合伙债务(对内)不承担责任。

(3) E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甲方聘用乙方为合伙企业管理人员,并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下列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处分合伙企业的房地产;②变更合伙企业名称;③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⑤以合伙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用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员;⑦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