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森浩为什么要毒死黄洋复旦大学?

1.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被告人林森浩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黄洋不满,决定投毒伤害黄洋。2065438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以拿东西为借口向他人借用钥匙,后进入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11楼204楼影像医学实验室,取出其在2011参加医学动物实验后存放在此的剩余有毒化学品。当日17: 50左右,林森浩携带上述物品回到421室,乘无人之机,将试剂瓶和注射器内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放入本室饮水机内,再将试剂瓶等物装入黄色医疗废物袋,丢弃在宿舍外垃圾桶内。4月1日9时,黄洋从421房间的饮水机取水后出现呕吐等症状。那天中午他去了中山医院。4月2日下午,黄洋再次来到中山医院。检查后发现肝功能受损,于是住院观察。4月3日下午,黄洋病情加重,被转入医院重症监护室治疗。从那时到4月11,包括他被公安人员调查和询问时,林森浩从未说出真相。4月12日零时,在公安机关确认林森浩有犯罪嫌疑并对其进行传唤后,林森浩如实供述了其向421房间饮水机投放二甲基亚硝胺的事实。4月16日,黄经抢救无效死亡。据法医鉴定,黄洋死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引起的急性肝坏死导致的急性肝功能衰竭,继而多器官功能衰竭。

2.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明知二甲基亚硝胺为剧毒化学品且危害严重,向饮水机中投放大剂量二甲基亚硝胺原液,致使被害人饮水后中毒。在被害人入院,特别是转入重症监护室治疗期间,林森浩仍故意隐瞒真相,编造谎言,并故意杀人,投毒杀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林森浩对受害者的不满仅仅是因为日常琐事,即他利用自己的医学知识,故意将有毒化学物质投入饮水机,杀害了无辜的受害者。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情节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林森浩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刑事裁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