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坚决整顿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
以下是政策全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网信办
关于整顿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委、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银保监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租赁住房是解决农民工、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迅速,为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混乱。房地产经纪人、房屋租赁公司和网络信息平台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恶意克扣押金房租、违规使用住房租赁贷款、强行驱逐租客等行为,侵害了租房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党中央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总体要求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开展无视和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的统一部署,自2065438+2009年6月起,整治房屋租赁中介乱象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并取得初步成效。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使整治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是严格登记备案管理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65438套(间)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机构经营范围应当标明“房地产经纪”,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经营范围应当标明“住房租赁”。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合作,通过相关政府信息交换平台及时享受登记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住房租赁企业在开展业务前,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开业信息。直辖市、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已备案或开通业务报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名单并实时更新。
第二,房源信息的真实发布
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已开通业务报告的房屋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当对房屋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发布的房屋信息应当实名并注明机构和门店信息,应当包括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符合真实委托、真实情况、真实价格的要求。同一机构同一房屋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上只能发布一次,不同渠道发布的房屋信息应当一致。已出售或撤销的房屋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撤销。
第三,落实网络平台责任
网络信息平台应当对房屋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房屋必备信息进行核实。发布住房信息的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核实机构身份和从业人员真实从业信息,不得允许不具备发布资格、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机构和从业人员发布住房信息。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发布房屋信息的,应当核实发布者的身份和房屋的真实性。发布转租房屋信息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发布单位的经营资质进行核实。网络信息平台应当加快同一房源信息的合并显示,及时撤销超过30个工作日未维护的房源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求网络信息平台提供相关房屋租赁数据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房源发布的动态监管
对违规发布住房信息的机构和从业人员,住房城乡建设、网信等部门应当要求发布主体和网络信息平台删除相关住房信息,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限制或者取消其发布权限。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主体和房屋信息核实发布责任的,网信部门可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依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措施。网络信息平台发现违法发布房屋信息的,应当立即处置并保存相关记录。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机构和从业人员数据库,有条件的建立房屋核验基础数据库,通过提供数据接口和房屋验证码等方式,向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提供核验服务。
五、规范住房租赁合同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住房租赁企业订立的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即时备案网签。网签备案应当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尚未出台合同示范文本的城市要加快制定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提供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的数据接口,推进与相关企业业务系统的联网,实现住房租赁合同实时在线签订和备案。
六、规范租赁服务收费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屋租赁企业应当明码标价。收费前应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所有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房屋租赁差价。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签合同的,不再收取佣金。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租金和押金应当及时返还承租人。
七、确保出租屋的安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依规制定闲置商业办公楼、工业厂房等非居住建筑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政策。房屋改造为租赁住房的,应当符合建筑和消防要求。房屋租赁企业应当编制房屋使用手册,告知承租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方法,并提示消防、用电、用气等事项。房屋租赁企业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或者装饰时,应当征得产权人的书面同意。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装修后的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的安全和健康。
八、控制租赁金融业务。
住房租赁企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应收账款为抵押申请银行贷款。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租赁金融业务的监管。开展住房租赁贷款业务,应当以网上备案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按照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租金批发期限和住房租赁贷款期限相匹配的原则,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当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相匹配。做好贷前调查,认真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确定融资额度。加强贷后管理,严格审查贷款用途,防止住房租赁企业形成资金池、加杠杆。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胁迫等手段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提供数据接口,为金融机构提供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的信息查询服务。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享受住房租赁合同和住房租赁贷款网上签约备案信息。
九、加强对租赁企业的监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了对采取“AG低租”(房屋所有人支付的租金高于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和“长租短付”(承租人支付的租金长于房屋所有人支付的租金)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在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将租金和保证金纳入监管账户。在住房租赁企业租金收入中,住房租赁贷款比例不得超过30%,超过比例的要在2022年底前调整到位。对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扩张过快的住房租赁企业,可以采取约谈警示、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依法依规查处等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涉及非法设立资金池等金融秩序的,相关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加强日常监控和违法行为查处;涉及无照经营、实施价格违法行为、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X.搭建租赁服务平台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租赁需求旺盛的城市,要在2020年底前完成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平台应具备机构备案和开业报告、房屋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等功能。建立房地产经纪人、住房租赁企业、从业人员和租赁房屋数据库,加强市场监测。逐步实现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与综合管理系统的对接。
十一、建立纠纷调解机制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租赁纠纷承担主要调解责任。相关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受理房屋租赁投诉,引导当事人妥善解决纠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加强与市长热线12345的合作,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各地要将住房租赁管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围,对住房租赁实行网格化管理,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化解租赁矛盾纠纷。
十二、加强部门协调。
市政府主要负责整顿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信等部门应当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定期分析研判租赁市场发展趋势,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按照职责分工,加大整顿和规范租赁市场的力度。建立部省市联动机制,每年定期报送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进展情况。
十三、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发挥住房租赁和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学会)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学会)制定职业规范、职业道德标准和纠纷解决规则,定期开展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风险预警。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十四、发挥舆论导向作用
各地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新媒体等渠道,加强宣传报道,营造守法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发挥正反典型的引导作用,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定期曝光典型案例,发布风险提示,为住房租赁市场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9 12 13
(此片自愿公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发布指导意见,整顿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