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金融风险的成因
这是最新发布的第一本互联网金融蓝皮书的核心观点之一。由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中国电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联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浙江大学、南开大学、南京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编制而成。他们审慎的观点,对于目前火热的互联网金融来说,无疑是一剂清醒剂。
蓝皮书作者认为,互联网金融主要面临四大风险。
缺乏法律监督和保护
蓝皮书称,我国关于金融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在传统金融领域进行规范。由于它们无法涵盖互联网金融的诸多方面,无法契合互联网金融独有的特点,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冲突。比如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企业准入标准、操作方式的合法性、交易者的身份认证等,都没有详细明确的法律规范。互联网金融公司容易游走在法律盲区和监管漏洞之间,从事非法经营,甚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积累了诸多风险。网民在通过互联网提供或享受金融服务的过程中,会面临法律缺失和法律冲突的风险,容易陷入法律盲区的纠纷,不仅增加了交易成本,也影响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最近银行打余额宝,背后凸显的是规则的缺失。虽然阿里可爱的回应是“转疯了”,但基本问题没有回应。P2P贷款的法律困境也相当显著。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4月发布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向投资者还本付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非法集资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引诱性、社会性四个基本特征。非法集资包括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目前P2P平台的债权转让模式和最优理财规划模式是互联网金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债权转让模式是指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是划分期限和金额,由第三方(专业出借人)先将资金借给资金需求方,再由第三方将债权转让给投资方。此时P2P平台成为资金交换的枢纽,不再是独立于借贷双方的纯中介,类似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按照最高法规定的标准,是否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核心问题是资金转移行为是否形成了新的存款、债务或股权关系,职业放贷人是否取得资金先放贷后债权转让,从公众吸收的存款是否划入自己账户,这是判断是否触及法律底线的标准。由于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P2P非法集资的边界并不明确。
模式创新难契合。
近年来,国内外互联网金融模式层出不穷,大多因与金融市场环境和客户特定需求不相适应而失败。国内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模仿国外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时,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被扭曲异化,无法取得与国外同类企业同样的商业成就。
蓝皮书指出,一些互联网金融原有的发展模式过于创新或不足,脱离了真实的社会经济状况,最终发展瓶颈导致失败风险。数字银行在线,被称为“网贷超市”,由数字金融服务(杭州)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成立,旨在解决金融危机后浙江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作为国内首家B2C贷款平台,数字银行在线致力于为企业和个人量身定制全方位贷款解决方案。自2008年进入研发阶段以来,* * *拥有49项专利技术,美国《福布斯》将其评价为未来三年最具爆发式增长潜力的互联网企业。数字银行在线享受多种政策支持,不仅整合政府公共信息平台为融资机构提供信用补充证明,还是首家获得银监会颁发牌照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也是国内唯一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身份认证系统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但2013年因模式过度创新和管理运营问题导致流动性危机,成立四年后破产。此前,由于长期找不到稳定的盈利点,数字银行在线不断调整业务方向,如游戏开发、广告开发等,但业绩不佳。
回顾网银模式,虽然理论上可行,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种种弊端。最大的缺陷是可持续盈利模式模糊,过于依赖银行等外部金融机构。数字银行在线通过向银行收取佣金来盈利,相当于把利润来源的控制权直接交给了银行;贷款审批发放过程由银行完成,主动权在银行手里,很难获得更大的话语权;而正规金融机构对网贷行业采取打压策略,导致几家银行线上盈利明显不足。此外,下游用户增长有限,成功贷款的客户下次申请贷款时很可能直接与银行对接,这使得数字银行在线失去了业务支撑。
“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机构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一个原创模式过于创新或不足,不符合经济现实,不满足客户需求,就无法实现可持续盈利。即使条件好,也会因为模式创新的风险。而走向失败。”蓝皮书说。
安全风险涉及到每个人。
互联网的技术风险显而易见。计算机病毒可以通过互联网迅速传播和感染。一旦一个程序被病毒感染,整个电脑甚至整个交易互联网都会受到病毒的威胁。在传统金融业务中,计算机技术风险只会带来局部影响和损失。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技术风险可能导致整个金融系统的系统性风险,进而导致系统的崩溃。
此外,互联网金融平台由于技术缺陷,在一些特殊时刻无法在短时间内应对突发的大规模交易,也会产生不良后果。这种风险主要存在于七夕、双十一、圣诞节等传统电商打折促销日。由于巨量的网上交易集中在一天甚至某个时间,数据量远远超过日常基准,容易出现系统不稳定、服务器故障等问题。淘宝、天猫、聚划算、JD.COM、当当等都是直接参与一日促销的主要电商。这几年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页面崩溃、订单系统无法打开、银行支付系统拥堵等情况。
不过,蓝皮书强调了数据安全风险。随着数据的爆炸式增长,海量数据集中存储,可以方便数据分析处理,但安全管理不当容易造成信息泄露、丢失和损坏。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不再需要物理强行入侵系统来窃取信息,因此也对大数据的安全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5年6月18日,万事达卡、维萨卡、美国运通的主要服务提供商的数据处理中心网络被黑客入侵,导致4000万条账户信息被黑客拦截,使客户的资金处于非常危险的状态。2012年,国内最大的程序员网站CSDN的600万条个人信息和邮箱密码被黑客公开,引发了一系列泄密事件。2013中国人寿80万客户个人保单信息泄露。这些事件凸显了大数据时代,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数据管理安全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再者,互联网已经成为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现代社会的各个领域越来越依赖数据,互联网逐渐成为数据传播的主导模式。互联网的安全运行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先决条件。比如黑客攻击英国政府机构网站导致国家信息泄露,美国“棱镜”斯诺登事件等案例显示了国家信息安全的巨大重要性。互联网金融涉及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量的互联网金融数据不仅可以反映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还可以用来直接影响公众的日常生活和公众意识。这个系统一旦出现漏洞,国家金融经济系统就会瘫痪,国家安全就会受损。同时,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作为一个新兴行业,事关国家利益,更应重视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
市场风险互联网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传统金融体系所固有的。作为互联网技术与金融领域结合的产物,互联网金融的市场风险有其独特的一面。蓝皮书指出,由于其便利性和优惠性,互联网金融可以吸收更多的存款,发放更多的贷款,与更多的客户进行交易,面临更大的利率风险。互联网金融机构往往扮演资金周转的角色,沉淀的资金可能会在第三方中介停留两天到几周。由于缺乏有效的保障和监督,很容易挪用资金。如果没有流动性管理,一旦资金链断裂,就会引发支付危机;由于交易信息传递、支付结算等经营活动都是在虚拟世界中进行的,交易双方并不见面,仅通过互联网联系,因此交易双方在身份确认、信用评估等方面会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信用风险很大。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程度并不高。大数据资源和大数据技术没有跟上模式创新和模仿,现有的很多模式偏离了“互联网金融”的核心。社会信用体系尚处于完善阶段,依靠外部第三方力量难以准确评估交易双方的信用状况。
以P2P为例,P2P平台一般要求借款人提供基本信息,自愿提供财产证明、学历证明等详细信息。一方面,这类信息容易被篡改,为信用评估提供了错误的依据,交易者也可能故意隐瞒无利可图的信息,导致P2P平台在选择客户时处于劣势;另一方面,P2P平台获取的信息具有滞后性和片面性,不构成“大数据资源”。美国有完整、透明的个人信用认证体系,个人信用记录、社保号、个人税号、银行账号等材料可以充分验证借款人的信用水平;多家独立权威的信用评估公司通过高科技手段提供信用评分和信用管理服务,广泛服务于个人贷款客户、小贷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所以美国的P2P平台真正属于互联网金融模式,有很大的发展优势。
蓝皮书认为,中国金融业要真正进入互联网金融时代,必须依靠数据的海量积累和大数据处理能力的不断提升,解决信息不对称和信用问题,实现交易成本的大幅降低和风险的分散,提供更有针对性的特色服务和更多样化的产品,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面,特别是惠及小微企业、个体创业者和居民。此外,信用体系建设是互联网金融制度创新的重要配套措施和组成部分,应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弥补互联网金融现有大数据资源的不足。同时,互联网信用体系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也应该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