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的学士学位绩点不足以按要求获得学位。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高素质高素质人才,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保障学校教学秩序,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lt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gt;
第一章学制
第一条本科采用弹性学制,学制3至6年,基本学制4年;大专学制3年;本科学制为2年或3年,按专科学制和本科学制合计5年计算或按省教育厅规定执行。根据基本学制制定专业教学计划。学生在弹性学制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并经考试合格,即可毕业。
第二章录取、注册和登记
第二新生须持山东理工大学录取通知书、个人身份证及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费用。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提前向学校说明原因,并办理请假手续。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不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旷工;超过一周未报到者将被取消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应到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注册。经校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发现一年内可治愈并符合国家学生健康标准者,经本人申请,院(系)负责人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校将出具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回家治疗,往返路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在我校注册学生的所有福利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始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医院)证明学校复试合格后,方可重新申请入学。复试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应当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者办理注册手续。新生注册后才能获得学籍。经审查不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学校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凡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一律退回原籍;情节恶劣的,向有关部门举报查处。资格审查和注册工作由院(系)组织。退养的学生必须到教务处报到,办理退养手续。
第五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两天,学生持学生证到财务处缴费,然后持学生证和缴费凭证到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报到注册。不缴费者不予注册。每学年第二学期,学生凭学生证到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报到注册。每次注册前,注册负责人要检查学生上学期的注册情况。除退学学生外,上学期未注册的,本学期不予注册。学生证加盖报名章后生效。凡不按时办理注册手续或不按学校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者,按旷课处理。逾期两周未请假及未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选课
第六条学生根据专业教学计划选择课程。各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四大类。公共课、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统称为必修课,学生必须选修。各专业的专业课一般按专业方向分为若干选修课组,称为限定课,学生限定选择其中一门。必修课和限定课统称为必修课。
教学计划中的选修课不确定课程名称,只确定学业总成绩(约为教学计划中学业总成绩的10%)。学校开设了大量的选修课,分为不同的小组供学生随意选择,但也在专业教学计划中对学生在每个小组中选课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学生在制定选修课选课计划时,应详细了解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一个专业的学生在选择选修课的时候,不能选择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的课程。选修课目录外的其他专业的课程也可以作为选修课。
第七条每学期开设的课程由学校提前安排并公布。学生应根据学业总成绩要求、学校教学安排和个人学习进度计划,每学期选择足够数量的课程。
第八条学生在一个学年内修读的课程,总学分不足30学分的,应当休学。因选修课学分不足而休学两次的学生应休学。
第九条在学生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前,学院(系)应对学生的选课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必修课有未完成的课程,不能进行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章绩效考核
第十条所有课程都需要评估。同一门课程一般采用统一的考核形式。考试可以采取笔试、口试、实操和平时考试等不同方式进行。必修课成绩采用100分制或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分制,其他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也可采用合格和不合格两级评分制。只有通过考试的人才能获得这门课的学分。考试成绩和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汇总表,计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学分制绩点。学分制绩点包括课程绩点、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不同的评估评分系统有不同的课程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百分比课程绩点=
五级评分制的考核结果与课程成绩分的对应关系如下:
评级结果
优秀的
好的
中间
通过
失败
课程绩点
95
84
73
62
课程学分GPA =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平均绩点=
(一)平均绩点是授予学位的依据,也可作为学生在专业或班级的学习成绩和对学生进行各种奖励的依据。
(2)选修课只算学分,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不算。
(三)学生在学校第二课堂活动、大学生竞赛、参加科研实践等活动中取得的成绩,按有关规定计入学分,与选修课合并计算,但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
(4)各班教师、院系、教研室必须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将考核结果报学生所在学院(系)教务处或教务处,以便及时统计并向学生公布。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1)无故缺课超过课程计划课时的1/3;
(2)无故不交作业或实验报告,占总数的三分之一;
(3)抄袭作业或实验报告,第一次被老师警告,第二次再次抄袭;
(四)上课严重违反纪律,屡教不改的。
不允许学生参加任课老师确定的课程考核。确认后,教师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及其所在医院(科室),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学员在考核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因特殊情况或重病请假者,须提前持相关证明,向所在院(科)书面请假,经院(科)教学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病假证明应由校医院院长签字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被批准请假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考核。
第十四条学生申请免试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a)学生通过自学等方式基本掌握了课程内容。,并已取得本课程先修课程的学分,允许申请免修本课程。但是,未完成课程实践部分的人员不得豁免该课程。
(2)申请免修课程的学生,应在每学期选课时间内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经起始学院(系)负责人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免费课程根据课程成绩付费。
(3)免试课程考核成绩大于等于70分,可获得课程学分。
(四)“两课”、选修课、实验课等实践教学环节不得免除。
第十五条男* * *体育课为必修课,考试不合格者应重修或选修。残疾人经批准后可免修该课程,但课程成绩不会被记录。体育课的成绩应通过出勤率、室内教学和室外教学及锻炼活动来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
1.带小抄的闭卷考试(不管用不用)。
2.书籍、资料、笔记等。(无论是否与考试内容相关)都带入闭卷考试。
3.互相传递论文或故意向他人展示自己的论文。
4.低语,低语,环顾四周。
5.替换别人的答案,帮别人作弊。
6.在考场上使用通讯工具。
7.其他构成作弊事实的行为。
(二)对作弊学生的处理
1.发现学生在考场作弊的,监考人员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没收试卷和作弊材料及工具,在试卷上标注“作弊”字样,责令其离开考场,并将学生作弊的详细情况填入监考记录。
2.这门课作弊学生的分数为零。
3.凡在考试中作弊的,将视情节给予记过(含记过)处分。第二次作弊的,责令退学以上(含退学处分)。
4.找别人代考,替别人代考的,一律开除学籍。
第五章重建
第十七条重建
(一)必修课考试不合格或未开的,将重修。选修课考试不合格的,可以重修或单独选修。
(2)如果学生对已通过考试的部分课程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复试。
(3)复试成绩按以下公式计算
课程成绩= max {初评成绩,复评成绩,…}。
(四)学生必须办理选课手续才能重修课程,无手续者不予考核。
(五)凡因抄袭、缺少作业或实验报告、缺少实验而不得参加必修课考核的学生,必须重修。
(六)考核期内被批准请假的学生,可在下次考核时申请复试。
(七)按学习顺序有课程的,必须在下一学年内进行先修课程的复试。
第六章辅修和双修
第十八条。有余力且成绩优秀,修完四个学期课程的学生,可选修其他专业作为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每个学生只能报考一个专业作为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
第十九条将其他专业作为第二专业或者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应当详细了解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研究计划规定的课程体系,征求相关教师的意见,然后自主决定专业。
第二十条选修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的课程,按照学习顺序,先选第一门课程。
第二十一条同名课程,已修完的课程成绩大于或等于拟设专业设置的课程成绩,且考试成绩合格,可直接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如果你所修课程的分数低于你计划修读的专业所设定的分数,你应该重新修读该课程。
第二十二条辅修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与专业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相冲突的,学生应当参与专业教学环节。
第二十三条辅修总学分一般不低于30学分。双专业总学分一般为40-45学分,所学课程由各专业确定。
第二十四条。经审查符合辅修科目要求的,在毕业证书上注明“辅修科目”或单独发给辅修科目证书。经审查,符合第二专业毕业条件者,应在毕业证书上同时注明两个专业名称或分别颁发第二专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学生修完某一专业的部分课程,未申请辅修或第二专业的,所修课程将注册为选修课和学分。
第七章转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转学:
(一)经过严格考核,证明学生确有专长,转学能充分发挥其专长;
(2)学生入学后被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不适合在本校继续学习,但仍可在其他院校某一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批准,学生确有某些特殊困难,不转学不能继续学业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考虑转让:
(一)新生入学不满一学期的;
(二)三级(含三级)以上,或二级(含二级)以上。
第二十九条学生申请转学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我校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首先由学生提出申请,经院(系)负责人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校长同意后,由教务处发函联系拟转学学校。拟转学学校同意后,向省教育厅书面报告,经省教育厅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2)我校学生向外省(市、自治区)转学时,应先提出申请,经院(系)负责人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校长批准,由教务处发函联系拟转学学校。同意转校并回复后,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批。省级教育厅审核同意后,将文件抄送拟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并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审批。经批准的,接收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同意接收文件,并发送到我省教育厅和我校。然后,就可以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了。
(3)其他学校学生转学到我校时,须征得我校同意,并按教育部规定和省教育厅批准办理转学手续。
第八章停学、休学和复学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学校医院复查,必须暂停治疗或休息,时间超过半个学期的。
(二)一学期内请假、缺勤的小时数超过一学期总小时数的三分之一。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有必要暂缓学者。
休学学生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学院(系)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学生休学一般为一个学年(因病经学校批准,可以连续休学两年),累计期限不得超过两个学年。
第三十一条与学生休学有关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我校有关医疗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2)学生离校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三)辍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的。
第三十二条学生因故需要休学,必须由个人申请,家长签字,学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一般来说,休学申请期限不能超过两年,学期内会留用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已退学学生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学生相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有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医院)证明其恢复健康,经校医院复查后方可复学。
(二)休学期满,学生应在开学前一周内持休学证明及相关文件向所在校(系)提出申请,经校(系)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如果复课时原专业被撤销,学生可以申请相近专业。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取消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休学、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注销学籍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休学、停学期间不得申请其他学校停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自愿应征入伍的,其学籍保留至退出现役后一年。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章出席
第三十六条为保证学生在校期间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学习中,应当严格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和学校组织的所有活动。不上课者视为旷课。缺勤小时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上课期间旷课的,旷课时数按实际教学时数计算。
(2)实验以实际课时为基础。
(三)在实习、设计(论文)、军训、政治活动、劳动、新生入学教育等集中教学环节,旷课一天按6小时计算。
(4)迟到早退累计三次计为一个课时。
第三十七条学生请假,个人应填写请假条,三日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三日以上由院(系)负责人批准。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未报到者,视为旷课。
(1)在校期间因病住院的,需持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医院)的诊断书请病假(住院者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假期因病不能按期返校者,应提前以函(电)向所在医院(部)请假,返校时必须持乡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到医院(部)办理补假手续。学生在外地实习期间,必须凭当地医院的诊断书请假。
(2)一般不允许学生请事假。因特殊情况请假,需要提供相应证明,但在考核期间严格控制。
(三)校外教学活动一般不准请假。如因特殊原因请假,一周内由组长老师批准,超过一周由院(科)负责人函告(电报)批准。
第三十八条对逃学学生的处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10小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缺课二十小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满三十小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四十小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九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学生,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等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详见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六种: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拘留、开除学籍、开除学籍。
第四十一条试用期一般为一年,应届毕业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试用期不少于半年。受缓刑的学生,如果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可以按期释放;表现突出的,可以提前解禁。经教育不改者,将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四十二条对有错误的学生,应当进行说服教育,处理时应当慎重。他们应该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受到适当的惩罚。应当告知他们处理的结论,并允许他们为自己辩护、上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学院(系)和相关部门有责任审查学生的投诉。
第二章XI辍学与试读
第四十三条辍学
(1)符合第八条者,退学;
(2)休学两年以上者,应休学;
(3)经指定医院诊断,因意外伤残、精神病、癫痫等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应该退学;
(四)本人申请退学,家长签字,学校批准,可以退学;
(五)试用期满后,不符合恢复学籍条件的,责令退学;
(六)其他原因,参见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学生休学需经校(部)负责人签字,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报省教育厅注销。
第四十五条学生退学相关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已休学的学生,由其父母或看护人接回,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二)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出具休学证明(至少一年)。
(三)被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一般不能申请复学。
第四十六条因学分不足而休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系)负责人及其家长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以尝试学习。试用期为一学年。试用期内,所选课程全部考试合格者,可恢复原职。试读生需按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培训费。
第十二章毕业、结业和离校
第四十七条学生毕业或者结业时,应当对其德、智、体等方面进行综合鉴定,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四十八条学生在弹性学制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山东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九条在弹性学制下,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可以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但未取得规定的学分,可以申请毕业。如果合格,学校将颁发结业证书。毕业生不能办理毕业证和学位证。
第五十,学校学习满一年以上,由于各种原因,学校会颁发准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科生和专科生的学籍管理规定参照上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