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签发的2015 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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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昌[2015]第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改革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湘〔2014〕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一般要求

(1)指导思想。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以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发展养老服务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形成了长沙大力实施“三次”、率先建设“三城”、加快现代化进程的新的战略支点。

(2)发展目标。到2020年,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社会为主导的设施齐全、功能完善、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覆盖城乡的综合养老服务体系。“9064”养老格局(老年人90%依靠居家养老,6%依靠社区养老,4%依靠机构养老)更加健全,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1.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覆盖100%的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助等基本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人;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40张以上,全市养老床位总数达到6万张,其中护理床位占30%以上,社会力量办学或运营占70%以上;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市、区、街道、社区四级互联互通,家庭呼叫服务和紧急救助服务信息网络实现城乡全覆盖。

2.产业规模显著扩大。打造2-3个长沙养老产品全国知名品牌,培育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3-5家大型连锁服务公司,建设2-3个养老服务综合体,依托生态旅游资源建设1-2候鸟养老基地,争取1-2国内外知名养老服务机构落户长沙,争取国内高端养老会展落户或巡展。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比重显著提高。机构养老和社区居家养老提供了2万多个就业岗位,拉动了6万个就业岗位。

3.开发环境不断优化。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行业标准科学规范,准入、退出和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意识明显增强,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老年人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尊老爱老、扶老助老的传统和文明新风得到弘扬。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完善养老服务体系。

1.全面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立健全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社区为纽带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满足老年人的各种服务需求。培育发展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为居家老人提供餐、浴、保洁、急救、医疗、法律援助等定制化服务。加快城市老年餐饮场所建设。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建设。(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文光新局、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不断发展社区养老服务。社区应当免费提供办公服务用房,引入各类专业化、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日间照料、医疗康复、集中用餐、文体娱乐、老年学习等符合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充分发挥综合效益。社区内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各类设施应当向老年人开放。到2017年底,每个街道至少建成1所日间照料中心或小型养老机构。(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文光新局、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3.大力推动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在资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优化土地供应政策,建立财政补贴制度,引导和鼓励各类所有制投资者进入养老服务领域,使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市场主体。统筹规划,建设一批布局合理、不同规模、不同档次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为不同经济承受能力、不同需求标准的社会托养老年人提供多元化、人性化、专业化的有偿养老服务,优先满足失智、失能、空巢等老年人的刚性需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规模化、连锁化、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整合改造企业厂房、闲置校舍、酒店、招待所和养老公共后勤服务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转型为养老院。鼓励发展养老地产,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公益性养老机构均可设立。鼓励建管分离,养老服务设施由投资者建设,由专业养老机构运营。支持有意向的投资者按照养老布局规划启动项目建设,确保到2020年新增床位4万张。(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4.办好公安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养老保障作用,重点为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提供免费供养和护理服务,为低收入家庭失能、半失能老人和失独老人提供低偿服务。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市级公办养老机构升级改造;各区、县(市)要以政府投资、民建、公助的方式建设一个300张床位以上的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全面实施。开展公办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市场化改革试点,实行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和财政补贴制度。(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统筹发展城乡养老服务设施。

1.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按照主城区人均使用不低于0.1平方米、望城区、县(市)人均使用不低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新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3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建设、验收、交付使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产权及其转让责任和义务,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中公告,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应当拿出一定比例的面积用于养老服务。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每百户20平方米标准要求的,各区、街道要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用房。养老服务设施的配置和建设应当相对独立,方便老年人开展活动。根据无障碍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进和支持老年人无障碍设施改造,加快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坡道、电梯等公共设施改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残联、市质监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统筹发展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充分利用学校、乡镇办公楼、村民服务中心、医院、民房等闲置资源,推进乡办养老院、村办养老服务中心(幸福院)、家庭办养老照料中心等形式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敬老院升级改造,倡导乡镇敬老院在满足五保老人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提高运营效率,升级改造为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区县(市)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资金向农村倾斜,农村幸福院的建设和运营纳入财政补贴范围。(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1.加强教育和培训。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在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建立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开展社区和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推行职业资格认证持证上岗制度,养老护理人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率达到90%以上。(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改善工作条件。推动养老机构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高工资福利待遇。市、区县(市)人社部门将适时发布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推动建立工龄补贴制度,依法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努力提高老年护理人员的社会地位,在长沙设立“老年护理人员节”,每年评选“十佳护士”和“百佳护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民政局、市卫生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3.增加公益岗位。在政府投资的公办养老机构、街道(镇)、社区(村)为老服务机构中,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不低于60%的为老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民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4)发挥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组织的作用。

1.积极培育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组织。建立一批长沙特色品牌的养老行业协会、老年产品开发联盟、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养老服务企业商会、养老护理研究会等为老服务的社会组织;加强老年协会建设,全市将形成覆盖城乡、上下联动的四级老年协会网络。(市商务局、市老龄办、市卫生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机构建设运营、养老产品开发和养老服务提供,使社会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的重要力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开展教育培训、研究交流、咨询评估等服务,承担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价、服务行为监管、第三方认证等事项,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服务中介、风险分担等方面的作用。建立财政补贴制度,支持基层老年协会运营管理农村幸福院,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组织邻里互助。(市老龄办、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3.鼓励为老年人志愿服务。建立老年人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和反馈制度,积极倡导政府官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小学学生参与老年人志愿服务活动,支持各类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服务窗口创建“敬老文明”、评选全市“十大孝心之星”活动,以孝老爱老风尚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市老龄办、团市委、市妇联、市总工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五)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

1.为老年人开发产品和用品。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需求,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助器具、食品药品、服装等老年用品和服务;引导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和保险产品。(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办、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打造养老服务产业链。积极拓展文化娱乐、体育健身、老年大学、休闲旅游、社区商业、健康服务、法律服务、精神慰藉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建设一批功能完善、服务优质、辐射面广、带动性强的养老服务企业和养老基地,吸引上下游企业集聚,打造养老服务完整产业链。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集养老住房、养老公寓、养老医院、养老社区为一体的养老服务综合体。(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卫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文光新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老干部局、市司法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3.培育养老产业集群。将养老产业纳入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制定《长沙市养老产业发展规划》,加强规划引导,鼓励中小企业发展,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打造长沙养老品牌,提高创新发展能力,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面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第三,支持政策

1.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将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确定为医疗卫生慈善用地。营利性老年公寓、老年酒店参照经营性用地管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执行与公办养老机构同等的用地政策,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应当以招拍挂等公开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单位自有土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项目的,需符合城市规划和养老产业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年限不超过50年。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按规划单独办理的,每宗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公顷;医疗、保健、康复等医疗卫生设施集中建设用地不得超过5公顷。(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享受划拨土地政策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改为营利性养老机构。性质变更时,可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缴纳出让金(租金)。转让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地上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整体转让,不得单独转让或者出售。严禁改变养老设施建设规划条件开发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项目,拟改变土地用途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由政府收回处置。(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

从2015开始,社会力量提供的200张床位以上、500张床位以上、1000张床位的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可纳入各级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鼓励将闲置厂房、仓储用房、学校、培训中心、度假村、农场等存量房产和土地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机构提供的维修服务免征营业税;经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合格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全额缴纳的配套费由财政预算安排,通过民政局预算拨付给养老机构,营利性养老机构缴纳的配套费的50%由财政预算安排,通过民政局预算拨付给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确实困难。符合《湖南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的,可以向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养老机构使用的水、气(燃料)与居民用户同质同价,用电量按居住用地计价。

3.完善投融资政策。市、县(市)、镇(街道)应当加大投入,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县(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的50%以上应当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为老年人配备健身器材。充分利用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等扶持资金,以及医疗卫生资金、就业资金、社会保障资金等。,充分发挥投资合力,通过投入资本、直接补贴、项目补贴、财政贴息、风险补偿基金、产业发展基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加快进入养老领域。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宽信贷抵押物范围,增加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鼓励养老企业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增强“造血”功能。(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文光新局、市科技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4.完善医养结合政策。制定支持发展老年护理院的健康医疗保险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兴办老年护理院,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养老医疗服务。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申请设立医疗机构或养老院,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不具备内部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应当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到养老机构工作。养老机构医疗机构聘用医生、护士、药师等卫生技术人员,在资质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推荐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5.调整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政策。建立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分类补助标准,验收达标后,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补助按照第一、第二标准,市财政一次性补助分别为654.38+万元、8万元;运营补贴按照第一、二项标准,市财政每年补贴5万元、4万元。市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贴按照第一、二项标准,市财政每年补贴3万元、2万元。县(市)财政投入不得低于市级财政补助标准。(市财政局、民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6.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提高。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困难老年人实施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服务补贴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失能半失能低收入家庭和年满60周岁的百岁老人,可按月300元申请服务补贴;年满60周岁的失能半失能低收入老年人、失独低收入老年人、年满70周岁的低收入老年人、失能半失能低收入老年人可按400元申请每月服务补贴;年满60周岁的失能、半失能分散“三无”老人,年满70周岁的分散“三无”老人,失独低收入老人,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低收入老人,可按月500元申请服务补贴。服务补贴由市、区政府按照1:2分担。服务补贴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上述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服务补贴可从入住费中扣除。农村和城镇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办法由各区、县(市)制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各区县政府)

7.建立养老机构建设财政补贴制度。县(市)社会福利中心、市福利基金应给予重点支持。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财政部门按照建设1万元、改建5000元每张床位的标准给予建设补助,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长沙县、高新区财政负担比例为4:6。岳麓区、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由市、区(县)财政按照6:4的比例承担。(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8.建立社会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制度。公办、民办和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在本市登记的老年人进行社会寄养,运行补贴按老年居民实际人数每床位160元,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建设补贴比例承担。社会养老机构经批准接收“三无”、“五保”老人的,由县(市)财政部门在按公办养老机构标准全额补助的基础上增加10%。上述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机构(包括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补贴、自然增长机制等应在市、区两级建立。(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9.建立财政补贴保费制度。支持和鼓励养老机构购买养老机构责任险,将养老机构场地责任险和老年人“三无”“五保”意外伤害保险纳入财政补贴范围。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民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10.完善市场监管机制。完善养老服务业准入和退出机制。逐步完善养老服务业行业标准,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加强区县(市)对养老机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和服务收费的日常监管。公办养老机构实行政府定价,社会养老机构实行市场定价机制。量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建立养老服务业统计体系和需求评估体系。开发养老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准确、及时、全面反映养老服务发展规模、水平和行业结构等基本情况。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建立全市养老机构数据直报系统,加强养老机构信息采集、存储、统计和分析。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政府资助的养老项目和补贴的养老需求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和政府支持的等级类型和轮候顺序。(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第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长沙市养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监管。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副市长任副组长,研究室、民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老龄、规划、国土资源、教育、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工商、税务、社保。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局。成立长沙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指导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促进全市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其人员编制在民政局内部进行了调整。县(市)政府参照设立机构发展养老服务业。

(二)完善体制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发展,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支持、资金引导、典型示范、监督管理等职责,研究制定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任务要求,形成* * *管理、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民政部门要带头履行业务监管职能,加强宏观指导、行业规范、业务指导、信息发布和监督管理。养老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监督指导。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物价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财政部门应当逐步建立适应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的公共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细则,加强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养老服务人员管理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卫生部门应研究医养结合的服务模式,提高医疗服务能力。规划、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制定规划、落实政策,统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土地供应。税务机关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商务、财政、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公安、消防、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创新政策,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支持力度。

(三)加强监督检查。2015起,将重点任务(详见附表)分解落实,纳入县(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和为民实事项目,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要及时组织专项检查。

五、本意见自2015年2月20日起执行。

附件:长沙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任务分工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5 65438+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