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生简介及详细信息
各招生单位要制定完善的招生制度,完成命题、考试、评卷工作。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考试结果由招生单位书面通知考生。招生单位按照“德智体全面评价,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先质后量”的原则录取新生。入学考试成绩仅对本次招生有效,被录取的新生必须当年入学。经过培训学习阶段,可以获得国家承认的博士毕业证书和博士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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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江苏科技大学、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四川农业大学申请条件《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条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教育部颁布实施。
资格审查(1)报考人员必须是已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历的人员。
(2)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业技术等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在所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级以上奖励。
(三)具备申请博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1.硕士学位证书;
2.最终学历证书;
3.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4.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科研成果奖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专业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水平(盖章);
6.两名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授或专家的推荐信(盖章),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博士生导师。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经认定具有报考资格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认定其具有同等学力。
第二条同等学力的确定
学位授予单位从以下三个方面确定申请人是否具有博士毕业同等学力。
(一)申请人在教学、科研和专业技术方面的成果鉴定。
(二)鉴定申请人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和水平。
学位授予单位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按照博士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组织考试。从通过资格考试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如果你没有通过课程考试,这个申请是无效的。
对在科学或特殊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人员,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免于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直接申请博士论文答辩。
(3)学位论文水平的鉴定。
博士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所有课程考试后一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指定博士生导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
1,论文要求和科研工作。
(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论文应是本人在工作实践中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项技术上取得创造性成果。
(二)论文、著作、发明、发现等。由申请人与他人合作完成,其中确实由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安排申请学位论文,并附作品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共同发表过论文和作品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合作完成的论文和作品等。
(3)论文应使用中文书写,并附有中外文摘要。
(4)申请人必须到学位授予单位,在单位指定的博士生导师指导下,参加与论文相关的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科学研究。申请人应在相应学科的学位授予单位授权点报告其论文工作,并接受查询。
2.论文综述。
(1)论文审稿人:学位授予单位应至少聘请5名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授或专家担任论文审稿人,其中至少包括3名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论文审稿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有深厚学术造诣、科研成果突出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和推荐人不能被聘为论文审稿人。
学位论文的评审人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审意见应当密封传递。
(2)论文评审:论文评审员应根据学位论文的要求,认真仔细地评审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并对论文提出评审意见和修改意见。
3.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7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4名为博士生导师,2名为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和导师不能被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应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位授予单位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论文答辩日前一个月将论文提交给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决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由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署决议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文答辩要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应该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失败,此申请无效。如果论文答辩失败,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对论文进行修改后再进行答辩,可以在半年到两年内再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者申请人逾期未申请的,该申请无效。
学位授予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认定,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学位授予者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应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经过三个月的争议期,颁发学位证书。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