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给予学生警告和严重警告的期限一般为()个月?

法律分析:一般6个月,给予学生记过、留堂观察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终止。

法律依据:《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对学生可以通过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并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学校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在表彰奖励学生、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保送出国留学考生时,建立健全相应的选拔和公示制度。

第五十一条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三)记过;

(4)留校观察;

(5)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开除学籍: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考试,组织作弊,利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设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牟利,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者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5)学位论文和发表的研究成果中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或者代写、买卖学位论文的;

(六)违反本条例和学校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犯其他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多次违反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学校处分学生,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学生基本信息;

(二)处罚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依据和期限;

(四)申诉的方式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五十四条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罚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