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纺织大学2020年招生政策解读
第一条为确保武汉纺织大学顺利招生,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武汉纺织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武汉纺织大学,中文缩写为“方大”,国家标准代码为10495。拥有阳光校区(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阳光大道1号)、南湖校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纺织路1号)、东湖校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梨园渔光村1号)
第三条学校是具有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中央政府和湖北省共同建设,主要由湖北省管理。学生完成学业,考试合格,授予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证书。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成员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而领导就是校长。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招生办是学校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日制高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校招生接受学校纪检部门、省级招生办公室、考生、家长、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规划和准入
第七条凡符合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条件的高考考生,均可报考我校。
第八条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人才培养和办学条件的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市、区)生源数量和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和扶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分省、分专业确定招生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学校要根据教育部要求,在规定比例内设立预留计划,调剂各省(市、区)生源情况,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有关规定和程序使用预留计划。使用原则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在高考文化考试成绩达到当地省(市、区)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根据各科招生计划数,在各省规定的调档比例范围内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在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学校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果第一志愿生源不足,非第一志愿考生可被我校录取。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当地省(市、区)班昭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的规定获得加分,加分在安排专业时予以认可。
第十三条确定专业录取考生时,以考生成绩为准,按照“分数第一”的原则,根据考生成绩(如部分专业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高分者,专业相关科目理工科为数学,文史为语文(江苏省一般考生专业安排原则为“先分数,后等级”,内蒙古自治区考生专业安排采用“专业自愿清分”方式)。对考生所报专业不满意的,如进行专业调剂,根据考生成绩在本省(市、区)专业范围内调剂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将被辞退。
第十四条我校所有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收,综合文理同时排队(省招办有明确要求的除外)。艺术类专业具体录取方式如下:
(1)美术与设计(含动画)专业:学校承认各省(区、市)美术与设计专业统一(联)考试成绩,根据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投档成绩按各省统一标准执行;各省无统一转换标准的,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省专业统一(联考)成绩*60%+高考文化成绩* 40%);综合成绩相同,按专业成绩排名】。
(2)表演(服装表演)专业:最低身高要求:男生1.86m,女生1.70m。为认可湖北省戏剧影视(服装表演专业)统考成绩,湖北省外考生需参加校考并取得证书。在我校投档的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湖北专业成绩为统考成绩,其他省份专业成绩为校考成绩)。专业课成绩相等的,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
第十五条学校对部分专业设置英语单科合格线,英语单科成绩按总分150计算,按各省(市、自治区)高考英语单科实际总分折算。
专业英语合格线为:环境设计(中外合作办学)、视觉传达设计(中外合作办学)、数字媒体艺术(中外合作办学):60分;会计(ACCA):120;金融(CFA): 120。非英语语言考生请慎重报考以上专业。
第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只录取填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专业志愿的考生,专业有调整的视为该专业之间有调整。被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录取的考生,录取后不得转到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中外合作院校: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国外合作院校为伯明翰城市大学;服装与服装设计的对外合作大学是日本文化学院大学;纺织工程对外合作大学是曼彻斯特大学。
第十七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高等学校体育考试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学校不限考生考外语。但由于学校条件的限制,新生入学后,学校会安排以英语为第一外语的教学。
第十九条学校招生专业(表演专业除外)不限制男女比例,往届生和应届生同等对待。
第二十条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招生简章根据当地招生政策制定。
第四章新生入学
第二十一条新生应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录取资格。
第二十二条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必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当年湖北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有各种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针对贫困家庭学生,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助学金和勤工助学为辅的完善的资助政策体系。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体检、新生资格审核等工作。不合格学生将由学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资格并退回原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学校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阳光大道1号,邮编430200。
电话:027-59367521
学校网站:
本科招生网站:
第二十六条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招生,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对于以我校名义从事非法招生宣传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各省(市、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本科招生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