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工业部普通中专、职工大学和职工中专合作培养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作代培是促进教育健康发展的一种办学形式。通过合作培养,可以提高轻工业教育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为进一步做好协同培训工作,明确协同培训工作程序和双方权责,并使之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轻工业部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轻工主管部门所属普通中学、职工大学、职工中专之间的协作培训全过程。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代理培训(以下简称甲方)是指承担代理培训任务的省级轻工行政部门及其下属的具体实施代理培训任务的普通中学、职工大学和职工中专。派出培训(以下简称乙方)是指派出培训的省级轻工部门及其所属的普通中专学校和派出培训在职职工的单位。第四条轻工业部教育司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轻工业部普通中学、职工大学和职工中专的协同培训工作。负责汇总并向国家教委上报普通中专协同培养年度招生计划,制定职工大学和中专协同培养招生计划,下发相关省级成人教育管理部门,抄报国家教委。第二章代理培训协议的签订、招生计划的确定和下达第五条甲乙双方应签订代理培训协议,作为确定代理培训招生计划的最终程序;以国家教委下达的年度跨省招生计划为依据,普通中学代学生实施招生计划;以轻工业部下达的职工大学和职工中专招生计划作为职工大学和职工中专招生的依据。

经甲乙双方协商,职工大学、职工中专可代为培养少量自费学生,但乙方必须出具推荐证明,并办理与公派学生相同的手续。第六条甲乙双方就代理培训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后,填写轻工业部教育司统一拟定的代理培训协议(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可在协议中补充),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乙双方签订的代理培训协议条款必须准确,除甲乙双方外任何单位不得在协议上盖章,否则双方均有权视为无效。第七条甲方应根据有效的代培协议编制代培招生计划,并在统一上报时间内报送轻工业部教育司。轻工业部教育司据此编制了轻工业部招生计划。第八条甲乙双方应在所在省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按省内招生规定向省内有关部门报送代培招生计划,确保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第九条甲乙双方* * *签订代理培训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甲乙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协议条款,涉及招生计划变更的部分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执行。第三章代课学生的招生录取第十条代课学生的招生录取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甲方应在双方签订代理培训协议后一个月内,将招生简章等相关资料寄送给乙方,乙方负责寄送给本省主管招生单位,并向其解释代理培训协议。乙方应按本协议和本省的具体规定缴纳报名费。第十一条乙方在发布招生简章时应注明协同培养的含义,使考生明白协同培养是派往外省培养;普通中专学生毕业后应回本省分配;职工大学和中专毕业生回原单位工作。第十二条代理培训协议签订后,为保证代理培训招生计划的实施,乙方应认真组织职工大学和职工中专学生的文化补习。代课学生一经录取,乙方应及时向代课学生说明在代课学校学习期间应注意的有关问题,如普通中学学生助学金的有关规定、职工大学和职工中学学生的福利待遇、代课学校所在地的地理、气候条件和生活习惯等。

代课学生的录取通知书可由甲方直接寄送给新生,也可由乙方寄送,具体方式由双方约定,并在代课培训协议中载明。第十三条乙方负责督促代课学生按甲方规定的报名时间到代课培训学校报到,无故不报到的,甲方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并退回乙方..

甲方应在一个月内将报名后的学员名单通知乙方,作为乙方支付代培费用的依据,同时将代培专业的教学计划发送给乙方..第四章代课学生的管理第十四条甲方全面负责代课学生的思想、学习、品德、生活等管理工作,与本省学生同等对待。每学年结束时,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代课学生在校各方面的表现。乙方应教育送培学生服从甲方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