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在校发生意外伤害,学校有责任吗?

意外伤害学校不负责。

意外灾害的划分如下: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向学生提供的学校工具、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存在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治安、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能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课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且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明知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教育教学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后进生从事不适合后进生参加的劳动、体育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殊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适合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给予必要关注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违反岗位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负责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时,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警告或者制止的;

(十一)擅自离校等直接关系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信息被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致使未成年学生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受到伤害的;

(十二)学校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因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论坛的规定、社会公众的行为准则、学校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规章制度,实施根据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害他人的行为;

(二)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和教师已经警告、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明知学生具有特殊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身体状况、行为、情绪出现异常,监护人知道或者已经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等消费和服务的经营者或者校外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过错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尽到相应责任,不存在不当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校外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殊体质、特定疾病或者精神状态异常,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

(4)学生自杀或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危险性体育竞赛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学校行为没有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

任应根据相关法律或其他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一)发生在学生上学、放学、返校或者离校途中的;

(2)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放学后、节假日或节假日等学校工作时间,学生留校或自行上学的;

(四)其他发生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的。

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责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和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

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违法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给予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