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我妈是华北大学毕业,参加革命的。她是不是换了职能退休了?我妈中北大学毕业,5月加入1949。
辞职不是强迫。那是当年的关怀政策。只是后来政策变了,造成了现在的困境。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退职是指职工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但因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而离开工作岗位休养的一种制度,也是退休的一种特殊形式。根据国家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但经医院证明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或工作人员,可以辞职。退休后,每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补贴。前员工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免费医疗。但根据改革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发布前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地方改革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参保年限(含视同参保年限)达到10年的,此后参加工作的, 参保年限超过15年且符合退休条件的,可根据《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第六条按月参加社会保险。 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参保年限不满10年或15年的。本人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申请退休,领取退休生活费。退休生活费标准根据职工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水平确定,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省政府确定。条例实施。这说明随着劳动合同制度的逐步完善,“辞职”现象将会消失,最终只保留退休制度。
辞职的不能办理退休。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退休干部不再重新办理。
劳动人事部关于退休干部能否再次退休是一项重大政策的通知。对于这一政策,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老弱病残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已辞职的干部,不再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