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参军待遇如何?
1,入伍前的“优先录用”政策。各级兵役机关在征兵时,会为各级各类院校提供“绿色通道”:优先报名、优先体检政审、优先批兵、简化手续。登记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征兵体检前五天,县级兵役机关要逐一告知预征对象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优先批准体检、政审合格的应届毕业生入伍。
2.在职期间相关就学政策。
(1)合理安排学业。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安排其参加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根据其平时学习情况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对完成规定课程或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考,经团级单位批准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2008年入学的学生入伍后,原学校保留学籍,允许退役后复学。
(2)适当减免学费。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缴纳的其余学杂费由学校返还给他们,或由学校根据他们自己的意愿进行管理。退出现役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升为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获得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照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二等功并被授予荣誉称号者,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3)退役后返校。原学校被撤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其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的高等学校复学;原专业撤销的,学校安排转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报考专升本研究生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可申请转入学校其他专业,原专科生可免试进入学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习。是独立学院专科生,由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者,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本专业研究生。
3.入伍后的训练和使用。兵役机关在确定大学生入伍去向时,要尽量安排他们到文化程度高、专业复杂、技能强的部队服役,发挥他们的优势和特长,适应部队建设需要。对优秀大学生士兵,优先考虑学习技能、选拔士官、报考军校、直接晋升军官。对退伍复学的大学生,本人自愿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在校学习期间优先选拔为国防生或毕业后直接接收补充军队干部。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大学生,当兵两年后可直接入伍成为军官。
4、服役期间,优抚安置及相关工资补贴。对批准入伍的大学生,服役期间,部队每月发放津贴500元以上,伙食费450元以上。义务兵服役满两年后,如果部队需要随其自愿,可以由义务兵转为士官。士官实行工资制。一级士官每月1800元以上,二级士官每月2500元以上,三级士官每月3000元以上。其家属享受军人家属待遇,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退出现役后不愿返校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接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相关政策规定做好安置工作。
5、奖惩。省征兵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为鼓励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2008年起入伍的大专以上学历义务兵,退役报考公务员后,考虑基层工作经历。同时,为维护兵役法法规的严肃性,在严格按照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处理违反兵役法法规行为的基础上,义务兵因拒服兵役退出部队的,在接受经济处罚的同时,不得录用该义务兵为国家公务员,但取消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资格,即党员开除党籍;两年内不得录用为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不得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不得出国、出境或深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