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生就业补贴政策
就业补贴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对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的补贴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就业创业补贴等支出。对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的低收入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贫困家庭、贫困人口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且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法律依据
就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就业补贴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办公楼建设支出。
(2)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3)车辆购置支出。
(四)支付工作人员津贴和补贴等费用。
(5)“三公”支出。
(六)普惠金融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和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费用。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的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和单位依照本办法申请补贴,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自行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第七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照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含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灵活就业后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首次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2)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年度招用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高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含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后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