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女生杀人

不管凶手供认与否,只要证据链完整,就一定逃不出法律的惩罚。

凶手郭是一名大学老师,是一名博士生,也是被害女生的老师。他们曾经是恋人。一开始,他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用甜言蜜语欺骗女孩。两人从师生变成了恋人。在他们交往后不久,女孩们发现他很古怪,占有欲很强。不允许她和其他任何异性交流,随时查看手机,要求她和妈妈划清界限。发现自己还有家庭后,女孩执意要和他分手。?

起初,郭以不给毕业证来威胁女生,但女生不为所动,坚持要分手。后来郭又打了女孩一顿,女孩逃脱后立即报警。在警方的调解下,两人和平分手。两人分手后,郭再次向女孩道歉,寻求和解,甚至以自杀相威胁。女孩怕郭做出极端的事情,在网上反复劝他要珍惜自己的生命。

新学期开学后,女孩母亲在女孩家住了一个星期,发现郭没有再骚扰女儿,就回家了。谁知女孩母亲刚走,郭又开始故技重施,一方面制造舆论,一方面处处封杀女孩。他甚至给女孩转账654.38+万,企图用钱收买她,但女孩严厉拒绝。最终郭因爱生恨,报复性杀人。

女儿被郭残忍杀害后,严惩凶手成了父母的心愿。夫妻俩只希望法院能够公平公正的判决,判决凶手立即执行死刑,不考虑民事赔偿。郭拒不承认杀人罪,声称自己有精神病,是受害者,企图逃避法律制裁。郭提出精神鉴定(此前已鉴定过一次,郭某牛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当天未当庭宣判。

郭认罪与否,不影响对其罪行的量刑。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并予以处罚。郭本人是大学老师,和女生交往都是已婚。除了被害女生,郭还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从他和女生交往的过程来看,他作为精神病人的症状根本体现不出来。

案发时是否有精神病,不是郭说了算,而是经过严格的精神病鉴定程序。只要法院认定他没有精神病,就不影响法律对他的量刑。以其本身的作案手段可以说是极其残忍。不仅女孩的父母悲痛欲绝,而且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郭作为教师,本应教书育人,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本无视师德,甚至以文凭相要挟,可以说是道德败坏。如果求爱失败,杀死凶手可以说是不道德的。这种人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聪明反被聪明误,害了自己的性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