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医科大学2020年招生政策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保障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温州医科大学章程》及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温州医科大学2020年全日制招生。

第三条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录取适合学校人才培养特点的优秀学生。

第四条学校招生接受学校纪检监察组织、考生、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五条学校全称:温州医科大学。

第六条学校代码:10343。

第七条办学层次和类型:学校是公立全日制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八条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温州医科大学。

第九条地点:茶山校区位于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学院路校区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学院西路82号。

第十条学校概况:经教育部批准,学校具有高等教育招生资格。是一所以医学学科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应用型研究型大学。1958,浙江医学院由杭州迁至温州。原名“浙江第二医学院”,后更名为“温州医学院”。2013年更名为“温州医科大学”,由浙江省政府、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部共建,是浙江省重点大学。

第三章组织结构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领导和教务处、纪检监察等相关组织负责人组成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决定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高校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五条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东、海南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新的高考录取政策,考生填报的专业(类)志愿必须符合专业(类)选修科目的要求;调剂比例根据招生部门要求确定为1:1;入档考生按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组志愿不存在年级差;考生总分相同的,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对于国内其他省份的考生,学校严格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平行志愿填报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本批次招生计划的1:1.05以内。对于入档考生来说,学校的专业志愿不存在年级差异。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总分相同的,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未被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转入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辞退。

江苏省根据招标结果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要求选考科目2B及以上,所有必考科目合格(即5科合格)。在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江苏省排序规则录取。如仍相同,则优先考虑选考科目水平高的考生。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录取计划1:1”的规则选拔。

第十七条学校同意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分或减分的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学校公共外语课程的语言为英语。报考临床医学(中外合作办学)的考生,英语成绩必须不低于120。

第十九条左撇子考生不能被口腔医学录取;色觉异常的考生不能被临床医学(中外合作办学)、放射医学、基础医学、临床医学、视光医学、口腔医学、儿科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精神病学、中医、预防医学、医学技术、康复治疗、护理学、助产学、临床药学、药学、视光技术、护理学等医学专业录取,新生入学后进行复检,体检不符合要求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经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学校承担浙江省部分县(市、区)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任务。录取批次和录取方式以相关文件为准,学校设置最低录取控制线。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各专业最低分数线不得低于第一款。

第二十一条学校录取华侨、港澳台学生,按照中国人民* *与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生华侨、港澳台学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安排执行。

第二十二条浙江省内学校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温州医科大学2020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公布。考生可登录该校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六章入学审查、费用、奖励和补贴

第二十四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温州医科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有关要求和时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报到时接受入学资格初审,入学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复审;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五条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方式,学费在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学费标准预缴,按学年结算。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有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重资助政策。,并为经济困难的大一新生注册入学开通“绿色通道”。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学校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温州医科大学招生办。

邮政编码:325035

电话:0577-86689885传真:0577-86689900

学校网址:/

招生网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温州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办理与招生有关的事宜。对于以温州医科大学名义从事非法招生宣传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