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后勤研究[论高校后勤服务实体运作中的法律风险]

经过十多年的努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当前高校后勤服务实体的运作仍存在一系列法律风险,包括高校后勤服务实体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属性不明确,与高校师生、后勤工作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这些问题都有赖于法律对其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企业属性的明确,进而才能明确其与关联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后勤社会化;高校后勤服务实体;法律地位;法律属性;法律关系

一、我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发展历程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在高校后勤领域的具体体现。早在1985《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就提出:“高校后勤服务改革对于保证教育改革顺利进行极其重要。改革的方向是社会化。”1993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也提出:“学校后勤工作要通过改革逐步社会化。”1999 1月,国务院批准教育部《面向21世纪振兴教育行动计划》,对高校后勤改革提出明确要求:“加快学校后勤工作社会化改革,精简分流富余人员。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扩大应与学校后勤工作社会化的进度相联系。选择若干条件较好的城市组建企业化的高校后勤生活服务集团公司,从事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和学校后勤生活服务。争取3-5年内大部分地区高校后勤工作社会化。”1999年6月,《国务院中央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指出:“加大学校后勤改革力度,逐步剥离学校后勤系统,推进后勤工作社会化,鼓励社会力量为学校提供后勤服务,发展教育产业。”

199165438+10月,国务院办公厅在上海召开第一次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会议。2000年初,根据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实际情况,国家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2000年意见),指出:“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统筹安排,大力推进,尽快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基本完成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自此,我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正式启动。然后在2000年底,2001年底,2002年底,分别召开了第二、三、四次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会议。现阶段,我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取得了不少成绩。从1999到2002年的三年间,陕西、上海等省市逐步形成了社会化服务模式、甲乙协议模式、乙方主体模式、独立法人模式、集团服务模式等多种高校后勤工作模式。

2003年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位的不断确立和发展,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程度也有所提高。高校运用现代企业标准建立的新型、多功能、多元化、集约化后勤服务保障体系逐步完善,有效缓解了制约我国高校和高等教育发展的因素。但是,由于最初为适应当时发展而为高校后勤改革制定的一些相关政策和制度存在不足和缺陷,高校后勤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仍然存在许多法律问题。

二、高校后勤服务实体运作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到目前为止,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基础是一些政府部门的通知、意见和讲话,而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调整高校后勤社会化。没有法律法规的保障,高校后勤社会化的后续改革也就失去了强制保障。结合我院情况,我认为高校后勤服务实体经营还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一)高校后勤服务实体法律地位不明确,难以摆脱对高校的过度干预。

目前大部分高校后勤服务实体都冠以“高校后勤集团”的名称,但如果我们细看高校后勤集团的介绍,就会发现很多名称名不副实或者与法定名称不符。以笔者所在的大学为例,后勤集团网站对集团的介绍是这样的:“浙江A&F大学后勤集团是浙江A&F大学所属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自主经营,独立核算。2002年5月,学校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投资10万元成立浙江吴越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与后勤集团实行两块牌子、一支队伍管理,集团实行学校管理。从这个介绍可以看出,该集团对其法律地位的定位并不明确,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由于后勤集团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设立的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该是独立法人,不应该存在对任何人的“隶属关系”。而且,根据2000年的意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目标是成立“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学校后勤服务实体”,而不是仍然隶属于学校的后勤实体,否则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同时,从介绍中也可以看出,后勤集团的法定名称其实应该是“浙江吴越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但与后勤集团实行“两块牌子、一支队伍管理”。这种做法在其他高校的后勤集团也可以看到,但实际上与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不符,因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而且,如果物流服务主体在经营中使用两套品牌,容易引起与其有经济往来的其他经济主体的误解,影响其在市场中经济活动的确定性和可靠性。虽然在2000年的意见中,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第二阶段目标是“跨高校组建后勤服务集团”,但即使是以“后勤集团”的名义经营,也要登记为合法名称,更何况很多高校所谓的“后勤集团”并不符合法律对“集团”的要求。1998《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集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二)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在6543.8亿元以上;(3)集团所有成员都具有法人资格。“这些条件目前很多高校的后勤集团都不具备。

目前高校后勤服务实体法律地位不明确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实体还没有真正脱离学校行政管理体系,实现真正的社会化。以笔者大学为例。我们后勤集团的7名董事、9名监事,大部分都是在学校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成员。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目的是把高校从后勤工作中解放出来,由社会力量为学校提供后勤服务。公司董事会是对内开展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机构。这么多学校行政领导担任董事会成员,必然导致学校需要分散精力参与后勤集团的经营活动,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初衷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