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市鼎湖区盐洲岛游客溺水案例分析。
2008年国庆节前夕,广东职工国际旅行社受郑州友德叶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委托,组织该公司101员工到肇庆西江附近的兖州岛进行为期两天的旅游拓展活动。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中特别约定,游客不得擅自到西江旅游。活动前,旅行社集团部经理和公司负责人对旅游拓展区进行了调研。这个地区有禁止旅游和游泳的警告标志。双方在签订旅游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旅游行程、活动安排、注意事项、相关要求等合同附件。旅游活动的扩展正在按照合同顺利进行。10 6月4日上午,我们游览了鼎湖区的兖州岛。午饭后,公司负责人与导游协商,给游客一个小时时间整理,稍作休息,下午4点乘车返回广州。导游马上宣布了免费活动,然后提醒大家不要去西江游泳。当天下午2点半,七八个游客擅自去了海边,大概2点多。
事故发生后,在当地政府、旅游、公安、海试等相关部门和旅行社组团社的共同努力下,经与死者家属友好协商,组团社代表旅行社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每位死者获得经济赔偿65438+万元,旅行社为旅游团购买旅游意外险8万元。
专家评论员,韩玉玲,女,教授,北京旅游发展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科研部主任,旅游法律与行业规制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从事旅游政策与法规、旅游安全、世界遗产保护、旅游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一般来说,侵犯游客安全保障权的常见原因有:一是安全意识淡薄。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组织的拓展旅游属于依托涉水场所的专项旅游。事发前,旅游目的地被暴雨淹没,游客对大米不熟悉。虽然设置了禁止下水游泳的警示牌,但没有相应的障碍物阻止游客下水。旅行社选择的地区存在安全风险。免费活动期间,没有安排专门人员巡逻,及时防止乘客进水,游客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
二是盲目降价争夺旅游团,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组织旅游活动,大大降低了服务质量、接待标准、住宿条件和交通工具,低价必然带来高风险,聘用无资质人员,带病上路使用交通工具,提供简易住宿设施,游览场所无安全保障,都为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了伏笔。
三是提供的旅游产品,特别是特色旅游产品,或者旅游环境不符合旅游安全要求。在旅游景区,游乐设施老化,质量不达标,自然环境存在隐患,如雷雨天使游客被雷击,迷路等。如何在设计旅游产品时避免或减少安全风险,如何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必要的措施,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五是游客缺乏应有的安全意识和防范知识。实践中,游客旅游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旅游安全知识缺乏是普遍现象。因低价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心理导致部分游客在选择旅游产品时过多考虑价格因素,忽视了对提供旅游产品者的资质和能力、旅游产品的安全性、旅游环境的可靠性的正确评价和判断。忽视对自身行为的必要约束和对权力行使的必要限制,忽视对自身利益的必要保护措施以转嫁旅游活动中的非人为风险。
这起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本来是可以避免的。这个案例发人深省:
第一,保证旅游产品的安全,减少甚至消除不安全因素。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暂时还没有一个应该保证的、正确的、符合人身健康安全的标准。对可能危及旅游者安全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要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如果发现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旅游者采取了正确的使用方法。
二是开展新的专项旅游活动,坚持安全第一。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的拓展旅游,通过体验,利用山川河流等自然环境,设计有趣刺激的项目,以此来磨炼意志,陶冶情操,完善人格,冶炼团队的收获,开展类似的专项旅游活动,在风险和防范上难度很大,这就需要旅游经营者对产品设计和选址进行选择。
三是旅游合同中应明确组织单位的团队旅游,约定旅游过程中的组织指挥责任。根据项目和活动的特殊性,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旅行社接待单位委托组织旅游活动,是旅游合同的当事人,对团队游客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的保障责任。签订旅游合同时,应明确旅游过程中的组织权限和责任划分,避免事故发生后责任分担困难。为了增加旅行社的管理成本,需要根据活动环境的特殊性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旅游安全贯穿于旅游活动的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