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充分发挥基层卫生人才的作用?
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市公务员局市委体改办
(2012年4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充实工作意见的通知》(办[2011]1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438+065438+438 等文件,进一步加强我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培养人才充实基层卫生人才队伍,通过优惠政策稳定基层卫生人才队伍,通过在职培训提高基层卫生人才服务能力,通过加强管理发挥基层卫生人才作用,解决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短缺问题。 五年内实现“综合医院医疗护理岗位不低于岗位总数的90%,中心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护理岗位不低于岗位总数的85%”的目标,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是进一步充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
2011年3月,我市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定编制6365人,但编制上只有3990人,占编制的62.7%,空缺率高达37.3%。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严重短缺,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通过实施“五个一批”措施,切实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一)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一批执业医师。
面向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聘一批特岗执业医师。招聘对象为临床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预防医学、医学影像学、医学检验、临床药学专业大学毕业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并在“三支一扶”服务期满后考核合格的,可直接聘任为特岗执业医师。市人事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制定并组织实施特殊岗位执业医师招聘计划,采取特殊公开招聘方式,通过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方式确定拟聘用人选。特殊岗位执业医师与相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聘用合同,服务期为三年,工资收入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3年聘用期满后,乡镇卫生院特岗执业医师优先到县级医疗机构工作。
由省基本财力保障的永泰县、闽清县所辖乡镇卫生院聘用的特岗医疗执业人员,除原工资外,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的专项补助,由县级卫生部门连续三年直接发放到个人。除省财政补助80%外,市县财政补助10%,预防医学、医学影像、医学检验、临床药学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补助。领取专项补贴的特岗执业医师不再享受省市医学毕业生学费补偿政策。已享受学费补偿政策的特岗从业人员不再重复领取专项补贴。
(2)委托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一批本科毕业生。
1,定向培养适合的人才。我市计划三年内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聘240名临床本科生,委托一批合适的人才。县(市)区卫生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编制部门根据基层空缺情况审核上报培训计划,市卫生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编制部门审核确定具体名额分配。经审批后,保留委托培训岗位。学生毕业后取得毕业毕业证和学校就业推荐信,由县(市)区人事、卫生部门直接考核录用,并在委托培养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委托医学院校由市卫生部门组织联系。委托培养学生在入学前与学校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签订定岗服务协议,定向培养学费由市财政按照委托学校收费标准给予补贴。
加强对定向培养学生的管理,不能正常毕业的定向医学生应按规定退回已享受的资助费用;毕业后未按约定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退还已享受的补助费用,并按规定支付5倍违约金,委托到非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习的毕业生10年内不予注册。补偿金纳入市级预算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当地县(市)区卫生局征收后,通过财政非税收入征收系统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委托培养的定向本科生不再享受医学毕业生学费补偿政策。
2.落实学费补偿政策。连续5年在永泰县、闽清县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非定向全科医学院校临床医学(中医学)应届毕业生,以及尚未就业的往届毕业生,继续享受连续5年每人每年0.5万元的省财政补助。
2011 6月1日起,在其他县(市)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满5年的非定向全科医学院校相关医学专业应为往届本科毕业生,连续5年享受每人每年0.5万元补贴;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满5年的非定向普通医学院校应为往届本科毕业生,在本市偏远乡镇卫生院工作满3年的非定向普通医学院校(见附件1)应为往届专科毕业生,市财政分别连续5年和连续3年给予每人每年0.36万元的补助。
学费补助专业为临床医学本科、预防医学本科、临床医学专科、医学影像专科、医学检验专科。学费补助规模由县(市)区卫生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根据乡镇卫生院设置和岗位要求审核公布。
获得学费补偿的学生未按约定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按规定退还其已享受的补助费用,10年内不得报考福州市及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
参加全日制学习半年以上的学费补偿生和定向委托生不计入服务时间。
(三)提升一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学历层次。
1.继续实施“招聘高校毕业生经规范化培训后到乡镇卫生院工作”项目。在招收医学本科生的同时,依托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等高校,扩大临床医学专业委托培养招生规模。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职人员经单位批准,参加在职教育,毕业后由单位报销50%学费。
(4)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再就业一批退休医生。
充分发挥高级医师的“传、帮、带”作用,鼓励其返聘健康的中高级退休医师(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主任医师可适当放宽至68周岁)继续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聘用人选和再就业待遇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名单和再就业待遇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再就业劳务报酬可参照在岗同类人员工资待遇,实行卫生技术人员津贴,并给予适当的交通补贴。再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由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月支付。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核对工作时,应当将聘用退休医生产生的收入和支出安排到人员经费总额中。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返聘人才的服务和管理,积极做好返聘人员的生活安排、执业变动等事宜,协助落实人才引进优惠政策,为返聘人员安居乐业提供便利,确保返聘人员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返聘人才进行考核,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
(五)县级以上医院要选派一定数量的高级卫生技术人员。
继续开展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个市级医院和县级医院帮扶1 ~ 4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周期为3年。每所支援医院每年派2 ~ 3名医生,派医生时限为一年。优先选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要的医生,免费接受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设农村服务和城市高级培训人员需求信息平台,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选择配套人员,确保派遣人员发挥特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派遣高级培训人员后岗位不空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救助情况进行评估,对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效的医院和个人给予表彰。
二、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卫生人员的管理。
(一)理顺管理体制
各县(市)区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发展的意见》(闽〔2009〕1号)理顺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管理,在核定编制内调配和交流乡镇卫生院人员。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实行乡镇卫生院院长聘任制。院长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提出,征求当地党委、政府意见后任命,并报县(市)区组织主管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制度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发挥准备作用
1.审查和雇用临时雇员。实施药品零差率改革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2008年2月26日前已在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具有全日制医学专科以上学历和相应职业资格的编外人员,可直接采取核定编制内的考核办法。对2008年6月26日前已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并具有中专学历、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学历(或实习护士、临床药学等学历)、初级(含本科)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编外人员,参照上述办法进行考核聘用。
2.合理使用人员编制。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现有富余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提出用工计划,由人事编制部门统一负责。除了预留的定向培训生编制,每年至少有50%的剩余备用编制用于招聘人员。
(三)改进招聘方式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同一县(市)区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聘人员,可对相近岗位实行统一报名、统一考试,按分数高低依次选择岗位,提高公开考试岗位的录取率。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公开报名的前提下招聘卫生技术人员。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比例未达到3: 1的,由卫生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事部门审批,不受报名人数比例限制。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放宽招聘医生和技术人员至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及以上学历的卫生技术人员,护士可放宽至中专以上学历。A类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收本科及以上学历全日制医学毕业生,B类、C类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分类名单见附件2)招收大专及以上学历全日制医学毕业生。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采取专门的公开招聘方式,通过面试或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确定拟聘用人选。
在各地自行组织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招聘考试的基础上,经县(市)区政府同意,福州市卫生局、公务员局可统一组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聘考试。
(四)加强岗位管理
严禁新聘非卫生技术人员占用卫生技术岗位。已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技术岗位的非卫生技术人员和不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超编人员,由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逐步分流。排空后,应及时补充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5)提高人员待遇。
1,实行绩效工资。在当地人事部门指导下,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为核心的绩效考核机制,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转正时给予1的高薪级。取得硕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可上浮1,享受浮动工资满八年的,工资按1固定,已调离的取消浮动工资。
2、实施卫生技术人员奖励制度,建立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奖励基金,鼓励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工作。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职人员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原卫生技术人员补助标准发放,每人每年共计3600元。偏远乡镇卫生院本科及以上学历专职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工作(见附件1)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2万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非偏远乡镇卫生院工作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0.6万元。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奖励制度要结合绩效考核实施,考核不合格、不在基层岗位的不予发放。
除省级财政补贴外,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奖励经费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永泰、闽清两个一般性转移支付县由市财政补助50%,其他县(市)由县(市)区财政全额安排。
3.职称评聘予以倾斜。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高中初级岗位比例倾斜。规模小、规模小、分散的乡镇卫生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集中管理。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中级职称后,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满8年的人员,申请副高级资格的学历可放宽至具有相应的专业中专学历。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满2年的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经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后,可提前一年参加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
4.提供住房保障。在乡镇工作的基层卫生技术人员无个人住房的,由用人单位在当地统筹安排临时住房。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在申请保障性住房时,按福州市紧缺急需人才对待,不受户籍和收入限制。
有条件的县(市)可以探索每年推出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划出一定比例安排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门解决基层医务人员住房,或者划拨国有土地给乡镇卫生院建设周转房。
(六)建立资金保障
实施药品零差率改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财政补贴”的原则,加强经费保障。对核定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经常性支出差额的部分,通过政府预算等渠道全额安排,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年终结算。
其中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发展的意见》(2009)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文[2010]14号)予以保障。
三、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医学教育和培训。
1,加强新兵训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就业医学毕业生必须参加全科医生和社区护理培训。培训期间,受训人员的工资按其本人档案工资发放。培训单位要增强责任感,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培训能力,并向学员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
2.选派业务骨干深造。每年有100多名乡镇卫生院的业务骨干被送到二级、三级医院进修学习。选调人员结合福建省卫生厅关于乡村医生先任职后晋升、乡村卫生技术人员先学习后晋升的意见执行,近期需要晋升中高级职称的优先考虑。
3、开展适用技术培训。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深入基层调研,掌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需求,安排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技、药学、护理、公共卫生等人员进行短期培训。
4.继续实施《福建省2010 ~ 2012年全科医生能力提升计划》,将基层卫生技术人员教育纳入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专科层次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骨干培训、岗位培训和成人医学(全科医学方向)教育,为城市社区每万名服务人口培养3名全科医生,每个乡镇1名。
5.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体系,采取多种措施培养合格的全科医生。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模式,允许全科医生按需多点注册。推进全科医生与居民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建立以按签约居民人数获取服务费为基础的新型激励机制,并与医保支付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分配挂钩,创新全科医生激励政策和方式。到2012年,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经过几年努力,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基层首诊服务模式,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持续、协调、便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四,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的整体素质
(一)提高乡村医生的学术水平。
1,组织乡村医生参加乡村医学专业中专教育。根据卫生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乡村医学毕业生资格审查和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发10号),从20115起,福清卫校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内,面向本市户籍初中,学生毕业后可以报名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按规定在我市村卫生室执业。
2、组织乡村医生参与专科学历教育试点工作。推进乡村医生大专学历培训,提高乡村医生整体素质。
3.在职乡村医生教育。在开展在职乡村医生中等医学教育的基础上,从2011开始,委托省内医学院校开展具有职业资格的在职乡村医生成人教育,提高在职乡村医生的职业素质。
(二)加强乡村医生在职规范化培训。
继续对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或者执业医师资格,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理论和临床技能培训。根据我市村卫生室建设的需要,重点加强急救技术培训、传染病防治、公共卫生服务。
五、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部门要加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才队伍建设,县(市)区政府要定期研究卫生改革发展,制定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把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各部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在上述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加大力度吸引和留住人才,加快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步伐;县(市)区编制部门要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编制管理和保障,对符合招生条件的人员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县(市)区人事部门应配合做好人才招聘工作;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确保各项工作经费和补贴及时拨付;县(市)区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业务部门的职能,领导这项工作。
(2)加强协调配合。
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督导机制,建立健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才队伍建设管理制度,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定期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才队伍建设进行专项督导,及时掌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才队伍建设的短板和发展需求, 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才队伍建设面临的问题,确保完成各项基本卫生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编制、人事等部门定期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才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县(市)加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才队伍建设,跟踪研究政策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提出进一步改进措施。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才队伍建设较差的县(市)区,要及时通报并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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