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信任体系?
信任系统
信托是普通法对世界法律体系的重要贡献之一,它起源于中世纪英格兰的土地使用与收益关系,即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交给他人占有和使用,但约定土地收益归原土地所有者指定收益。纠纷产生后,由于普通法院没有根据所有权转让理论保护受益人的权利,英国国王亨利三世的衡平法院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公平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到16世纪,信托制度终于形成。所以所谓信托,就是财产所有人基于信托将财产交给受托人占有、使用和处分。然而,它是一种同意将收益交给特定的人或实现特定目的的制度。基于此,人们可以利用遗嘱或合同在民事、商业或公益领域设立各种法律目的的信托。它不被视为一种具有深层社会功能的独特法律结构。信托法律关系有四个要素。一种是受托人,即以不违法为目的将财产交付给他人的人;二是信托的受托人,即接受他人委托,为自己的利益而占有、管理他人财产的人;第三种是信托的受益人,即不拥有管理的财产,但有权获得财产收益的人;四是信托财产,即信托对象。因此,信托可以理解为委托人已经将信托财产交给受托人。受托人虽然取得了所有权,但无权为了自己的利益或按照自己的意志控制他人,只有为了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其他人的利益而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控制他人的义务。(注:参与张春著:《信托法原论》,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第100页)旧中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银行有信托业务,1952年全面废止。1979 10中央直属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成立,是中国信托实践的开始。2000年月日,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确立了信托目的合法、信托财产权益分离、信托财产独立、信托公平、信托继承和防止利益冲突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