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六部分试读与退学。

第三十九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进程,未完成20学分以上(补考后,下同)者,转入下一年级试读,试读期为一年。

第四十条试用期满后,学分未控制在20以下的,可以终止试用期。达不到要求者将被退学。

第四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尝试阅读一次。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退学处理:

(一)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教学活动的;

(二)对符合试读条件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

(三)经试读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年限内(含休学)完成学业的;

(五)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但拒绝缴纳学费的;

(六)经学校指定的医院确诊患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满后未申请复学,或者复查不合格的;

(8)本人申请退学。

第四十三条学生休学,由校长会议决定,学校发出休学决定书并发给本人,不能在学校公告送达。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在收到退学决定后10天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退学不是对学生的惩罚。

第四十五条学生休学后的有关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休学手续,其户口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二)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学校发给休学证书,在中等学校学满一学年者发给结业证书;未办理副学士学位证书者,离校后不予补发。无故不办理退学手续,学校将取消你的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