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设置管理条例
《大学人员编制管理条例》规定:人员编制的指导思想
用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理论?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科学配置学校人力资源,通过团队建设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和谐发展。
二、分配的基本原则
(1)合法化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确定编制,使学校编制管理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2)统筹规划、促进发展的原则。其编制确定要适应学校教育发展,并根据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和教育规模,统筹考虑,科学配置,促进发展。
(三)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需要配备工作人员。要求规范分配程序和量化方法,科学论证和认真分析工作任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分配,充分体现精简高效,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效率和水平。
(4)总量控制、保证重点的原则。根据学校实际,控制人员编制总量,收紧非教学科研人员编制,充分满足教学科研、重点学科、特色学科和重要管理岗位的需要,为建设高水平大学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对学科建设发展中需要加强的具有特殊功能或薄弱环节的关键技术岗位,政策要适度倾斜。
(5)动态管理原则。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每学年确定一次编制,确保各单位能够及时有效地适应工作任务变化的需要,优化教师结构配置。
第三,分配的依据
(1)《广东省教育现代化纲要》和《广东省教育现代化纲要实施意见》。
(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管理条例(草案)》。
(3)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教发[2004]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教育合格评估指标体系》(2006年第四稿)。
(4)《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2000]59号文件)。
(五)《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意见》(教育部[2000]2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育部[2005]2号)。
(6)《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部发〔2006〕87号)、《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部发〔2007〕59号)。
四、编制和审批
(一)制剂的分类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编制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要求,根据职能、任务和性质的不同,学校人员编制可分为专职教师编制、教学辅助人员编制、管理人员编制和专职科研人员编制四类。
1.专任教师编制:是指为完成高等学校的教育任务,从事教学(包括专任教师和外聘教师)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人员编制。
2.助教人员配备:指实验技术、学生实习指导、资料图书资料、档案管理等人员配备。
3.管理人员编制:指专职管理人员的编制。
4.专职科研人员编制:指学校为承担重要科研任务而专门配置的人员编制和经学校批准成立的专门科研机构配置的人员编制。
5.其他人员:主要指因工作需要而被录用,主要负责技能运维、后勤保障和服务的劳动者。
(二)批准制剂的标准
1.根据教育部计算的高校各类学生折算权重,计算该校达标学生数。
相当于普通生、专科生+硕士生的数量吗?1.5+博士生人数?2+留学生人数?3+预科生人数+进修生人数+成人全日制学生人数+夜大(业余)学生人数?0.3+函授人数?0.1
2.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教发[2004]2号)和《独立学院教育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2006年第四稿)要求我院生师比控制在18: 1左右。
生师比=学生人数/专任教师总数(其中外聘教师人数按1/2折算为专任教师人数)。
3.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设置与管理条例(草案)》要求,教学、科研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占学校人员总数的80%以上,其他人员不得超过学校人员总数的20%。为加强和充实教学科研第一线,适应我校建设、发展和教育教学的需要,各类人员编制按以下标准控制:
(1)教研编制:控制学校60%以上的人员编制。
(2)助教人员编制:控制在学校人员编制的20%以内。
(3)管理人员和工人的人员编制:控制在学校人员编制的20%以内。
(三)编制审批程序和审批部门
人员编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核定,原则上每学年核定一次。
1.相应职能部门根据学校人员编制原则、人员编制标准、本学年学生人数标准和学校本学年需要完成的教育教学任务,提出下一学年各类人员的人员编制计划。详情如下:
(1)教学科研编制:教务处制定编制核定办法,提出学年分配方案(科研处成立后,专职科研处制定编制核定办法,提出学年分配方案)。
(2)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编制:由学生处制定编制核定办法,提出学年分配计划。
(3)管理人员配备:综合办公室制定人员配备核定办法,提出学年人员配备计划。
(4)助教的编制由装备科确定,提出学年分配计划。
2.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学校各单位学年编制进行核定,提出全校人员编制增减方案,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3.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学年备考计划,并下发统一实施。
动词 (verb的缩写)机构管理
(一)编制和审批工作在行长统一领导下进行,行长办公会议负责审定各类人员配置计划,进行宏观管理。下学年教育规模确定后,归口职能部门提出下学年用人计划,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向校长办公会议提出编制计划。就业计划根据年度招生、院校增减、专业设置变化、教学科研任务等情况进行调整。学校人员编制管理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负责学校人员编制的日常管理。
(二)学校控制编制总数,各单位必须经学校批准,根据学科发展和工作需要,并作为聘任和调配人员的重要依据。各种制剂原则上不能混用。
(3)学校各单位在聘用人员时要综合考虑工作人员的职称、学历、年龄、性别、学历等结构,不断优化队伍结构,形成人才梯队,逐步建立一支素质高、结构合理的工作人员队伍。
(4)建立人员编制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逐步推行各单位人力资源成本预算制度。各单位会根据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育教学的需要,有意识地控制从业人员数量,提高工作效率和办学效益。
(5)学校后勤行业的实体和人员与学校教育教学编制分开,不占用学校教育教学编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自主聘用人员,负责工资福利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