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官员治国一点也不官僚。这有什么证据?
在上面,三种解决方案已经谈到,动态运行中的“钦制”不符合马克思·韦伯的“官僚组织”理论。当时没有回答。现在,答案终于可以揭晓了。
“秦制”的根本问题在于理论上“仪国”与权力无限的“一家一姓君”的制度冲突。
“秦制”的原始状态,即商鞅变法前后的秦国,是以春秋时期的“卿大夫”朝廷为背景设置的,这种朝廷也被称为“庶长老专政”。
在这种条件下,所有的“改革”都必须考虑到“原有既得利益阶层”的权利和诉求。所以商鞅变法后建立的一切爵位、兵制、官制,都给“原有既得利益阶层”留了“后门”,以争取对方的支持,形成新业态下的“权力联盟”。
这个“新权力联盟”最重要的权力是“人事优先权”和“立法权”。
在《军功章,一个虚无缥缈的《春梦》和《陈胜和光武为什么喊‘将帅宁要种子’的口号》?在两篇文章中,三个解释研究了秦国军队爵位制度中存在的“阶级上限”以及这一现象背后的“人事优先”。
血缘贵族所拥有的“采邑”和“高爵位”在商鞅变法后并没有消失,反而实际上愈演愈烈。从“采邑”到“诸侯”,可以说是历史的不竭,在进入秦国权力运行体系的过程中,无论是直接冠以“将军”还是“博士头衔”,他们都有着绝对的优先权
所有的道路都与秦境内的平民隔绝。
砍头、军官立功都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界定“天花板”,并没有制度性的规定去突破“天花板”。唯一的可能就是争取到给国王做官的机会,或者以官皇帝的头衔,讨好国王做“私臣”来抬高自己的地位,甚至是给后代。
换句话说,秦制度的官僚组织并不是单一法治下的理性组织,而是与世袭贵族身份统治并行的官员治理的国家,可以平衡这种法外统治,而恰恰是更大的世袭身份统治,即王权。
但是,与很多人心中的刻板印象不同,这些关于“贵族阶级”不愿意灭亡什么,反对“法治”什么的幼稚想法,并不符合历史事实。对“世袭贵族身份统治”的维护,并不是以“反对法治”的手段进行的,相反,是完全顺从的。
即“掌握立法权”。
从本质上来说,“以官治国”并没有损害“世袭身份的统治”,属于人人都需要的“好制度”。但“平衡”需要制度安排,“掌握立法权”也需要技术专业性。于是,一种新的制度应运而生,即“集体讨论制”。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秦涛在其博士论文《法律时代的议事制度:汉代集体议事制度研究》中对这一制度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他指出:
汉代的集体审议制度是指汉代各级法院或政府机构通过合议方式进行立法制度和司法决策的机制,通过集体审议形成的法律文书和司法判例具有最高效力。因此,集体议决制度本身既是汉代的基本法,也是研究汉代法律制度的枢纽。
这一判断不仅适用于继承了秦制的汉朝,而且对秦制本身的认识也具有深远的意义,因为维系秦制运行的核心法则是“法”,而不断实施和修订的“法”才是整个帝国最大的“权力”。
但这种认知其实是近代中国人受西方科学逻辑思维影响的结果,这是典型的“结构主义”思维,而真正的中国古代经验主义逻辑思维则可以导致另一种“思维”——“控制人”。
即“秦制三法”概括为以上三种解释:
(1)分单权;
(2)线路分散化;
(3)控制与亲人的稀疏。
正是这三条规律的“重叠”叠加,带来了商鞅变法时期从秦国到秦朝的种种制度变迁。
也就是一次又一次的权力划分。
帝国法院实行合议制,首都直接归国王管辖。在地方一级,城市和集会由医生管理。这是初始状态。尽管秦献公的郡制、人员招募和市场设置有一些小的变化,但它仍然类似于春秋时期的诸侯国制度。
商鞅变法开始后,建新都咸阳,秦国各地设郡。当初郡县有秩有史,地方组织官僚化完成,“治民”权威从旧体制中抽离,实际上完成了基层改造的第一步。
为了维持这一改革的运行,还引入了一项重要的制度创造,那就是“告汉奸并坐”,应该说是一种“管理技术”的创新,以发挥行政效率和问责的作用。
第二步,在“朝廷”之外构建“内史”和“州司令”的双重分权官僚结构,形成日常政务的决策层。只有“大事”和“立法”才会进入“朝廷”的“集体讨论”程序,相对架空了普通长老通过“朝廷”干预日常国家事务的权力。
秦惠文即位后,叛乱的被暴力铲除,秦国旧贵族也进入了新旧交替时期。比如履行了新的“军功爵位制度”,新的制度逻辑依然保证了血缘贵族的权益,双方达成了新的“同盟”。
从此,秦武王走向了“摆丞相”的时代,而增设“项榜”和“丞相”的核心目的,就是在官僚的“内史”和“州郡统帅”之外,再加一个“国王的老师和朋友”,也就是一个没有官阶的“私臣”,以掌管国家大事,进一步架空。
需要注意的是,此时到宣帝独裁时代,恰恰是秦国皇室和外戚在官员角色上最为活跃的时期,也是历史上“庶长”称号消失的时期,这在某种意义上说明了秦国皇权通过军爵制和“项榜制”成功地压制了旧血贵族。
然而,到了秦王赵翔中后期,通过六国“克庆”重新夺回王权的秦王赵翔,发动了一系列的扩张战争。以“关中”为中心的旧的文史国魏组织,完全不足以充当黄河、汉水、长江中下游的“大国”。
于是,文史十二郡成为“中”与“郡”并行的权力空间结构的结果,“文史”既管理“太仓”,又承担其他郡的郡仓“总会计”。“上尉”不仅管理本地区的官衔豁免,还承担其他县人事变动的“印章”。
外县成了一个又一个担负守卫任务的“军分区”。“内史”的简化版——郡长和“中尉”的简化版——郡长构成了郡以上的分权长官,但对郡政的干预十分有限。
与此同时,身兼“秘书令”的的“亲政”被选拔任命为“郡监”,其作用更类似于秦始皇统一前后代表监督军事记录和军事法在蜀中实施的“王”的作用,所以基本上没有写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
到了吕不韦时代,宰相逐渐从“国王的私人大臣”演变为“国政首脑”,原本应该在“集体议制”中与之对立的“将军”(即原来处于领主地位的“将军”)也因为六国血脉的加入而不再具有牵制作用,相对权力开始扩大。
代表王权的皇太后,受到了亲信大臣老爱的尊崇,只能与宰相吕不韦一争高下,以至于爆发了一大批清级官僚的叛乱。
因此,获得皇权的秦王极大地提升了“御史”主官的地位,并最终超越“内史”成为清级官僚的首领和最高级别的官员。
在调整后的秦代“文书国”制度中,宰相和御史成为平行角色,地位的不同演变为分工的不同,即前者处理秦律规定的日常事务,即负责按流程“封侯”;后者负责皇帝颁发的书籍的印章和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