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青年海事学生助学贷款申请政策及提前还款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郑晴〔2007〕50号)精神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帮助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青海籍大一新生和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目前由国家开发银行青海分行试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承办银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青海省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第四条青海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代理行)代理办理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承办银行委托,代理行协助对各县(市、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结算管理。

第五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借款人账户所在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按照“防范风险、方便贷款”的原则办理。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为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青海省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协调工作,加强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研究解决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协调教育、财政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组织宣传相关政策,落实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教育厅是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牵头单位,青海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资助办)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各州(地、市、区)教育局建立和完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州、县资助中心),组织、指导、考核和监督县资助中心开展贷款管理和还本付息工作。负责申请和收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并按时足额划拨到承办银行专用账户;依托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个人信用查询功能,建立和加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个人信息管理。

第八条省财政厅负责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安排和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负责协调辖内教育局在代理行设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专用账户,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承办银行应当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操作规程,负责贷款的审核、发放和管理,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有贷款需求的经济困难学生能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并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贷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高校、就业单位之间的贷款产品、信息和信用链接,形成助学贷款全过程的信用管理。

第十一条州(地、市)、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人员编制从教育行政部门现有教育编制中调整落实,加强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州(地、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积极参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管理,参与协调相关事宜,统筹安排州、县资助中心的业务经费,并会同教育部门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州救助中心主要负责地方贷款工作的统计汇总、监督检查。县资助中心作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具体经办机构,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前组织和贷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入学前户籍为县(市、区)的高校新生和在校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以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调查和认定申请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估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计划;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和初审等管理工作。

(二)接受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委托,与贷款学生家庭建立联系制度,跟踪贷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受承办银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定期向省资助办、高校和经办银行报送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

(三)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宣传工作,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新闻媒体,以广大人民群众和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在县(市、区)范围内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咨询。

第十四条普通高中应配合县资助中心和承办银行向学生提供当年高考招生情况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协助申请、审批和发放贷款。高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其诚信意识,督促其毕业后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县资助中心的需求,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加强与县资助中心的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十五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批准设立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并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录取通知书的大一新生或在校大学生发放的。

第十六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和家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国国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4.学生本人、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县(市、区)户籍和家庭居住地。

(2)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家庭经济困难,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符合下列特征之一的。

(1)农牧区贫困特困户和城市低保户;

(2)孤儿和残疾学生家庭;

(3)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4)家庭主要收入的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的;

(5)没有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6)父母双方均无业;

(7)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的;

(8)其他贫困家庭。

第四章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七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最高额度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具体数额根据学生就读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以及家庭贫困程度确定,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实行一次申请,逐年签订贷款合同,逐年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照全日制本科学制加14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4年以上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还款期限相应缩短。

第十九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为准,不得上浮。

第二十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收取。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承担。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的两年宽限期为宽限期。宽限期结束后,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金。鼓励提前还款。除应付本息外,提前还款不额外收费。

第五章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二十一条贷款申请。在县资助中心的指导下,全省普通高中向即将毕业的学生宣传生源地信用贷款政策。准备升学并有贷款需求的学生按规定格式填写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表(由县资助中心提供),向所在中学提交贷款预申请。各中学以班级为单位,根据贷款对象和条件,提出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生名单。经校内公示、审核后,将拟贷款学生名单及在校期间表现证明报送县资助中心。

获得正式录取通知书后,拟借款的贫困学生应向县资助中心提出正式申请,填写《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统一申请表》(CDB提供),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借款人(学生及其家长)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户口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

(3)学籍证明:新生提交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校学生应出示本人学生证和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本人在该高校未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贷款审查和合同签订。县(市、区)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认真核实学生家庭情况,并在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县资助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与审核通过的学生和借款人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由县救助中心将相关资料转到代理银行,为借款人开立个人账户(用于发放贷款资金和回收本息)。

第二十三条填写回执。借款学生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回执向学校申报,由学校按回执要求填写并盖章,借款学生在规定时限前将回执寄回当地县救助中心。县资助中心将借款合同和收据进行整理汇总,并提交给承办银行。

第二十四条贷款审批。承办银行及时对借款合同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送省援办,再逐级送县援中心,由县援中心转经办银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开立专用贷款账户。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在结算代理机构设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专用账户,用于承担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发放和贷款本息的回收。

第二十六条贷款发放。承办银行根据审批结果,将贷款发放到省资助办在开发银行开设的账户,再由省资助办发放到县资助中心在经办银行的专用账户,经办银行将贷款资金划拨到借款学生的个人账户,再根据借款人就读高校的要求,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拨到借款人所在学校的账户。

第六章贷款贴息和本息回收

第二十七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部门全额补助,中央高校录取学生和地方高校跨省就读学生的贷款利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贷款贴息由省财政承担。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银行在每年结息日前30个工作日(65438+2月20日)预结利息,由县资助中心审核预结利息并逐级上报省资助办汇总,省资助办上报承办银行审核确认。结息确认后,由省资助办向主管部门申请贴息。中央财政承担的贴息由省级资助办汇总并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按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省级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由省资助办代收后在年度结息日前直接支付给指定的承办银行。

第二十九条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贷款利息的计息期自当年9月1(含1)起算。借款学生毕业、休学、退学或按学籍管理规定被注销学籍时,借款人应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日(含1日)起支付本息;已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时,恢复贴息的起始日期为当月1。

第三十条学生毕业后,贷款进入还款期。县助学中心根据借款合同在贷款本息到期日前与经办银行核对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提前通知借款人将相应资金存入个人账户。代理银行在结息日或还款日从学生个人账户中扣划到期贷款本息,划入结算账户,并及时出具扣划清单。

第七章风险补偿管理

第三十一条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按照当年贷款额的15%确定,承办银行作为专项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对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高校录取的学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风险补偿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省属高校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分别分担50%。中央财政支付的风险补偿金,由省级资助办收取并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办理划转手续;省财政负担的风险补偿金由省援办收取后,于每年2月20日前直接划入开发银行。

第三十二条建立风险补偿的激励约束机制。风险补偿金超过贷款损失的,超出部分由承办银行奖给县融资中心,用于弥补县融资中心日常工作经费;不足以补偿相应违约贷款本息的,不足部分由承办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

第三十三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违约本息按上述方式代偿后,由县资助中心继续负责催收贷款学生所欠本息,追偿后纳入风险补偿金专户管理,待下一年度风险补偿金结算时再按相应的本息比例返还给县资助中心。

第三十四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呆账由承办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自主核销。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州、县资助中心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