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新华学院2022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宁夏大学新华学院2022年招生简章
第一条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由宁夏大学主办的全日制本科高等学校。为保证学院健康、有序、高效的招生工作,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本着依法治国的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所有报考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本科的考生。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三条学院名称:宁夏大学新华学院
第四条学院代码:13325
第五条学院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686号
第六条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
第七条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三章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八条学生一经录取,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毕业时颁发学业证书。机构名称为宁夏大学新华学院,证书类型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要求,符合《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颁发证书。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院根据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要求,分省份、分专业编制招生计划,学院分省份、分专业招生计划的分配根据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毕业生实际就业情况、考生对学院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进行。
第十条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数经上级批准后,由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招生规则
第十一条招生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生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原则上,英语是学院所有专业的主要外语。
第十三条学院内所有专业男女考生均可报考,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准入规则:
(一)查阅档案的比例。学院根据学生所在省招投档比例进行调档。
(二)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本省征兵的有关规定办理;对有特殊录取要求的省份,执行本省的录取政策。
(三)宁夏文史理工类考生排名办法:同一科目考生按总成绩(高考文化课总成绩与政策照顾成绩之和)由高到低排序,总成绩相同时,按单科顺序和成绩排序。文史顺序为文科综合、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科科目排序是理科综合、数学、语文、外语。同时,考虑到考生志愿填报的专业级差,专业之间的级差为1。
(4)学院承认宁夏教育考试院组织的体育专业考试成绩,不再单独组织体育专业考试。宁夏体育考生排名办法:根据宁夏教育考试院下发的录取文件,实行平行志愿录取模式。高考总成绩达到我区相应体育文化课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体育专业成绩合格,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5)学院承认宁夏教育考试院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联考成绩,不再单独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宁夏艺术类考生排名办法:根据宁夏教育考试院下发的录取文件,实行平行志愿录取模式。高考总成绩达到我区相应艺术文化课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艺术统考成绩合格,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按照高考总成绩占30%的比例计算,自治区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按总成绩750分折算)占70%。详见《宁夏大学新华学院2022年艺术类招生章程》。
(六)对符合加分或降分入档条件的考生,按有关规定处理。被录取的考生在入学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试。不符合招生条件或违规的考生将被取消资格。
(七)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8)当考生专业志愿达不到要求但受到专业调剂时,学院将根据其他专业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达不到专业志愿,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辞退。
(9)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由学院发给录取通知书,录取结果在学院招生网站公布。所有被录取的考生,由各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按程序在当地媒体公布。
(10)学院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生源招生办批准,可对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第六章身体健康要求
第十五条考生体格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高等学校体格检查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报考音乐学专业的考生必须五官端正,无视觉、听觉、发声器官或躯体疾病;报考舞蹈表演专业的考生须五官端正,无视觉、听觉、发声器官及躯体疾病,男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0 cm,女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0cm;报考美术专业的考生必须是色盲,体质弱等。
第七章奖学金
第十七条学院设综合奖学金,奖金数额为500元-1500元不等,专项用于奖励在校学习期间成绩突出的学生。在校学生可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申请国家奖学金(标准:每生每学年8000元)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每生每学年5000元)。
第十八条学院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俭学的机会。在校学生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申请每学年2000-5000元的国家助学金。
第八章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学费和住宿费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艺术类:20000元/学年;体育:17000元/学年;文科、理工科:15000-16000元/学年;住宿费:800-2000元/学年。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条咨询联系方式
院校招生电话:0951-2062629;0951-2062548
高校招生传真:0951-2062548
学院网站:
第二十一条高校招生工作在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其下设的招生办公室负责实施。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承担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院此前关于招生工作的要求和规定与章程有抵触的,以章程为准;本章程与国家或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