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法学院的历史沿革

起源于1905成立的广东法政学堂,该学院是旧中国最早的新式法政教育机构之一。1912学校更名为广东政法学院,1923更名为广东政法大学。1924年,孙中山先生在广东公法大学、国立师范学院、广东农学院的基础上创建了国立广东大学,即后来的中山大学,广东公法大学随后成为国立广东大学的法学院,并于1931年发展成为这所学院。1952年全国院系大调整,中山大学学校与法律系撤销。65438-0979,中山大学重开法律系,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海牙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员郑端木为首任院长。1993法律学院、政治科学与行政管理系、社会学与人口研究所成立中山大学法律与政治学院。2001年9月,中山大学撤销法政学部,在原法学学部基础上重建。

自1998起,学院按照法学专业进行本科层次招生。2004年,该专业入选广东省名牌专业。学院目前拥有一个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和一个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法学理论和诉讼法学学科是广东省重点学科,刑法学课程是广东省精品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