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交易合规研究员齐爱民:鼓励金融教育探索行业交易规则。

数据交易专家访谈求教。

数据交换的核心竞争力在于高效、合规、安全。要系统研究数据交易方式和交易场景,推进数据产品标准化,创新探索新的交易模式。中国大数据交易行业仍处于初级探索阶段。虽然得到了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但是大数据交易的发展存在很多障碍。

那么,国内数据交易市场的现状如何呢?数据交易存在哪些问题?数据交易需要怎样的发展路径?齐爱民曾经带队调研过杭州、贵阳、武汉等地的数据交易场所。重庆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重庆大学国家网络空间安全与大数据法治研究院院长。他就上述问题接受了杜南的专访。

主要基于政府主导的大数据交易平台模式。

:齐教授曾经带队去过很多数据交易的地方调研。据你观察,目前国内数据交易市场发展现状如何?主要有哪些类型?

齐爱民:目前,各地积极响应国家关于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规划。2021期间,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上海数据交易所相继成立,中新天津生态城获批设立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整体来看,我国在数据确认、数据定价、交易模式、制度建设等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

在交易类型上,我国以政府主导的大数据交易平台模式为主,包括互联网企业生态系统内的数据交易和第三方数据公司推动的数据交易。对于大数据交易平台中的数据交易,目前主要以央企、国企、研究机构为交易主体,商业机构出于合规风险等考虑,并未大规模参与大数据交易平台。在交易内容上,每个交易平台都不一样。有些交易平台提供API数据服务,有些交易平台提供处理过的数据产品,有些交易平台提供原始数据集。

杜南:在数据交易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是什么?经过几年的发展有所改善吗?对此有什么建议吗?

齐爱民:我们调查了2016前后北京、上海、杭州、贵阳、武汉的大数据交易平台,发现了七个问题,包括:各类数据主体缺乏* * * *概念;数据交易平台定位不明;数据交易缺乏统一标准;数据的法律属性和所有权有争议;交易规则理论亟待创新;跨学科人才缺乏,实训基地建设不足;政府数据分类不明,存在交易风险。

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在数据要素市场的顶层规划和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发展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数据流通的基础法律制度建设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几乎陷入了业务停滞的状态,国内类似的大数据交易所也尚未形成相对成熟的商业模式。在我看来,应该借鉴前几年大数据交易平台实践探索的经验教训。一方面,要鼓励各地开展大数据交易试点和规则制定。另一方面,也要从法律层面解决数据归属、数据价值评估、数据交易边界等基础问题。

杜南:目前市场上的数据交易平台主要包括政府数据交易场所和数据服务提供商。他们的优势是什么?随着数据的应用越来越精细化,你认为哪些数据更符合市场需求?

齐爱民:目前国内比较知名的大数据交易平台,如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上海数据交易所、贵阳大数据交易所等,主要是政府支持的。这些数据交易场所具有较高的公信力,能够在地方政府的推动下扩大参与者范围,激发数据交易主体的积极性和交易市场的活力,能够促进数据资源整合,规范交易行为,降低交易成本,增强数据流动性,在数据来源和规范运营方面具有较大优势。

数据服务商以服务客户特定的数据分析需求为目的,通过将合法收集的数据经过处理后提供给客户来获取利润。他们的服务方式更加灵活多样,比如帮助客户进行消费者身份验证和欺诈检测,为客户提供营销效果分析等。在我看来,一些高度数字化的领域,如金融、医疗、教育、交通等领域,对人们的生产生活影响很大,更符合数据交易市场的需求。

杜南:高质量的数据主要集中在政府部门、头部互联网平台和金融机构手中。我们需要如何培育多元化的数据供求市场和交易场景?

齐爱民:我认为有必要建立一些基本的法律制度,比如数据的法律性质,数据交易的边界等。一方面是优质数据的掌控者敢于主动发布数据,另一方面是数据需求者可以放心使用数据。数据交易市场的培育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要过分依赖大数据交易平台,这是目前的主流模式。还应鼓励金融、教育等数字化程度较高的领域探索行业内的数据交易规则,从而形成多元化的数据交易市场。

杜南:中国的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被视为网络空间治理和数据保护的三驾马车。数据交易目前还面临哪些新问题?如何完善交易模式和法制建设?

齐爱民:中国近年来在网络空间立法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为数据交易确立了一些基本边界,但数据交易仍面临权属不清、定价模式不成熟等问题,阻碍了数据的自由流通和开发利用。我国民法典第127条肯定了数据的合法性,为数据交易的专门立法提供了民事基本法的支持。

我认为,首先应该在民法层面确立数据的法律性质。其次,通过部门规章等方式建立数据资产评估体系,推动多元化数据定价模式的形成。最后,应对大数据交易平台等数据服务提供者建立准入门槛和备案登记制度,政府与平台合作监管模式,加强对平台内交易主体和活动的合规性审查,特别是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和国家数据主权的风险评估和防范。

杜南:数据所有权是数据立法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深圳出台了国内第一部全面的数据立法,提出了数据权益的概念,上海数据条例提出了授权运营。2022年6月25日,天津发布《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目前立法层面的数据确认和数据交易是怎样的体验?地方数据立法何去何从?

齐爱民:数据确认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数据不同于传统的有形商品,它是非竞争性的。直接采用确认的方法可能不利于数据的流通。目前,我国法律层面尚未确立数据的所有权,但对数据交易活动的发展和边界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比如《网络安全法》第42条允许向他人提供匿名的个人信息,为数据交易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数据交易中介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数据提供者说明数据来源,对交易双方的身份进行审核,并保存审核和交易记录。《民法典》、《刑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禁止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法律底线。

在推进数据交易方面,深圳、上海、天津等地进行了地方立法探索,内容更多的是鼓励市场主体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进行数据交易的创新实践。在我看来,对于一个刚刚建立的、不成熟的市场,应该给市场主体更多的探索自由。在各地纷纷建设大数据交易平台的情况下,应允许地方政府根据当地数据交易实践制定具体的交易规则,如《天津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并在规则适用过程中不断完善数据交易制度,待相关经验成熟后再提升为国家立法。

出品:杜南大数据研究院数字政府研究中心

策划:王海军统筹:邹颖凌辉山研究员:袁炯贤设计:刘银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