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业大学2020年招生政策解读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有关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哈尔滨商业大学”,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由南北两个校区组成,分布在松花江两岸。北校区(主校区)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雪海街1号;南校区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达街138号。哈尔滨商业大学是一所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隶属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以下简称“校”。
第三条学校创建于1952,是新中国第一所多科性商科大学。经教育部批准,1958开始本科教育,1982开始研究生教育。拥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是黑龙江省十所重点大学之一。2012入选全国高校。
第四条学校本科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教学的校领导和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本校招生工作。
第六条学生处是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七条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学校的分省和专业招生计划;
(三)制定本校的招生章程;
(四)组织招生宣传工作;
(五)组织实施我校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我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七)组织我校自主招生考试和专项招生考试,负责考试安全,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和处理结果报学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
(八)履行相应的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职责;
(九)支持相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中的其他工作;
(十)根据考生或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根据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编制上报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及时公布。学校招生地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西、山东、陕西、河南、安徽、江苏、浙江、江西、福建、广东、甘肃、湖北、湖南、四川、青海、云南、贵州、海南、北京、天津、上海。同时,学校具有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的资格。
第九条为调节地方统考网上生源不平衡,根据有关要求,我校预留计划不超过当年计划总数的1%,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同时,预留计划数量和使用原则将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十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和省(市、区)招生部门的有关规定。
(一)各专业录取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的考生中,身体条件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档案调剂要求的,查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根据各省(市、区)招生计划数和有关规定确定;
(三)根据高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4)入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分数)的原则分配专业。分数(原分数)相同的,先按所报专业志愿顺序分配专业,再按是否享受照顾政策分配专业,最后按投档排名分数分配(无排名分数的,以省级招生部门制定的相关投档规则为准)。高考成绩达不到专业志愿且不服从调剂的,予以辞退。
注:江苏省按照投资效果优先的原则分配专业。
(5)学校在填报考生电子档案时认可当地省(市、区)确定的照顾政策,但先按考生原成绩分配专业;
(6)学校的英语专业和商务英语专业以英语授课为主,俄语专业以俄语授课为主。建议考生谨慎报考;
(7)录取时,男女考生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学校录取结果由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考生也可通过学校的本科招生信息网查询或拨打招生咨询电话。
第十二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省(市、区)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考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文化课统考。2020年学校使用艺术类专业省(市、区)级统考成绩,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必须达到本省(市、区)普通高考本科控制分数线。学校根据招生计划,按照美术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美术专业课成绩相同的,按照所报专业志愿顺序和文化课考试成绩排序)。
第十三条高水平运动队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按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按专业组织基础教学。第三学期学生根据学习成绩和意愿选择本专业专业,第四学期进入相应专业达到《学籍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按专业授予毕业证书和学位。具体实施办法参照《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招生按专业培养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五条被录取攻读会计学硕士学位课程的学生,符合相关条件后,可继续在我校攻读硕士学位。培养过程中将实行动态考核、分流培养的管理机制,具体实施办法参照《哈尔滨商业大学“硕士、硕士”连续培养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学费标准
第十六条学校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收费标准详见招生简章)。
第六章证书颁发
第十七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其他
第十八条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本科生奖学金。学校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资助体系,帮助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对在学校招生中违反招生程序和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联系方式
本科招生时咨询电话:0451-84805261。
本科招生办电话:0451-84865257
学校网站:www.hrbcu.edu.cn
本科招生信息网:zsb.hrbcu.edu.cn
微信小程序: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招生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教育部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根据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处。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