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财务处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与国外大学校际学生交流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规范校际交流学生的选拔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此类项目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校际学生交流项目是指我校与国外机构签订的校际学生交流合作协议,双方互派学生到对方学校学习不超过一年(包括教学实践、课程学习、合作研究等)。),并且双方互认学分,免除学费等费用。通过校际交流开展的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就属于这类项目。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际交流生,是指通过前款校际交流项目,由我校选派到境外高等院校学习的学生。参加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应为我校全日制正式注册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外院系开展的校际交流活动中的学生管理。
第四条国际合作与交流部负责校际学生交流项目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调度与选择
第五条校际交流项目选派出国(境)学生的原则是“学生自愿报名,院校择优录取,学校集中评审,学生报名派遣”。博士层次交换生的选拔原则是结合学校师资培养计划,优先考虑正在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
第六条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部负责与国外高校沟通,根据校际交流协议,提出选送学生的条件和要求,向全校相关学院和专业的学生发出选送通知。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填写《大连海事大学学生出国留学申请表》,提交在校成绩单及相关外语考试成绩。申请材料发到各部门后,再上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
第八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负责组织评估小组对候选人进行评估,通过笔试和面试确定候选人。评审小组原则上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相关院校负责人和专业外语教师组成。
第九条校际交换生选拔标准:
1.我校正式录取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全日制学生(国防生、委托生除外);
2.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品德良好,对祖国建设有事业心和责任感;
3.学习成绩优秀,按培养计划无不及格课程,专业知识扎实,外语水平高;
4.在我校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违法行为和严重违纪行为;
5.身心健康,具有出国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
6.满足交换机构的其他特殊要求;
7.没有拖欠学校学费、书本费、宿舍费,有贷款的要全部还清;
8.承诺履行校际交流项目协议和本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十条评价应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评价结果经评价小组通过后,按一定差额比例向全校公示。公示结束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将候选人的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境外机构。最终录取名单以国外院校录取通知书为准。
第十一条涉及学校教师的交换生选拔,由学校人事部门和研究生院共同确定。各学院按上述程序负责国际交换生的选拔工作,选拔结果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出国前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选派出国交流学习的学生,应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宜,并按对方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擅自与对方联系。
第十三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和各科室分别负责指导和帮助选派的校际、校际交换生办理出国留学相关手续,并对其进行出国前教育。
第十四条国际交换生出国前,应与学校(学校)签订《大连海事大学留学协议书》,明确医疗和意外责任、经济保障责任、留学期间按时返校承诺等。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负责校际交换生协议签订的管理,各学院负责校际交换生协议签订的管理。
第十五条国际交换生出国前,必须办理出国留学手续。出国留学交流的手续由学生本人申请,由学生所属院系向国际合作交流处申报,国际合作交流处通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办理学籍后,学生方可离校。未经申请或申请批准擅自离校者,学校不予承认,按擅自离校处理。
第十六条交换生离校前,其所在部门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其保持经常联系。关心他们留学期间的思想和生活,在留学中给予必要的指导。
第十七条校际交流学生在我校担任教师,离校前,还应当与学校人事部门签订工作协议,按期返校。
第四章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国外院校对国际交换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不收取学费,但学生应在出国前正常向我校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是该专业的年费标准。
第十九条学校间的交换生必须自行办理护照和签证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校际交流学生必须按规定购买境外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一条国际交换生出国时应委托一名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和经济偿还能力的人作为其在中国的代理人和担保人,并向学校提供担保人的详细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学生如果中途要更换担保人,应提前告知学校,并提供新担保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的书面证明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校际交换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不享受学生的所有福利。
第五章学籍、学分和考试管理
第二十三条派出的国际交换生仍为我校注册学生,必须遵守我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完成我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应符合我校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校际交流项目涉及的课程和学分,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公室负责与国外高校沟通,获取课程具体信息,由相关学院组织学院专业委员会确定备选课程和学分,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在校际交流中选择的国外课程应符合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专业课程应与学科规定的课程相同或相近。所选课程和留学期间的培养计划要报所在学院和导师审核确认,最后报研究生院确认。国内外研究生总学分不低于24学分,学位课程不低于14学分。研究生院将根据其在国外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改变学科和专业的培养方案,但不能超过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
第二十六条校际交换生在对方学校的课程和学分,应当按照我校认可的替代课程和学分进行折算。转制后,根据我校培养计划进度,未修课程仍有缺失,由交换生根据学校开设情况自行选择课程进行补修。
第二十七条涉及毕业班的交流本科生需在规定日期内返校参加答辩,并提交毕业资格审查所需材料(包括学习成绩、符合规范的电子照片等。)毕业资格审查前到学院教务处。逾期申报的课程成绩视为无效,不能如期取得毕业资格。如需延长学业,需在毕业当年4月底前(以学院收到申请的时间为准)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延长学业手续,否则按应届毕业生办理。
第二十八条交换生研究生需要延期答辩的,按照《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提前或延期论文答辩暂行规定》办理。
第六章调度期间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交换生到达接收机构后,应在1周内将地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其所在部门指定的联系人,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各部门应在收到派出学生反馈后3天内,将项目派出的所有学生上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
第三十条校际交流的留学人员,学生应当每月向所在部门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报告其在国外的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三十一条校际交流学生应当遵守我国和所在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要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要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有涉及国家和学校利益和声誉的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当地中国使领馆或机构、学校报告。如有违纪,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派出部门应具体负责学生的管理工作,负责与学生保持经常联系,定期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学习生活情况,并随时给予指导,使其顺利完成学业。加强对派出学生的诚信教育,督促其按时返校继续学业。
第三十三条交换生在国外学习期间违反当地法律或国外大学纪律,被责令回国的,按我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第三十四条校际交换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转学或转往第三国居住。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必须提前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不能超过两周。逾期不请假或不归者,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校际交换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出国学习任务的,应当申请返校完成学业。原则上,缺勤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可插入原班级学习。超过1个月,则转入下一年级。
第七章回到学校管理
第三十六条校际交流生应在返校后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部门报到,提交留学总结(不少于2000字),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通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办理恢复学籍手续。
第三十七条交换生返校后,应在1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供学业成绩,由学院根据成绩统一审核学籍,并按有关规定上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
第三十八条交换生所在学院应及时召开座谈会和报告会,被派往学院的学生应向学院师生汇报自己在国外学习的经历和体会,分享学习成果,提高全体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发布实施前已经开展的项目仍按以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事务处、财务处、人事处等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1)学校与学生个人签订的大连海事大学校际交换生留学协议样本。
(2)大连海事大学学生出国交流学习申请表。
大连海事大学校际留学生交流协议(边境)
大连海事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
大连海事大学(以下简称甲方)的法定代表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为
第一条:甲方接受乙方申请,同意通过《国外友好大学学生交流协议》派遣乙方出国交流学习。
第二条:甲方将乙方派遣至_ _ _ _ _ _ _ _ _ _年月日
第三条:甲方及相关部门应指导乙方制定具体的出国学习计划。甲乙双方约定的留学内容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四条:乙方应牢记安全防范意识。根据国家政策和派出单位的规定,乙方应自行购买国(境)外医疗保险。乙方出国后,应根据留学所在国家(地区)和学校的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因未购买医疗保险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乙方在国外期间,应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关于出国人员的规定、所在国(地区)的法律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根据校际学生交流协议,乙方交流留学期间,免交国(境)外学校学费,但乙方应正常向甲方支付学费和住宿费。
第七条:乙方必须按约定时间回国,无特殊原因不得提前终止、延期或变更出国(境)内容;如因不可抗力而终止,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变更。
第八条:甲方认为必要时,有权决定通过我驻外使领馆向乙方所在国(地区)的有关部门或个人送交本协议的副本。
第九条:乙方回国后7日内向甲方报到,按有关规定提交出国(境)总结,并办理学分转换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甲方违反本协议时,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级部门投诉,要求甲方的上级部门责成甲方执行本协议并赔偿损失。如有必要,乙方可向中国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乙方违反本协议时,甲方将根据乙方违约情况对乙方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如有必要,甲方可通知乙方留学所在国(地区)的有关部门,或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经甲方同意,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如乙方违约,担保人需认真协助甲方追究乙方责任。 如乙方违约,保证人不履行职责,保证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超过批准时间,逾期时间达到一个月,甲方自动退学,甲方保留索赔各种损失的权利;必要时,将直接向派遣国(地区)有关单位通报乙方违约情况,要求协助督促乙方遵守协议。
第十三条:乙方因违约同意自动退学后,甲方将乙方档案移交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相关档案保管部门,档案保管费用由乙方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本协议自各方公证或签字之日起生效,签字各方保证遵守。有效期至乙方到甲方单位报到并完成相关手续之日。如有必要,经三方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16条:其他:
1.乙方每月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向甲方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
2.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执两份,乙方和乙方担保人各持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字)乙方(签字)
学生编号
身份证号码:
甲方代理部门公章及乙方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信息:
与乙方的关系
年月日月日月日。
大连海事大学学生出国交流学习申请表。
姓名(中英文)
出生日期:
年月日照片
性别:国籍:政治观点:
学生类别:□本科□硕士□博士□拟毕业日期:年月。
大学和年级
和专业:
申请机构名称
和学习时间:
重要的
综合排名
重要的
学业成绩排名
外语水平(姓名、分数、参加各种考试的时间)
报名时请附上成绩证明和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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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和电子邮件
当前家庭地址和电话号码
经济担保人(父母)姓名/年龄/工作单位
地址/电话号码
以往出国(境)经历
简历(高中以上)及获奖情况:
出国留学计划(请详细描述留学目的,留学计划另附500字,由本人在A4纸上书写)。
中队指导员综合评价:
讲师签名:时间:
学院推荐意见:
院长签名:
公章时间:
申请人签名:填表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