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福州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认真阅读本专业的培养计划,在导师的指导下,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学校公布的开学计划选课,确定个人学期学习计划,自主安排学习过程。一般来说,理论课的学分(包括复读)每学期不得超过30学分,但不得低于15学分。

第十三条学生所选课程经审批同意后,一般不得随意撤销。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在课程开始后两周内向学院提出退课申请,经学院院长批准后生效。如需重选其他课程,须在开课两周内重新申请,未经批准的新选课程成绩不予认可。

第十四条学校允许成绩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免于听力和选修相关课程。

1.免修:学生通过自学基本掌握了下学期要开设的一门课程的内容,可以在学期末申请免修(自学笔记、习题等。课程的必须上交),经学院院长同意,免试参加学院安排的考试,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者,准予免试。每门课程只能申请一次免试。

2.免听:上学期平均绩点在3.0以上的学生可以在开学第一周内书面申请免听一门课程。经学院院长批准后,可以不上课,但要按时完成作业,参加期中考试和课程实践教学,才有资格参加本课程的期末考试。学生不应在一个学期内申请两个以上的课程。

3.政治理论课、德育、体育、军事理论、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得免除听课和上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