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预防校园暴力和性侵?
另一则新闻是“班主任组织聚餐摸女生,8名女学生被咸猪手折磨”。毕业前夕,已经结婚生子的班主任突然组织聚餐。没想到,当晚参与聚餐的9名女生中,有8名遭到了咸猪手不同程度的攻击,随后有同学报警。目前,警方和涉事高校回应,此事介入调查。
长期以来,随着社会物质生活的繁荣和部分人道德意识的下降,校园暴力和性侵事件频发。也得到了政府、社会、学校的高度重视。
那么,学校应该如何预防校园暴力和性侵呢?
一是加强领导,确保师生安全。
各级政府及其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学校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师生安全。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完善制度,细化责任,设立处理安全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工作机构,落实具体工作部门,组建相应的救援队伍,防范和处置校园突发事件。要加强防范,提前部署,提前工作。根据学校和学生工作特点以及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编制校园安全事件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及时开展预防、疏导和化解工作,有针对性地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全力保障师生安全。校园发生突发事件,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应对和恢复工作。同时,要向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报警求助,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各级政府及其教育部门要把学校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统筹安排,认真检查,注重实效。各级各类学校要通过发放安全教育手册、安全教育课、交通安全知识进课堂、宣传常用急救知识、组织安全知识竞赛等方式,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让师生掌握更多的安全知识和急救知识,提高应对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能力,让师生远离事故灾难。
三、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隐患。
各级政府及其教育部门要组成工作组,深入小学、中学和高校,督促学校加强安全管理,排查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各级各类学校要组成专门工作组,深入分校、年级、班级,做教师工作、学生工作,注意掌握师生思想动态,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等不稳定因素,稳定师生情绪,避免因小摩擦、纠纷、矛盾引发大事件。要坚持校园安全检查巡查,重点检查教师办公室、学生教室、食堂、宿舍、浴室等场所的安全,以及楼梯台阶、楼梯扶手、门窗玻璃、雨水井、排水井的安全,及时消除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加强法制教育,预防暴力事件。
各级各类学校要坚持开展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理想未来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学生的法制意识,增强学生守法意识。要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开展谈心谈话、家访活动,加强与学生的思想沟通和心理交流,及时调整学生不稳定情绪,注意排查消除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化解学生之间的矛盾纠纷,防止小事酿成大事件,引发突发事件。特别是高校要做好贫困生帮扶工作,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同时,要对那些“问题”学生给予更多的关心、沟通和引导,帮助他们消除自卑心理,克服心理和人格障碍和问题,减轻心理压力,增强心理承受能力,正确面对生活、现实和社会。公安、文化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周边网吧的管理,严厉打击破坏学校安全、抢劫学生钱财、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为学校安全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如何预防校园性侵?
第一,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性知识和防性侵教育。
未成年学生对老师性侵的抵抗力较低的原因,除了对老师的敬畏和自身的软弱,还有对性知识和防止性侵知识技能的缺乏。
为学生提供适当的性知识教育和防止性侵害,早就被列入国民教育规划和大纲。教育部2007年3月发布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小学4-6年级学生应了解应对性侵害的一般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初步了解青春期发育的基本知识,形成明确的性别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初中生要学习处理性侵害等突发事件的基本技能,了解青春期常见问题的防治,形成维护生殖健康的责任感,了解艾滋病的基本知识和预防措施,形成自我保护意识;高中生要掌握预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识和措施,正确对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学习健康的异性交往方法,学会用适当的方法保护自己,防止性骚扰,在受到性骚扰时用法律保护自己。5438年6月+2008年2月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规定,小学一、二年级学生应了解“我从哪里来”的相关知识;三四年级学生要了解身体主要器官的功能,学会自我保护;五六年级的学生要了解青春期的生长发育特点,青春期男女生的差异,女生初潮及意义,男生第一次遗精及意义,青春期的个人卫生知识。初中阶段,要学会识别容易发生性侵害的危险因素,保护自己免受性侵害;高中阶段,要了解婚前性行为严重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避免婚前性行为,了解预防艾滋病的知识和方法。上述两个《纲要》明确提出了各年龄段阶段性教育的目标和内容,为中小学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提供了指导性依据。
在对学生进行性教育的过程中,学校首先要努力让未成年学生知道隐私、身体自主、性侵犯的含义,让学生明白身体是自己的,任何人都不能随意触碰;你的身体可以分为“可触摸区域”和“不可触摸区域”。对于“不能触碰的区域”,尤其是私密区域,除了父母给自己洗澡或医生检查身体等少数情况外,应拒绝任何触碰。对于让你感到不舒服、不自在的肢体接触,不管对方是谁,你都可以拒绝让他接触或靠近;如果有人摸你,叫你“保守秘密”,不要害怕。一定要告诉你的父母,你信任的老师或者其他大人,否则事情只会变得更糟。其次,学校要让未成年学生明白,性侵未成年人不仅严重损害他们的身心健康,而且严重触犯法律,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再次,学校也要教给未成年学生预防性侵、实施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技能,比如教育学生陌生人或熟人可能是性侵者;一起出门、上学或回家,不要待在没人的地方;和异性独处时不要关门,不要单独去异性宿舍;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或他人的饮料和食物;当别人想性侵自己时,要大声呼喊。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方式自卫:用手指刺对方眼睛,用膝盖顶对方胯部(前两者可同时进行),用手肘猛击对方胸部,伺机迅速逃离;一旦不幸被性侵,要及时告诉父母或老师,不要急于清洗身体。你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按照相关部门的安排及时去医院检查治疗。
第二,严把教师入口关,加强教师法制和师德教育。对于学生来说,来自老师的侵犯往往让他们防不胜防。当老师向学生伸出罪恶之手时,后果将是灾难性的。鉴于教师职业的特殊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建立严格的教师职业准入制度。有爱心、遵纪守法、良好的品德和健康的心理是教师的必备条件,不具备者不得从事教师职业。对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品行不良的,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授予教师资格,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依法予以撤销。学校在招聘教师时,应当严把道德和心理关,认真审查考生档案,不得聘用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有精神病史的人或者品行不良的人担任教职员工。必要时,学校应委托专业机构对考生进行心理测试,有心理异常者谨慎录用。对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患有精神疾病的教职工,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学校应当予以辞退。
一些教师之所以犯罪,往往与其法制观念淡薄有关。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老师除非遇到法律纠纷,否则不会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因此,除了新教师上岗前必须接受的法制教育外,学校还应定期邀请法学专家为教师进行法制讲座,引导教师学习《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通过法制教育,使教师了解普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受到的特殊保护,以及应当承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从而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
强化教师的法制观念和模范守法意识,提高教师保护学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教师性犯罪的预防上,教师要熟悉与性侵害相关的法律规定,了解相关犯罪以及犯罪者将承担的法律后果,让教师认识到保护学生免受性侵害的重要性。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违法犯罪是思想腐败和道德败坏的产物。教师是一个神圣的职业,教师应该有崇高的理想和追求。现实中,少数教师经不起一些消极事物的诱惑,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行为违背职业道德,甚至滑向犯罪的深渊。鉴于此,学校应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参照标准,加强师德建设,定期开展师德教育,并建立相应的评价机制,确保教师职业道德。
三、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办学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现实中,未成年学生被性侵的学校往往是管理松散、相关制度不完善的学校。与企业员工在工作时间的行为不同,教师在正常工作时间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上课时间,个别责任心不强的教师在工作时间做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私事也屡见不鲜。从雇佣关系来说,工作期间应当是员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的时间,员工在此期间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否则构成违反雇佣关系。为了保证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效率,用人单位有权对待员工的劳动
该过程受到管理和监督,员工不得拒绝或排除。就学校而言,为了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效率,学校有权也应该对教师工作时间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约束,防止个别教师失职甚至“出轨”。
在预防校园性侵害问题上,学校应该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师履行职责的行为规范,对教职工在履行职责期间的言行做出必要的规范。比如规定教师应尽量避免与学生发生肢体接触(体育课上教师个别辅导保护除外),尤其是对异性学生;上课期间,学生不得随意离开教室;对学生的个别谈话或辅导只能在教室、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进行,不得关门;在没有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教师不得将异性学生单独留在教室、办公室或其他相对封闭的场所进行谈话或辅导;放学后,留学生要事先征得家长同意,并告知班主任或其他班主任,等等。学校通过规范和管理教师的言行,可以减少和消除事故发生的时间和空间条件,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安全。此外,学校还可以通过定期向学生、家长乃至社会各界进行问卷调查,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和师德师风进行评价,从而加强对教师各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四,正确处理校园性侵案件
如果在学校发生未成年学生遭受性侵的不幸案件,学校应当高度重视,本着对学生和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一)保护现场,立即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案。
以往个别学校发生教师性侵学生事件后,出于各种原因(如怕影响学校声誉、学校先进参与等。),学校领导往往不愿意也不愿意立即报案,而是极力隐瞒、拖延报案,或者消极等待、听之任之,认为是否报案应该由受害学生家长决定,与学校无关。个别学校领导甚至出面,催促受害学生家长与施暴老师“私了”,意图“内部消化案件”。这种做法是非常错误的。需要注意的是,性侵未成年学生已经构成违法犯罪,应当由司法机关提起公诉,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学校隐瞒不报,是对肇事者的包庇和纵容,也是对受害者的漠视和伤害,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不仅如此,这种做法还可能使施暴者在违法犯罪的泥塘里越陷越深,从而对受害学生造成更大的伤害,或者对其他学生造成新的伤害。学校在处理校园性侵案件时,应该摒弃一切私心杂念,把法律的尊严和学生的安全放在第一位。有鉴于此,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辽宁等地教师强奸猥亵学生事件的公报》明确指出,学校发生危害学生的性犯罪案件时,应当立即向上级和公安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尽快侦破案件,惩治犯罪分子;对推诿责任、拖延不报的,要追究学校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包庇犯罪分子、隐瞒不报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保护和帮助受害学生。
学校在报案的同时,也要做好受害者的保护工作。鉴于性侵案件的敏感性,学校内部人员应特别注意保护受害学生的隐私,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受害者姓名及相关案件信息,防止其受到多重伤害。此外,由于性侵案件对受害学生的影响无法在短时间内消除,学校也应该在维护其隐私和尊严、顾及其感受的基础上,通过适当的方式,从心理上、学业上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支持,鼓励和帮助他们尽快走出阴影,回归正常生活。
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强奸多名幼女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轮奸二人以上的;(五)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或者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禁止拐卖、绑架和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进行性虐待。”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学校教职员工应当符合相应的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员担任教职人员。”
●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辽宁等地教师强奸猥亵学生事件的通报;
第一,坚决依法打击教师中的性犯罪分子,见鬼去吧。
二是对事件责任人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学校有责任保护学生。校长是学校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对学校管理不严,发生教师性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校长、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行政职务,开除公职。学校发生针对学生的性犯罪时,应立即向上级和公安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尽快侦破案件,惩治犯罪分子。对推诿责任、拖延不报的,要追究学校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包庇犯罪分子、隐瞒不报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教师资格证制度,导致不具备录用资格的人员对学生实施性犯罪的,要严惩徇私舞弊的相关责任人。学校的每个教职员工都有责任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未举报教师性犯罪的教师,已经丧失了作为教师的基本职业道德,应当将其开除出教师队伍,永不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