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侵犯了大学生哪些合法权利?

大学生的权利及其保护

1.大学生应该有什么权利?

大学生绝大多数是18岁的成年人。因此,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大学生应当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具体来说,大学生应享有以下几方面的权利:

一方面,公民应当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包括:受教育权、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财产权,等等。

另一方面,作为受教育者的具体权利: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款、助学金;(三)取得公正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向有关部门申诉,对学校和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此外,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家庭贫困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第五十七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新《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和校内文体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并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的,向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侵犯学校和教职工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学生和学校是什么关系?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学校和主管部门是行政隶属关系,影响着学校内部的各种校长关系。在学校和学生之间建立一种“总是我说你服从”的关系是不可行的。根据我国法律,大学与学生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把握:一方面,大学是一个教育机构,大学生是受教育者,所以大学与大学生是教育与教育的关系。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分别规定了学校和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为高校和大学生享有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高校是一个组织管理系统,学生是系统中的一个元素,即高校是组织者,学生是被组织者,所以高校和学生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高校作为履行特定职能的特定主体,在特定职能范围内依法享有制定章程和自主管理的特殊权利。《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依法自主办学”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法律还规定,大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承担承认和服从学校管制的义务。否则,高校有权根据自己的规则限制甚至剥夺学生的权利,甚至从根本上改变其法律地位。

有人认为是司法关系和契约关系,现在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公法关系。学生与学校的关系,从学生的角度看,是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施的关系;从学校的角度来说,是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都来源于公法,其行为受公法调整,需要双方正确认识权利和义务的边界,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从而形成高校教育和学校生活的和谐状态。长期以来,学生与学校的关系没有得到厘清,源于学校内部关系不受司法干预。1999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镛考试作弊诉学校一案,学校明确学校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应当接受司法监督。不受监督的监管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

这几年来,随着学生权利意识的觉醒,大学生状告学校侵权的事情时有发生[2]。其实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也是学校管理理念滞后的一种表现。毫无疑问,大多数高校的学生管理仍然是说教式的“政治工作”。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还是强调意志和绝对服从的统一。在学生自费入学,自主择业的前提下,这种管理思路显然越来越不合时宜。

受限于“严管”的传统惯性,大部分高校很少从法律角度认真考虑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比如,学校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总是片面强调学生的义务而不提学生的权利,不符合法治原则,甚至与法治要求背道而驰,使大学生工作成为法治之外的孤岛。两者的关系应该是学生权利多,学校义务多,反之亦然。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以民主政治为基础的。毫无疑问,无论学校和学生之间是身份关系还是契约关系,学生永远是弱者。民主意味着承认学生有权管理学校。

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所有高校合并招生,学校收取费用,并为其提供服务。学生和学校的关系变成了契约关系,而不是像以前那样的垂直服从和服从。这样,管理者的管理活动就不再是简单的“行政”行为。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应该作为民事主体出现,应该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关系的转变,也要求我们重新审视学生管理和学校纪律的相关规定。

第三,大学生权利的保护:

目前,吉林大学对中国学生权利的保护意识很强。吉林大学提出依法治校的口号,为学生出版了《大学生的权利及其维护》一书。据悉,这本由吉大团委组织的学生读本是国内第一本研究大学生权利的专著。书中不仅详细论述了大学生享有的权利,还通过一些典型案例说明了学生如何有效维权。“大学生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比如结婚的权利,谈恋爱的权利,拒绝自己宿舍被随意搜查和检查的权利,选择自己学习方式的权利”。这个权利读本似乎与3月份发布的新版《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不谋而合。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以民主政治为基础的。毫无疑问,无论学校和学生之间是身份关系还是契约关系,学生永远是弱者。民主意味着承认学生有权管理学校。在吉林大学,我们也看到了可喜的一面。比如吉林大学的校务委员会成员除了学校领导和资深学者外,还吸收了学生,学生代表可以直接通过校务委员会对学校管理提出建议。学校20名党风建设监督员中,也有3名学生。毫无疑问,“学生当家作主,学校守法”,这是高校学生管理走向法治化的必由之路。

2005年3月29日,教育部颁布了新修订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从2005年9月1日起,新《条例》将正式实施。新《条例》明确界定了对学生的处分界限,特别提出学校应成立“学生投诉处理委员会”。而且新规定与旧规定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它贯彻了正当程序原则,规定学校在做出涉及学生权益的管理行为时,必须遵守权限、条件、时限、通知、送达等程序规则,防止学校随意滥用学生管理权。新《条例》增加了保护学生权益的制度,规定在处理退学或违纪行为时,学生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申诉的权利,体现了“无管理无救济”的法治思想。新《规定》将学校的自由裁量权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要求学校遵守管理程序。其法律价值在于维持一种外部压力,促进学校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审计性,从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新《条例》在落实学籍管理权方面实行了五项取消:取消学生转专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取消对具体校务管理的要求;取消对学生学习活动统一时间的限制;取消国家对考试、补考、成绩评定办法和因学习成绩降级、复试、退学等导致不及格课程数的规定;取消在校学生最长学习时间限制的规定;取消“体育课不及格不准毕业,按毕业生处理”的规定。这些方面由学校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在学籍管理方面,还权于学校,有效落实了学校的自主权,为学校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奠定了科学基础。新《条例》将“品行极其恶劣、道德败坏者”可以开除学籍的规定,改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性质恶劣者”可以开除学籍。在新的《条例》中,没有关于大学生结婚的内容。新《条例》也不禁止大学生在校结婚后怀孕。

第四,校园听证制度对大学生权利保护的意义

从我国大学生权利保护的现状来看,虽然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但许多方面仍需改进。听证制度的缺失是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听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保护大学生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和完善校园听证制度是高校法治的一个重要方面。听证制度的建立将为大学生的权利诉求提供可行而有效的保障。听证程序的设立为被处罚当事人提供了陈述和申辩的法律机会。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应当接受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处罚的当事人不能对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异议。因此,通过听证程序的设立,被处罚当事人可以运用要求听证的权利,陈述或申辩自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立我国大学校园听证制度

一、什么是听证制度?

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行政相对人有发表意见、提供证据的程序,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受证据而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一般认为,听证制度的基本内容是:1、通知和告知。告知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依法将决定的事实和法定理由告知利害关系人。通知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将与听证有关的事项告知利害关系人,使利害关系人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听证。告知和告知在行政程序中起着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作用,是听证中必不可少的程序,对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利具有重要作用。2.公开听证会。听证必须公开,让公众有机会了解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策的过程,从而实现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但是,如果听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听证可以不公开举行。3.委托代理人。行政相对人可能无法自由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允许其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在听证中,行政相对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4.对抗辩论。对抗辩论是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受到行政相对人的质疑和回溯,从而使案件事实更加真实可靠,行政决定更加公正合理。5.做笔录。听证过程必须以记录形式保存,行政机关必须将记录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

听证制度在中国是“舶来品”。我国深圳首创的65438-0993价格审查制度,可以说是价格听证制度的雏形。此后,相关省市相继建立了价格听证制度。1996年3月通过的《行政处罚法》首次在国家层面规定了听证制度。1997通过的《价格法》和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也规定了价格决策和地方立法听证。法律法规对听证制度的规定,加速了听证程序的建设和听证制度的实施与普及。许多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制定了专门的听证程序或规则和方法。听证广泛应用于价格决策、地方立法、行政处罚、国家赔偿等诸多领域。如前所述,对学生的管理(包括对学生的管理)很多方面都属于行政行为,因此在我国大学校园建立听证制度是可行的。二、听证制度在我国大学校园的建立

1,适用范围:

我认为,大学校园听证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校内处分听证制度:不服学校对考试作弊或成绩评定处理的;不服学校不予颁发学位证书的处分;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等等,学生有权要求公开听证会。(2)学校内部管理中涉及全体学生利益的行政行为,应当公开审理。比如在招生过程中,被认为是以明显不公平来决定的;收取学费等费用被学生及其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合理的;食堂的管理和收费以及食物的价格被认为不合理;奖学金、贷款和助学金的评定被认为是不公平的;公寓的收费和管理被认为不合理;学生有权要求公开听证。(3)在学校重大基建项目等一系列与学生利益相关的环节也应建立听证制度,保障学生的知情权和参与管理权。

简而言之,学校的这些行政行为关系到学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教育权、获得公平评价权以及其他受法律保护的权利。通过听证程序规范学校的行政行为,可以保证学生权利得到有效合理的保护。我们不仅应该效仿吉林大学,让学生参与学校的管理,还应该建立有效的听证制度,真正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2.具体程序:

学校应当成立听证监督委员会,由本校知名教授担任委员,充分发挥教授在办学中的作用,监督学校规范听证,切实保障学生权利。如前所述,对学校内部处分不满,认为学校收费管理不公的学生,有权向上诉与听证委员会提出上诉并进行听证。学生要求听证的,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学校特定部门举行听证。至于学校的重大项目建设,在做出决定之前就应该召开全校师生的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做一个规范运作的报告,已经体现了诚信和公正。详情如下:

学生不服学校行政处分应适用的听证程序:(1)。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告知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当事人(学生)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后三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被处罚方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要求听证。学校内部具体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被处罚人口头提出的听证要求进行记录,以确认被处罚人已经行使要求听证权利的事实。(2)学校内部行政机关收到被处罚方的听证请求后,应当开始听证准备工作。如学校内部具体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被处罚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害人等有关人员。为保证听证的有效性,听证通知书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处罚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相关人员。(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公民可以旁听。记者可以采访。(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与本案无关的调查人员主持。调查员和审查员的这种分离有助于确认调查结果的公正性和全面性。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其回避。(5)、被处罚当事人可以自行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在我国,有:取得律师业务执照的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即当事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一个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员;经行政机关批准的其他公民。(6)听证期间,本案调查人员应当首先提出被处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然后被处罚的一方会对此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结束听证程序。(7)、行政机关应当对整个听证过程进行记录。笔录应当交被处罚人检查、签名或者盖章。(8)、经过听证程序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 gt决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对学校收费管理和重大项目决策不公平的听证程序,由听证监督委员会参照价格听证程序主持。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所有在校学生都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以选择学生代表参加;(2)学校内部行政机关收到被处罚方的听证请求后,应当开始听证准备工作。如学校内部具体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被处罚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有关人员。(3)听证会由听证监督委员会主持。(4)学校内部的具体管理机关应向学生说明收费等管理依据;(5)学生应提名代表提出反对意见;(6)学校行政机关应当对整个听证过程进行记录。记录应当交由学生代表核实、签名或者盖章。

注意事项:

[1],《中国大学生正逐渐成为“弱势群体”,摘自中国新闻网2004年9月27日。

[2],如:1。1998年6月,北京科技大学拒绝向该校94级学生田镛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理由是田镛在1996年2月的考试中作弊,被学校取消学籍。1999年初,田镛将学校告上法庭。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向田镛颁发毕业证书。1999年9月24日,北京大学无线电子系电子物理专业博士生刘不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不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决定,将这所著名的大学推上了被告席。3.2004年5月23日,重庆大学学生要求他的室友廖在毕业前一个月参加英语补考。结果被发现,学校马上勒令他退学,还给他发了副学士学位证书。左东向学校申诉未果后,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被告重庆大学出具结业证书,撤销行政处分。左东在一审中胜诉。四、2004年,四川科技学院5名大学生因雇佣“枪手”代考四级,被勒令退学。上诉无望后,5名学生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学校的处罚决定。法院认定学校的处理程序违法,责令学校重新处理。5.河南郑州大学学生董飞因补考作弊被勒令退学。为了讨回继续受教育的权利,董飞将母校告上了法庭。2005年3月3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郑州大学对原告董飞“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

参考资料:

1,《中国大学生正逐渐成为“弱势群体”》来自中国新闻网。

2.朱永新:高校教学管理体制研究。江苏教育出版社,1998。

3.胡劲松:《论教育公平的内在规定性和特征——法理学的视角》原载《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一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年7月出版。

4.劳凯生:《受教育权与变革社会中的受教育权:教育法基本问题研究》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年,1版。

5、[美]约翰·s·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第3版,程序译,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

6.郑先军:《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3月。

7.学生的权利及其司法保护(2004年4月)

8.罗应松年编辑::& gt,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