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生关于农村转非农的问题?

一、过渡期后农村土地的处置

转户后农民退出土地在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确规定。为确保转户居民平稳过渡,我市户籍改革政策为转户居民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设置了3年过渡期,允许转户居民最长3年继续保留宅基地和承包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过渡期结束后,可以继续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置农村土地,不强制农民退出土地。

二、关于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对未返回土地的原群体的适用问题。

根据渝办(2010)203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是本办法规定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过去转为城镇居民,在农村有宅基地和农房的,

三、关于子女就近转学问题。

加快中小学建设,尽量满足农村到城市的孩子就近上学的需求。同时,市、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说明部分优质学校对适龄儿童入学有特殊要求,如购房、居住年限等,转移居民子女可就近入读普通学校。

四、关于转移居民社保的衔接问题。

目前,国家将分别研究制定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我市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全国转移衔接办法出台前,本市按照“不重复享受待遇、高风险缴费”的原则为老年人缴纳基本养老金,国家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具体转移衔接办法后,按国家规定执行。市人力社保局要积极与国家有关部委对接,加强社保转移接续制度研究,尽快实现转移接续。

五、关于离退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缴费问题。

农村土地整理机构代扣代缴的政策,对土地收回后流转户取得的用于土地收回补偿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资源不执行。本人可参照新征地人员选择资源参加养老保险,也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在操作过程中区分不同情况,引导其按规定参保,保障退休人员年老后的生活。

六、关于地块处置。

由于自留地的用途和面积不同,自留地的处置比较复杂,目前国家没有统一的政策。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已纳入承包地的,可按承包地处置和补偿;对未纳入承包地的,由区县(自治县)决定是否补偿和补偿标准。

七。关于移民回归的问题

三峡库区移民在城市以农业安置,现在在原迁出地买房居住。他们要以农转城的方式将户口迁入现居住地的,按照《三峡移民条例》“移民不能回”的规定执行。对于少数搬迁安置前已在库区城镇购买房屋,且实际已在所购房屋所在地长期居住并有谋生手段的移民,从消化搬迁安置遗留问题和维护移民稳定的角度出发,经移民部门确认后,可允许其搬迁安置地变为非非洲后将户口迁入居住地,以解决人户分离问题。

八、关于移交后是否保留殡葬政策。

户籍制度改革中,殡葬政策不作调整。退出农村宅基地的老年人转为城镇户籍后,执行转出后户籍所在地的殡葬政策。

九、关于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和住房的使用问题。

根据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第八条规定,转户居民可按有关规定转让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根据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回的宅基地不仅可以用于生成地票进行复垦。对于退出时较为完整、价值较高的农村房屋,农村土地整理机构可以临时出租,实现农村房屋的有效利用。

十、关于三峡水库移民政策问题。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明确规定,“农村移民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从三峡农村移民转移到非洲之日起,不再享受后期扶持农村移民政策,符合条件的纳入“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即帮扶三峡城镇困难移民)范围,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困难补助或专项救济。

XI。关于转户的费用分担。

我市户籍制度改革不突破市县(自治县)支出责任,新出台的政策按相应规定和实施办法分担改革成本。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团体养老保险费用由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渝国土房管[2065 438+00]353号文件承担。教育费用,原则上由市和调入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按原分担机制分担;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成本和收益,原则上由出让区县(自治县)平衡;继续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奖励和补助所产生的资金需求,原则上由原户籍地承担。根据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土地整理机构或其他指定机构,具体负责通过贷款、财政投资资金、财政周转金等方式,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扩张边界外承包土地的收回筹集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退出承包地的补偿费首先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集体经济组织确实不能出资的,经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筹集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可以用于支付。

十二、关于区县(自治县)改革目标。

户籍制度改革启动后,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各区县(自治县)转户调查数据,是经过认真调查得出的,两次征求各区县(自治县)的意见,有确切依据。在工作推进过程中,我们将以此为参考目标,对区县(自治县)和全市户籍改革工作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十三。关于土地补偿标准的问题

宅基地收回补偿标准如下:建筑物、构筑物补偿(附后)参照渝府发〔2008〕45号文件及区县(自治县)配套文件相应标准执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参照各区县(自治县)颁布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执行;购房补贴参照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期确定的农民新村住房价格乘以同期征地房屋安置标准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偿(以市政府即将出台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标准地价的意见为准)。承包地收回补偿标准按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执行。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制定,经市农委和相关部门指导平衡后尽快公布实施。

十四、关于地票价值问题。

市国土房管局在设计地票交易政策时,充分考虑了地票交易的市场风险,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全面规范和平衡地票供求市场,避免了地票市场的供需失衡和价格不稳定。

十五、关于承包土地面积的误差。

承包土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农业部门出具的承包经营证明确定的面积为准。

十六、关于转户退出宅基地和单独承包地问题。

根据自愿原则,转户居民可同时退出宅基地和承包地,宅基地和承包地均可单独退出。

十七、关于一户多房的补偿问题。

农村居民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对拥有合法产权的一户多宅家庭,按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给予补偿。

十八、关于承包土地的使用。

对山区和零星退出的承包地,国土房管部门要加大土地整理力度,农业部门要做好土地流转工作,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要加强工作指导,推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

十九、关于退出承包地或宅基地无权证的问题。

没有承包地或宅基地权证的农村居民,可以先转户,确认后再进行退地补偿。

二十、关于学生转学后继续享有征地补偿的权利。

对本市农村大学生,迁入学校集体户、市人才交流中心、区县(自治县)人才交流中心、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市大华社会劳动集体户或在本地转为城镇居民的,继续保留其个人征地补偿收益权。

二十一、关于重庆市农村转学生享受加分政策。

重庆农村学生户籍转移后,少数民族学生继续享受高考加分政策,三峡库区移民学生继续享受高考录取照顾政策。父母年满60周岁,其独生女学生继续享受高考加分政策。2011、12、31之前,25个区县(自治县)的重庆市转学生继续享受放宽学历、放宽合格分数线政策。

二十二、关于重庆市农村贫困大学生转学后享受资助问题。

重庆市农村贫困大学生转移后,继续执行现有资助政策,享受贫困学生资助。

二十三、关于国有企业农民工选择劳动服务公司的问题。

国企农民工仍由用人国企转移,转移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缴纳由国企与劳务公司衔接实施。

二十四、关于国有企业农民工养老保险增加企业成本问题。

对于国有企业因农民工转移而产生的成本,市国资委在年度考核时,核定为国有企业完成利润考核。

二十五、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农民工转移问题。

由市外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市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指导非公企业制定转移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做好非公企业农民工转移工作,确保非公企业农民工转移工作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