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第七章
(a)在某一学年所取得的学分已达到该学年所修课程总学分的30%,但少于该学年所修课程总学分的60%;
(二)在校期间(四年制不含第四学年,五年制不含第五学年),未通过课程的总学分达到或超过该学年已完成课程平均学分的50%。
学生在规定的学年内只允许留级一次。
留级不合格学生的审批手续,应在学校规定的课程补考结束后2周内,于每学年开学时进行。
第二十八条管理留级学生
(a)留级失败的学生在下一年级就读同一专业。如果因为学校培养计划调整不能安排同专业,可以在所在学院调整专业,下一年级重考。原来的学分仍然有效。
(二)按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再次留级的学生,其学年所获学分和该学年应修课程的总学分,按该学年实际所修课程计算。
(3)留级到下一年级者,也可与原班级同时上课。如通过原班级开设的课程,并通过不及格课程,最迟在第七学期(五年制项目第九学期)结束时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调回原班级学习。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学:
(a)在一个学年内取得的学分未达到该学年所修课程总学分的30%;
(二)在规定学制期间,第二次因学分未达到规定学分而应复读的(规定学分见第二十七条);
(三)休学期满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学申请或者复学申请经审查未通过的;
(四)患病或者意外伤残,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连续两周未请假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开学后两周未注册的;
(7)我申请退学。
第三十条对退学学生的处理,应当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对于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发给本人,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退学学生的善后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自退学通知送达本人之日起,已退学学生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了退学手续。档案和户口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2)休学的学生,发给休学证明,学满一学年的,发给副学士证书。
(三)已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三条从我校退学两年内重新参加高考并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可根据其退学前的学习成绩和取得的学分,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转入退学前所学专业的相应年级。退学前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