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解读:资金不被滥用

如何突破物业维修资金“使用难”,收不到物业费怎么办,如何督促物业公司提高服务质量...昨日,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和法规起草组负责人对《条例(草案)》中最受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解读。

-关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三种应急基金申请

五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以前,业主一般在办理房产证时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此次《条例(草案)》提出,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并在物业交付使用时向业主收取。

同时,建立了“绿色通道”制度。发生电梯故障、外墙脱落危险、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原因功能失常,危及人身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业主居住生活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需要立即进行维修改造的,可以向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资金使用建议。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河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起草组组长陈光华解读:这是为了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能够紧急使用,不被滥用,解决业主普遍反映的使用难的问题。《条例(草案)》提出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目前还在研究中,审核速度可能会加快。

-关于老板

未交物业费,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条例(草案)》提出,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如未缴纳物业服务费,违反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等。,并经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将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市人大常委会环境基本建设委员会主任魏长明解读:业主拒交物业费是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定义务。表面上看是对物业企业服务不达标的一种“反制”,实际上侵害了已交费业主的权益。

一些业主没有支付费用,

* *地区不得断水、断电、断气。

《条例(草案)》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相关费用。专业业务单位不得因部分最终用户未履行支付义务而停止对付费用户和* * *部分的服务。

陈光华解读:加盟商和用户之间是合同关系。如果特许经营单位对付费用户或者* * *用户停止服务,比如断开小区电梯、路灯的电源,实际上是违约行为,是对付费业主权利的侵害。

-关于物业服务企业

有严重的不诚实,

一年内停止本市服务资格。

《条例(草案)》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约束更加严格。物业服务企业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一年内停止其在本市的市场活动资格,两年内不得申报本市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

市人大常委会环境基本建设委员会副主任申曙光解读:《条例(草案)》* *列举了八种失信行为,包括: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后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退出时不按规定移交资料的;所有者信息的披露;对业主及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恶意骚扰、暴力或报复的行为,目的在于强化物业服务企业的契约意识,规范服务行为。

发现违法建设、占用公共场地等。,向有关部门报告。

《条例(草案)》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设施和环境。发现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门窗损坏或者擅自改动的;违法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和场地,损害业主利益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向有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魏长明解读:该条主要是针对住宅小区常见的违法建设、违规装修、破墙开店、侵占公共通道、群租等问题,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关于政府监督检查

实名投诉物业管理违法行为,

要限期回复,依法查处。

《条例(草案)》中专门设立“监督检查”一章,要求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行为实名投诉登记和限时答复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投诉登记事项、投诉处理程序和实名投诉保密制度。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履行职责,及时受理业主和相关单位的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陈光华解读:《条例(草案)》确定了业主自治的方向,政府适度干预为辅,重点规范了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主组织)、建设单位、政府部门、特许经营单位等五方的权利义务,旨在促进业主自治,加强政府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据悉,市人大相关工作机构将积极吸纳和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条例(草案)》,为明年提交常委会会议二审和人大审议做好充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