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2022)
第一章?通则
第一条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校相关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
第三条学院全称: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院代码:GB代码1268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代码为准。
学校地址:
石湖校区:苏州国际教育园北区柯华路28号,邮编:215009。
学院校区:苏州市姑苏区学院巷20号邮政编码:215002。
第四条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创建于1911,是一所具有110多年办学历史的省属公办高校,江苏省首家卫生示范高职院校,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职业学校建设单位。先后获得江苏省文明校园、江苏省平安校园建设示范大学、江苏省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基地、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学院位于素有“人间天堂”之称的古城苏州,全日制在校生近万人。目前设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护理学、助产学、药学、中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生物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康复技术、视光技术、健康管理等22个专业。
上级主管部门: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办学层次和类型:公立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五条学院面向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专科生。授予学历的学院名称为: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授予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
第二章?体制
第六条学院招生领导机构是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院招生政策,决定重大问题。
第七条高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是学生处(党委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在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具体负责高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当接受上级、内部和第三方的监督。院校招生工作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根据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以及各省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的实际情况,结合我院近年来生源计划的编制情况,分省、分专业综合分析确定学院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根据教育部规定,各地通过统考人数出现不平衡的,学院可根据生源情况及时调整招生计划,由学院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十一条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根据平行志愿投档批次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投档比例的建议,确定当年最终投档比例。
第十二条符合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可以报考。
第十三条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除卫生信息管理、大数据与会计、酒店管理、数字化运营专业外,其余招生专业要求无色盲、色弱。对男女生比例没有要求(助产专业除外),助产专业建议女生报考。
第十四条考核方式:学生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普通高考。
第十五条根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要求,学院实行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下的招生制度,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录取学生。 公正、择优,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生。
第十六条我院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加分政策,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教育部有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全国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
第十七条高校应当严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批次、录取类别和录取代码的分类要求接收学生,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应当按照其高考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接收学生。
第十八条?江苏省招生录取原则。学院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需求和选考科目要求,设置“专业组+专业(班)”招生,按照“按分数排序,遵循志愿原则”的原则,在普通类录取“专业组+专业(班)”考生,即入档考生按分数(高考文化分数线)排序。分数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及首选科目名单排序。如果还是一样,对比候选人的综合素质评价,选择最佳候选人。
第十九条非江苏生源录取原则。学院对外省普通考生录取采取“分数优先,遵从意志”的原则:实际投档分数由高到低排序,实际投档分数由生源省级招办根据投档规则生成。实际成绩相同时,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按实际考试总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如仍相同,则按选考科目最高分依次录取。外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按实际考试总成绩、语文、数学、综合科目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第二十条学院招生专业不限制考生选修外语,但学院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和日语课程。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专科考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专科学校发给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高校收费严格按照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等部门核定的公办高校收费标准执行。学费按苏加费[2065 438+04]136号文批准的标准收取,学生公寓住宿费按苏加费[2002]369号文批准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资格审查和体检复检。复审不合格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四条学院拥有完善的“奖、贷、助、补、勤、免”六位一体的资助体系: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综合奖学金等。在校期间,还有各种各样的社会捐赠项目。为新生开通“绿色通道”,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时不再为学费发愁。学院帮助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学费减免等措施帮助特殊困难学生,不断加大帮扶力度,确保不会有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十五条学院通信地址:苏州国际教育园北区柯华路28号,邮编:215009。
招生电话:0512-62693001,62693002,62693003。
招生传真:0512-62690106
电子邮件:szwszhsh@
招生监督电话:0512-62690387
招生监督邮箱:swjjjc@
高校招生信息网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高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招生,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活动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通过高校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如对各种媒体摘编公布的章程内容有任何误解,以我院公布的完整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我院以往有关招生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有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立即废止;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