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隐私被偷窥违法吗?
我劝你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隐私权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属于民事权利和私权。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隐私权的保护和研究。许多国家将隐私权纳入民法典,直接予以保护。有些国家一般是保护的,当隐私权受到侵犯时,根据判例和法规直接保护。我国民法发展缓慢,对人格权的研究更是落后。由于民法中没有保护隐私权的规定,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非常普遍。司法实践中,侵犯隐私权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为了顺应世界民法发展的趋势和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民法研究近年来受到重视。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更加突出。笔者只能用一点粗浅的理论知识,结合实践经验,来思考我国隐私权保护的不足,完善法律保护体系。
一.导言
民事权利保护是指运用民事保护手段,防止或减少对民事权利的侵害或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1)。公民权利保护的方式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在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私力救济来保护。但由于我国长期强调公力救济,即公力干预,私力救济的发展有限,没有系统化,大部分是公力救济保护,即国家公权保护自己的权利。目前我国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比较完善,但仍没有一个价值取向明确的制度。特别是,没有保护隐私权的明确规定。只需参照相关人格权中的相关名誉权来保护即可。侵犯隐私的行为相当严重、普遍且难以遏制。根据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借鉴国外的成果,笔者试图通过自己的理论和审判实践,在隐私权保护的范围、措施和方法等方面,完善作为人格权的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
二、隐私权的含义及历史沿革
(一)隐私权的内容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的安宁,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干扰、知晓、收集、使用和公开的人身权(2)。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结合国外相关理论研究成果,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1)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住址权、家庭电话权和身体、皮肤形态秘密权,未经许可不得窥探、披露、传播。(二)公民的个人活动,特别是在住宅内的活动,除依法被监视居住的以外,不受监视、偷窥、摄影、录像。(3)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涉、干预、窥视、调查或公开。(五)公民的储蓄和财产状况,除依法需要公布的以外,不得非法调查和公布。(6)公民的通信、日记等私人文件不受窥探或非法披露,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收集、传输、处理和利用。(7)公民的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宣传。(八)公民档案材料不得非法泄露或者扩大。(9)公民过去或现在的纯个人情况,如多次失恋、强奸等,不得非法向公众披露,不得收集或公开。(10)其他任何属于公民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收集、传输、处理和利用(3)。以上内容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即与私生活有关、与和平有关、与形象有关、与名字有关。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是自然人的私权,不包括法人,尤其是公司法人,实际上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备与公共利益、团体利益无关的隐私权的本质属性;(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对隐私的保护不是无限的。应当受到公众利益的制约,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根据公众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根据隐私权的特征,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隐私权有以下四种权利:(1)隐瞒隐私权。隐私权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隐瞒自己的隐私而不被他人知道的权利。(2)隐私权。自然人不仅享有隐瞒自己隐私的消极权利,也享有利用这种权利的积极权利。隐私权是指自然人积极利用自己的隐私满足精神和物质需求的权利。(3)维护隐私的权利。隐私权是指隐私主体享有的维护自身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当他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采取公力和私力的救济方式来维护隐私权的不可侵犯性。(4)隐私控制。隐私权控制权是指自然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控制自己的隐私。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隐私,其实质是自己的隐私使用权的转让,未经权利人的承诺而使用,属于严重侵权(4)。
隐私权的历史演变
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权是1890,由美国法学家、大法官在《哈佛法律评论》中首次提及,使隐私权成为一个法律问题。随后,美国对隐私权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美国法院就有了隐私权的判例。1940 sidis诉F.R .出版公司等。,法官对隐私权的承认被美国法学理论界称为,是法律对法庭审判影响的突出例子。后来出现了专门的联邦隐私法,各州也出现了类似的规定。20世纪60年代以后,著名法学家威廉·普罗瑟在其《美国侵权法》(重述二)中将隐私权分为四部分,即与私人生活、平静生活、形象和姓名有关的部分(5)。英国对隐私权的研究不发达,隐私立法支离破碎。目前,英国正致力于将隐私保护系统化和专业化。在大陆法系国家,德国的大部分案例和法学家认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节对“私权”的列举较为详尽,名誉权和个人秘密权将受到法律条文的保护。法学家和法官拒绝将这些特殊的“人身权”作为绝对权利,应当受到《民法典》第823条的保护。二战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1954联邦法院通过了“公民一般人格权,保护隐私和名誉”的司法解释。法国保护隐私权的1970+01年7月第70-643号法律补充了《民法典》第九条,规定了对隐私的保护,即“任何人都有使其个人生活不受侵犯的权利”。1978通过了保护个人数据的法律,还有瑞士等国家。中国的邻国日本在其民法中没有关于隐私权的具体规定。但二战后修改民法典,确立“人格尊严和性别本质”为民法解释的最高标准,人格尊严包括隐私权。1988日本也出台了相关规定。台湾省也在1995进行了相关立法,保护隐私权。我国没有明确的保护隐私的法律规定,但在1988《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1993《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公开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最早见于成文法,但问题是间接保护,不是直接保护。2001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隐私权不被认为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其利益受到司法保护,但该解释隐含了侵犯隐私权的内容,这仍是立法和法学研究的一个进步。但是,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明显不足,使得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缺陷。
第三,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一)隐私权保护的方式
随着隐私权保护的发展,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各国法律界的重视。许多国家对隐私保护采取各种保护方式,归纳起来有三种:一是直接保护。法律承认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但当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将侵犯隐私或隐私权作为独立的案由,诉诸法律,请求法律保护和救济。二是间接保护。法律不承认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当公民的个人隐私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不能将侵犯隐私或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而请求法律保护和救济,而只能将这种损害附加到其他诉因上请求法律保护和救济。三是总结保护。在民法或相关法律、判例中,一般规定了对人身权或人格尊严的保护,实践中仍保护公民的隐私而未列举具体内容,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隐私保护作了零星规定。我国对隐私的保护实际上是一种间接保护方式,和日本一样,只是保护的程度和力度不同,没有这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那么完善。
(二)隐私保护的缺失和现状
从我国目前隐私保护的立法来看,主要有宪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和民法。隐私权作为一项民事私权,理应受到其基本法和民法的保护。由于我国民法学研究起步较晚,对人格权的研究相对薄弱。人格权中的隐私权一直与隐私权混为一谈,同时又受到中国独特文化的影响。其保护的程度和方法并未受到立法者的重视。在我国私法领域的成文法中,没有一部法律有明确的隐私保护内容。只是在司法实践中,遇到隐私问题时,司法解释规定是以名誉权的名义保护隐私。因此,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缺失是显而易见的。由于隐私权没有形成独立的人格权,公众对隐私权的内容以及是否被侵害的认识比较模糊,侵犯隐私权的问题在我国相当突出。不仅公民和企业侵犯了隐私权,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也侵犯了隐私权。具体违规行为有:(1)入侵。侵入、搜查或以其他方式扰乱他人住所的安宁,是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例如,延安村村民张和他的妻子在他们居住的诊所观看了黄碟事件。(2)监控。对他人的行踪、住所、居所等进行监视、监控,是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并安装窃听装置或摄像设备。如合资企业厦门东龙陶瓷有限公司在厕所安装摄像头,深圳宝安区西乡镇港资李湘手表厂在男厕所安装探头等。又如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妻子雇人偷拍丈夫婚外情,误拍其他家人洗澡(6)。(3)窥视。故意偷窥他人生活,用双筒望远镜或者其他设备偷窥其私生活,或者未经许可对其室内私生活进行拍照或者录像,应当视为侵犯其隐私权的行为。在城市里,人们通常住在楼房里,两层楼之间的距离很小。人们经常用望远镜窥探他人的室内活动,尤其是他们的性活动。(4)刺探。故意调查、刺探他人通信或者其他私人文件的内容,非法刺探他人的性生活,非法刺探他人的财产状况等私人信息,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隐私。(5)搜索。在公共场所或者工作场所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者财物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比如上海一名女大学生在超市购物后出门时被一名男保安拦下。她认为女学生偷东西,强行对她搜身。(6)干扰。非法干涉其他夫妻的性生活,电话骚扰他人,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如果有的人以电话骚扰别人为乐,经常半夜打电话骚扰别人,别人生活的平静就被打破了。(7)披露、公开或宣传。非法披露、公开或公开他人的隐私信息,如他人的个人资料、婚姻史、被害人记录、病史、财产状况等属于被害人隐私的过去和现在的数据和信息,都属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披露、公开或公开都是将受害人的隐私数据或信息传播给第三方,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或者是通过现代通讯技术(如传真、互联网)以及其他可以让第三方知道的方式。比如湖南外贸学院就因为违反校纪,开除了两次睡在女生宿舍的6名男女同学。再比如孕妇去医院做人流手术。新疆石河子市女青年简某到石河子医学院附属医院做人流手术。当她脱裤子准备接受检查时,外科医生在门外招了20多名男女实习生观看实习。年轻女子立即要求实习生回避,但外科医生仍坚持让实习生边看边讲解(7)。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公众的隐私权,给受害者造成了精神和人身上的痛苦,且长期无法恢复。
第四,完善隐私权保护的思考
鉴于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缺失,为理清隐私权保护的思路,笔者认为应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隐私权保护的经验和成果,对我国隐私权保护进行立法,明确隐私权保护的价值取向和具体的法律方法。下面说一些不成熟的想法。
(1)隐私权应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受到保护。
现有的立法,包括刑法和行政法,都包含隐私权。而宪法和民法作为根本法和基本法,并没有将隐私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削弱了对隐私权的保护。比如刑法会惩罚民事部分,特别是侵犯隐私权造成的精神损害。就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说,虽然规定了保护,但是刑法和民法的规定相互冲突,法院没有办法解决。这必然会发人深省。作为私权的重要人格权,当权利受到侵害时,人们得不到救济,是对法律的践踏,是对法律的不信任。因此,为了充分保护隐私权,如果有法律救济,受害者可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因此,应当将隐私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先行一步,但仍未明确。只是扩大了名誉权的解释范围,将隐私作为一项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在制定,这是一个很大的安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提出的两个草案,都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进行立法,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内容和制裁作出具体规定,使隐私权得到法律保护和法律尊重。
(二)规范隐私保护的内容和范围。
许多国家对隐私保护的内容和范围都有规定,是对隐私是否受到侵害的界定,以帮助公民了解和理解隐私的内容和范围,减少对隐私的侵害。同时,具体的内容和范围有明确的目的和方向,为被侵权人采取救济措施,充分保护其权利。由于科技的不断进步,隐私的内容越来越多,侵权的类型也越来越多。但可以采取灵活的方法规定其内容和范围,在隐私权的法律规定中单独列出一项,即“导致侵犯隐私权的其他行为”。从而使隐私权的保护有了明确的内容。也将我国目前的间接保护转变为直接保护,使隐私权与其他人身权一样受到重视和尊重。但在确定隐私权的范围和内容时,还应注意侵权程度的确定,应明确界定隐私权与其他权利,即辩护权。如果是隐私权利人先侵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而对方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侵害了隐私权利人的隐私,根据自助原则,可以免除或减轻对方的责任。侵犯隐私的抗辩应符合以下条件(1):隐私所有人先侵犯他人权益;(2)他人侵犯隐私的目的是为了救济他人被侵害的权益;(3)对方没有其他救济途径(这是自助扩展解释的本质要求);(4)侵犯隐私不得超过维护他人权益的必要限度(8)。根据这些条件,如果“捉奸”的拍摄者想要免责,还应该满足以下条件,否则就构成了对对方隐私的侵犯:(1)隐私持有人确实先有了婚外情;(2)偷拍的目的仅为获取配偶婚外情的证据,被偷拍的配偶与“第三者”的不当行为不得传播和公开;(3)拍摄者确实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充分证据证明配偶婚外情的;(4)不超过必要的限度。在上海南汇区法院审理的一起人格权案件中,妻子正与丈夫进行离婚诉讼。在此期间,妻子带亲戚到丈夫租住的房子里,偷拍丈夫与“第三者”睡在同一张床上(妻子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应止于此)。但妻子还是不死心,和亲戚一起脱光了“第三者”的内衣,然后拍照,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妻子收集丈夫不忠的证据并非没有道理,但随后的侮辱侵害了“第三者”的人格权,妻子及其亲属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隐私权的保护还应确立一项责任原则,使当事人能够正确行使权利。
(3)规范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
知情权是一项公共权利,是指公民有权知道自己应该知道的信息,包括对政权的知情权、对社会的知情权和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其中,了解政权包括了解国家官员的个人信息,如出生、家庭、履历、经营、业绩等。当国家授权他们管理公共事务,谋求公共利益时,有必要对他们的品行、才能、价值观等有更深入的了解。,官员有义务公开个人隐私信息。社会知情权包括对涉及公众人物的各类信息和社会新闻事件的了解。公众人物,他们从公众那里获得的物质和精神利益比普通人更容易获得。牺牲一些隐私权益,就是这种物质和精神利益的交换。这涉及到公众人物的隐私,有人称之为公众形象,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的社会成员,如歌手、电影明星、科学家、作家、国家官员等。公众人物的隐私包括阳光隐私和有限隐私。阳光隐私是个人隐私中与公民有有益或有害联系的部分。有限隐私是指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不与公民形成有益或有害联系的部分。(8)阳光隐私权不受法律保护,是公众人物为了获得回报而主动放弃的部分,主要是为了获得社会尊重,实现抱负,有成就感,获得物质待遇。但公众人物的隐私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得到保护:①其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骚扰;2私生活不受监控;③交往秘密和身体原因;④夫妻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涉或调查;⑤与社会政治和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事。除了国家官员,社会知情权还包括公众对社会新闻的知情权,它还延伸了媒体出于正当目的采访和报道社会事务的权利。所以隐私和新闻报道是有冲突的。如何解决两个敌人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应遵循三个原则:一是社会政治和公共利益原则;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比较,公共利益大于个人利益,公共利益涉及社会时,个人利益应服从公共利益,以公共利益为最高利益标准。第二,权利协调原则;当权利发生冲突时,双方都可以选择牺牲最小利益。当知情权的行使必须以牺牲隐私为代价时,应该尽量减少对隐私的损害,即缩小披露和公开的范围。当知情权是一种财产利益时,知情权应当与维护隐私的人身权利相抗衡。第三是人格尊严原则(9)。当隐私涉及到个人尊严时,比如当他人妻子与第三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或者有疾病时,知情权应该让位于隐私权,否则将损害当事人终身利益。因此,应根据三大原则解决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通过利益最大化来保护个人的隐私权。
(1)魏振胜民法2001。9月,北京大学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第41页。
(2)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1997年4月人民出版社第21页。
(3)张新宝《侵权法》第29课隐私权,中国民商法网2003年4月。
(4)杨立新《人格权保护》2003年4月,中国民商法网。
(5)张新宝《侵权法》第29课隐私权,中国民商法网2003年4月。
(6)许·《论涉及隐私权的权利冲突的司法公正》,载于《民商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研究》一书,第27页。
(7)中国民商法网。“判断力研究”
(8)许·《论涉及隐私权的权利冲突的司法公正》,载于《民商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研究》一书,第29页。
(8)关于公众人物的有限隐私权。
(9)杨立新《人格权保护》2003年4月,中国民商法网。